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方案_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2020-02-27 实施方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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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方案

(2005年4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精神,为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实际,特制订《西藏自治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任务

(一)目的通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试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地籍档案,建立农村地籍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农村地籍管理数据化,明确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制定确权办法,摸索经验,为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

(二)任务

一是利用土地详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对试点单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形成一套完整的农村集体土地地籍档案和图件资料,实现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区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二是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发证工作。西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拟定于2005年11月底完成。

二、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国家与农民集体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我区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负责组织技术组(技术组成人员由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的相关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全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督查、协调和检查验收工作。相关地(市)、县成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任副组长,农牧局、民政局、法制办等部门领导为成员。地(市)国土资源局设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地籍管理科科长任副主任,并组织专业工作队伍,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组织实施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领导、协调工作,处理登记发证中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并检查、监督工作。在业务工作上由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地(市)、县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并办理纠纷调查处理与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确权登记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三、准备工作

试点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立机构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在试点所在地的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

3.以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具有业务专长工作人员成立专业队伍。

(二)收集资料

1.土地详查中绘制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件资料。

2.乡、村土地权属界线资料。

3.1996年以来试点单位农村土地变更调查资料。

4.最新版的行政区划图或地形图。5.其他相关资料。

(三)制定试点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有关确权规定。

(四)进行宣传动员和业务培训。

(五)购置调查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四、技术路线和预期效果

(一)技术路线:充分利用土地详查和日常变更调查成果,重点查清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使用情况,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

在具体工作中,以土地详查绘制的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图,作为调查工作底图,结合土地详查和变更调查成果,开展本次外业调查工作,将外业调查成果经过室内整理分析后,利用计算机重新制作县、乡、村三级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权属图,在此基础上,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发证工作。

(二)预期效果:一是在权属调查中,解决部分农村土地权属纠纷;二是通过权属调查,从根本上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三是进一步查清农村土地中集体所有耕地、建设用地的数量、地类和利用现状;四是结合本次调查,初步建立起比较先进的农村地籍信息管理系统;五是为今后采取先进手段开展农村日常地籍变更工作奠定基础。

五、试点范围和经费保障

(一)试点范围

全区共选6个乡(镇)作为试点单位,即: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各选1个乡或村,昌都地区由于地形复杂,有坝地,也有坡地、河谷地,建议昌都地区选择两个试点。试点单位由各地(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

(二)选择试点的原则

1.选择的试点土地类型在本地要有代表性,要有平地,又要有坝地、山坡和谷地,既具有代表偏僻地区土地利用变更较少的特点,又具有代表城乡结合部土地变更比较活跃的特点。

2.选择的试点单位要群众基层组织建设完善,村、组用地界线明确。以免试点开始就陷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中。

3.选择的试点要土地详查图件资料相对齐全,便于开展工作。

(三)经费保障

自治区直接组织、操作的试点工作及对有关人员的培训经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自治区财政专项申请解决。各相关地(市)、县的试点工作经费,按照“一级事权、一级财权”原则由相关地

(市)筹措解决。

六、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从2005年5月20日开始,到2005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5年5月20日~6月20日)

1.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技术指导检查组;

2.收集整理资料;

3.制定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有关确权规定;

4.宣传动员和培训业务队伍;

5.准备调查图件。

第二阶段:外业调查(6月21日~9月20日)

1.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利用类型调查核实;

2.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3.其他调查。

第三阶段:内业整理(9月21日~10月31日)

1.以村为单位进行面积量算;

2.以村为单位编制地籍图;

3.编制登记、发证使用的宗地图;

4.审核权属、确认地类;

5.注册登记、建立台账;

6.以村为单位建立地籍档案。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5年11月1日~11月30日)

1.地(市)组织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初验;

2.地(市)提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检查验收;

3.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4.总结试点经验。

七、检查验收、试点总结

(一)检查验收

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制度化的检查验收措施,切实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检查验收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层层控制、统一标准的方法进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技术检查组对相关地(市)的试点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指导。在具体工作中,由技术检查员对每天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做到“日清日结”。在每个村调查工作或每个工作环节结束时,由技术检查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步工作环节。各试点区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时,需报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技术检查组检查验收,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个阶段的工作。整个调查工作结束后,首先由地(市)组织初验,合格者方可提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进行最终的验收。

(二)试点总结

具体内容包括:

1.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变化趋势;

2.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的途径和方法;

3.农村集体土地信息系统和数据化管理系统建立的途

径和方法;

4.农村集体土地日常变更调查的途径和方法;

5.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保护、管理的途径和方法;

6.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流转的管理途径和方法;

7.农村集体土地中耕地承包权的保护、管理途径和方

法。

五河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10〕4号)文件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权益,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发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涉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为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1、成立组织。成立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十五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工作。

2、明确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等工作。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任务层层落实分解。要将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农户手中,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土地权利证书。要严格执行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严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

三、主要任务

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2010年6月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县实际,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暂发放到村民委员会;依法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乡(镇)人民政府。

(二)201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结合我县土地整治,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2010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四、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五)《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六)《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八)《土地登记办法》;

(九)《五河县乡镇土地整村推进参考流程》

(十)其他相关政策;

五、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

1.政策制定。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本方案,制定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政策意见,经县领导小组审核后批准实施。

2.资料准备。县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印制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表格、簿册,收集、梳理原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资料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

3.业务培训。培训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各乡镇指派专人参加,每个乡镇参加培训和投入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30人,每个行政村投入人员应不少于3人。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6月)

1.县人民政府发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通知。通告应明确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期限、受理地点和申请人应提交的登记资料等主要内容。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好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农民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试点工作阶段

工作开始选择沱湖乡5个村级基层组织进行试点,然后全面推开。

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提供成功经验。

(四)确权发证阶段

在总结试点阶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工作可采取先易后难、有所侧重、穿插进行的方式有序开展。对历史遗留久拖末决的问题,县政府专题研究,本着从实际出发、保护权益,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六、工作流程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登记申请。各乡镇的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由土地权利人(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相关资料向所在国土资源所提交确权登记发证申请,经国土资源管理 所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籍调查。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土地权利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三)权属审核。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提交的权属资料及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并在土地权利人所在地对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四)注册登记。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五)发放或更换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发放给土地权利人。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乡镇要充分认识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领导。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基层所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协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认真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保障经费。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地籍调查、证书表格等,保障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依法依规。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中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面积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五)严明纪律。各级工作人员要注意工作方法,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不得徇私舞弊。对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违规收费发证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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