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配置自查报告(精选3篇)_年度自查自纠报告

2022-01-31 自查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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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衡阳市司法局职能配置

衡阳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衡发„2001‟[]14号)和《关于市直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01‟15号)精神,设置衡阳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的职能

取消对本局设立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决定合并、分立、撤销及其法人代表的任免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律师的专业培训和按协会章程规定的奖惩及对外宣传职能,交给衡阳市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的专业培训和按协会章程规定的奖惩及公证宣传职能,交给衡阳市公证员协会。

(三)划入的职能

1、指导和管理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指导和管理全市仲裁登记工作。

(四)新增的职能

1、指导和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2、组织和指导全市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司法考试工作。

3、指导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受市人大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参与有关地方性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指导本级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指导和管理衡州监狱。

(四)指导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五)制定本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市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和公证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机构;指导和管理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和市公证员协会工作。

(七)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指导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负责仲裁登记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初任法官资格、初任检察官资格、取得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司法考试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法学教育;负责司法行政干部培训;管理市司法干校;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管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9个职能科室(含政治部的人事警务科、组织培训科)。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督查督办;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拟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

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局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负责编发简报、新闻报道、文书档案、信访、统计、机要、保密、收发、文印、对外接待等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网络建设。

(二)政策法规科

受市人大和市政府委托参与有关地方性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工作;管理和指导本系统内部法制建设,负责行政执法检查督促和处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局机关应诉工作;组织法律政策理论调研;指导、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仲裁登记管理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拟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地方、行业和基层的依法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普法、依法治理监督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衡阳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公证律师工作管理科

拟定律师、公证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规范;负责律师事务所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设立、撤销的审查报批;组织律师、公证员专业职称的评审;负责律师、公证员资格的授予、取消;负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机构的年检注册登记;负责律师执照发放、审核、吊销;指导开展律师、公证业务活动及经验交流;检查监督执行《律师法》、《公证员条例》的情况以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和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的工作。

(五)基层司法工作科

指导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及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批和登记及其年度检查工作;负责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审核;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年检注册工作;负责基层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管理

“148”专用电话法律服务工作;承担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监狱劳教工作管理科

指导、监督监狱和劳教所执行国家有关监狱劳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和狱政管理工作;指导劳教所对劳教人员管理、教育和警戒以及戒毒工作。指导监狱在押罪犯和劳教所在教劳教人员的生活管理、医疗、卫生防疫、劳动保护工作,检查、监督罪犯、劳教人员生活卫生经费的使用情况;指导监狱、劳教所生产经营工作,提出生产考核指标,监督其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及投资;协调监狱、劳教所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助局政治部指导监狱、劳教所加强干警、工人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行财装备科

负责编制省、市拨付的司法行政经费的预算、决算;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通信等装备;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局机关财务、行政、后勤、保卫工作;管理局机关国有资产;负责局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

(八)政治部

政治部为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组织人事、干部、警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分别由人事警务科、组织培训科承担。

人事警务科。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全市司法行政部门录用及调进人员的审核工作;负责本系统人民警察警务、警衔评授报批、警容风纪检查工作;承办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申报工作。

组织培训科。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岗位培训及电(函)大普通和成人高中等学历教育;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和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审核和报批工作;指导和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以及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工会、机关总支机构按有关章程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司法局机关专项编制为4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25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从机关专项编制中划列)。

五、其他事项

1、衡阳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司法局法制宣传科合署办公,定事业编制5名。

2、原省编办核定的劳改劳教专项编制15名、司法警务专项编制3名予以保留。

第2篇:十堰市民政局职能配置

十堰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

[1996]6号),十堰市民政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本着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 效率的原则,现将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

一、职能转变

(一)强化宏观管理,弱化直接管理。分析现有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机构,加强主要业务 科室力量,撤并业务性质相近的机构。

(二)理顺内部工作关系。加强办公室综合协调能力,将机关老干部服务管理、后勤服务 职能与行政管理职能分开,组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为老干部服务管理机构。

(三)合理设置机构。加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托安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 障的管理机构。

二、主要职责

民政局是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部分社会保障工作、部分 行政事务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 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

(二)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市内外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指导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负责救灾 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指导救灾扶贫储金会和救灾扶贫储粮会的工作;开展国际 减灾活动,协调配合“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参加救灾工作。

(三)管理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救 济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四)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 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 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指导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安置特、一等伤残军人;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

(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指导、协调各地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六)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拟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地方性法 规并监督实施,推动各地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的管理和使用。

(七)制订和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推 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 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帮助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就业;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动员社会力量,促 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九)负责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核实报批;组织市内行政区 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县际边界争议调处事务,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十)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使用情况;拟订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规,组织地名调查,审定 地名资料,指导各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社团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度;承办全市 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各地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十二)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市婚姻习俗改革和服务工作;指导妇 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十三)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主管流浪乞讨 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拟定地方性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十四)负责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3个职能科(室)和纪委(监察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情况综合、上传下达;负责文档、保密、信 访、会务、接待等行政后勤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 人事、劳资工作;指导民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

(三)纪委(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

负责全市民政财务管理和统计工作。编制和管理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 制本级民政事业费收支预算,分解下达各项民政事业费专项指标;编制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 基本建设计划,并对基建项目进行预、决算的审查,指导全市民政统计工作和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培训及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制订并监督执行财务规章制 度;负责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救灾救济科

督促检查生产救灾救济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和落实。负责查灾、核灾和统计上报灾情,掌握和发布救灾工作情况;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救灾款物发放使用情况;负责突发性 灾害的紧急抢救和灾民的转移安置;收集整理灾情资料,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会同有关 部门制订支持灾区的优惠政策和帮助解决救灾工作中的困难。负责赈灾募捐工作,帮助灾区、贫困地区兴办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指导救 灾扶贫储金会和救灾扶贫储粮会的工作;负责农村救灾保险工作;编制农村福利生产发展计 划,管理农村福利院;组织发放寒衣救济,负责农村困难户、五保户的临时救济;负责农村 基层社会保障的试点工作。

(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科

编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政策、地方法规;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和实施办法,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优抚科

拟订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革命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伤残的抚恤;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劳动致富,指导基层建立军人家庭服务组织;承办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 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的疾病治疗;指导光荣院的 建设和管理;承办革命烈士褒扬;负责革命烈士的报批工作,搜集编纂革命烈士事迹,管理 烈士陵园和烈士纪念馆建筑物;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做好战时拥军支前工作。

(八)退伍军人安置科

拟定有关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 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指导军供 站的工作。

(九)城市福利科

拟订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有关规章,并组织实施,管理城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老年公寓以及各类福利设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拟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指导 社区服务工作;管理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以及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的生活 救济、宽释人员的生活救济;制订福利生产发展规划,扶持兴办福利生产企业;指导、安置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落实国家对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福利企业的生产、经 营活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

(十)社会事务管理科

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婚姻案件的行政复议和仲裁,负责违法婚姻的清查处理,指导婚姻习俗改革,拟订殡葬管理的地方规章,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管理所开展殡仪服 务工作。

(十一)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负责军队(含武警)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 管理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监督检查各地军休所的财务使用执行情况;协调军队 与地方各有关部门的关系;负责军休政策咨询,处理来信来访;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组织 实施。

(十二)社团管理科

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年检、标识代码 的管理工作;检查社团活动的社会效益,配合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社团案件进行行政处 罚,受理社团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

(十三)区划地名科

拟订行政区划和地名工作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变更、界线变更和 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及边界纠纷的调处;制订标准 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组织地名调查,审定地名资料,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

(十四)基层政权建设科

拟订地方性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 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的示范培训;负责村(居)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组织指导村(居)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制定村民自治示范县、乡、村的条件和命名办法,指导城市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的创建模范居委会活动。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专职党委副书记1名; 纪

委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正科14名,副科8名)。

单列老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名,单列工勤人员编制5名,均为事业编制。

主题词:民政 机构 编制 通知

────────────────────────────────────────

抄 送:市委各部门,十堰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一、增加的职能

(一)归口管理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查处社团组织违法行为的职能;

(三)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职能;

(四)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的职能;

(五)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晄莨窬煤蜕缁岱⒄构婊贫┤?政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各地 抓好落实;指导全区民政基层组织建设。

(二)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调查核实上报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外地救灾 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和生活救济;指导农村救灾 合作保险。

(三)负责调查、协调、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区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制订落实农村五保 户供养和城乡社会困难户定期救济、临时补助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负责农村贫 困户的扶持工作。

(五)主管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 负责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承担区“双拥”领导小组办 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退休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特等一等伤 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员、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工作;协 调、指导军供站、光荣院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七)负责三峡库区农村迁入我区移民的安置和有关扶持开发工作。

(八)组织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 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槨*?/p>

(九)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遣送工作;指导区遣送站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会同有 关部门拟定我区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社会 福利生产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等工作的报批工作;负责 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十一)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的有关工作;负责上报镇的设置、撤销、更名工作;研究 和修订行政区域规划,承办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承办镇、街道边界争议的 调处事务。

(十三)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区地方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标准地名资 料的编辑和审定;指导镇、街道地名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收养登记工作。

(十八)主管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十九)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二十)负责福利彩票发行和区本级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

/

(二十一)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3篇:市政府职能配置优化方案

市政府职能配置优化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政府工作部门职能配置,着力解决政府工作部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推诿扯皮等问题,根据市政府年第十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精神,对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能配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进一步明确界定部门职能分工,优化部门职能配置,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强化部门责任,推进依法行政,着力解决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推诿扯皮等问题,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实现市政府工作部门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各部门职能配置清理优化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优化职能配置,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

(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把部门职能规范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切实解决“越位、缺位、错位和不到位”的问题。

(三)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界定部门职能,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三、组织领导

成立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能配置清理优化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编委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兼任。

四、清理优化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清理优化工作范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和部分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各部门职能配置清理优化的主要内容是: 1.本部门职能配置与其他部门职能有无交叉情况以及调整划分建议;2.本部门职能配置与行政审批事项的对应情况;3.本部门职能配置中已明确而未履行的职能情况;4.本部门职能配置中未明确而履行的职能情况;5.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部门与区(市、县)直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情况;6.其他涉及职能配置调整优化的意见或建议(职能配置调整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五、实施步骤

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能配置清理优化工作,从年6月20日开始,于8月31日前完成。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清理阶段(年6月20日—7月10日)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三定”规定,对照清理优化内容进行自查,并将清理优化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于年7月10日前报市编委办。

各部门需要报送的材料包括: 1.清理优化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近年来职能调整〈包括新增、划转、弱化、取消的职能〉情况、自查清理的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2.职能配置调整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等相关资料;3.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

第二阶段:审查审核阶段(年7月11日—7月31日)

市编委办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部门报送清理优化的职能配置逐项进行审查,商市法制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此项工作由市编委办牵头,市法制局配合。

第三阶段:规范审定阶段(年8月1日—8月31日)市编委办根据清理情况,对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予以规范和调整,完善各部门“三定”规定后,按程序报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能配置清理优化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能配置清理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编委办负责,市监察局、市督办督查局、市法制局要积极配合。清理优化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清理优化工作顺利实施。

(二)注重实效。在本次清理优化工作过程中,各部门要扎实做好各个阶段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各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我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能配置清理优化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三)严肃纪律。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履行的职能,不隐瞒、不编造,确保清理优化的内容真实准确。对隐瞒虚报、漏报,信息不准,影响清理优化工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各部门不得借此次清理优化工作之机,要求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强化监督。市监察局、市督办督查局、市编委办要做好此次清理优化工作跟踪督促检查工作,对组织不力、清理工作不彻底、推诿扯皮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确保清理优化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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