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论文

2022-11-02 08:02:20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关于资源税改革论文

关于资源税改革论文

资源税改革

【摘要】资源税改革是目前我国税制改革的热点问题,通过最优税制理论中的拉姆塞理论、斯特恩理论和博弈论理论对我国资源税改革中存在的难点进行分析,首先,得出如何提高现有的效率水平和公平水平是资源税改革的一大难点;其次如何满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均衡和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利益均衡是另一难点;最后提出我国资源税费改革应该选择一条可持续发展、阻力最小且符合我国国情的途径。

【关键词】资源税;最优税制;博弈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在当时对增加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税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因此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资源税的改革和完善,难点究竟在哪里呢?这决定了我国资源税改革是否一帆风顺。因此,对资源税的难点进行分析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并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最优税制理论看资源税改革的难点

最优税制就是在税收总额和公共支出一定的前提下,怎样征税才能使社会福利损失最小或者税收的超额负担最小。拉姆塞(Ramsey,1927)认为,为使超额负担最小,税收应当使所有商品需求量以同一比例减少。罗森认为,如果在对所有商品课税的同时,也能够对人们拥有的闲暇课税,就不会产生超额负担。狄格特商品税的最优结构(《美国经济评论》1970年第6期)对拉姆赛规则作了另一种表述,为使税收的扭曲程度最小,应对需求价格弹性较低的商品课以较高的税率。狄格特认为,因为商品的需求弹性越高,对其课税所造成的扭曲程度也就越大,所以,对需求弹性高的商品,应课以较低的税收。这种反弹性规则其实与拉姆塞法则的结论是相同的。科特勒和哈格认为,当存在3种商品时(不课税的劳动和两种消费品),应该对与闲暇互补性很强的那种商品课征较高的税率,对与闲暇互补性较差的另外的商品征收较低的税。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最优税制理论主要体现在税收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上。这是因为:社会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有效使用是人类谋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人在社会生产中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也是人类经济活动追求的目标。作为政府所追求的目标,这两者间的内在关联和制度安排,必然会在国家上层建筑包括税收中加以表现。一个良好的税收制度,也应当充分体现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一)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讲求效率,遵循效率原则。对于效率原则,从历史的发展看,先后有两种认识。最初的效率原则是指中性原则,即要求税收不干预资源配置,以免扭曲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从税收效应的角度讲,就是税收只产生收入效应,而不产生替代效应。如果税收只产生收入效应,则税收的课征只是资源由私人部门向政府部门的转移,是资源转移的零和情形,但如果还存在替代效应,则还会由于对个人行为的扭曲而产生效率损失,出现负数和的情形。即对纳税人而言,还会发生消费者剩余的净损失,这一损失称作超额负担(excess burden)(见图)。

假设在资源税改革之前,某人有一定的货币收入,其预算线用XY表示,说明他最多可能消费数量X的商品A,或者数量y的商品B,或者AB两种商品的一部分(数量轨迹为直线XY)。直线XY的斜率表示商品B和商品/A的相对价格。消费者的偏好可以由一组无差异曲线表示。其中商品A和商品B,表示两种资源产品。在资源税改革之前,这条无差异曲线为L1L1和XY的切点为A1,A1,点就为商品的消费组合。当对商品/A征收或者提高资源税时,这时候消费者消费组合为A2点。其中,QA3QA2为收入效应,QA3QA1。为替代效应。而消费者无差异曲线由L1,减少为L2,说明消费者的效用减少。QA2QA1为效用减少量,即税收的超额负担。

基于效率中性认识的最优税收,就最初的含义而言,所谓税收中性是指在不存在收入分配问题或该问题已经解决了的前提下,探讨征税如何不构成对人们行为的扭曲。那些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被认为是中性的。其目的在于使超额负担最小化。从其政策主张看,它相信个体的选择是有效率的,主张减少来自税收的外部干预。从经济学上讲,在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下,不影响人们的行为,意味着不破坏现实中资源配置已经达到的一系列帕累托最优条件。那么,有没有这样一种理想的最优税收呢?

1.拉姆塞法则

最优商品课税问题的最早分析研究要算拉姆塞。他假设政府的全部收入只能以扭曲性的商品税筹集,为使效率损失最小,就必须做到边际税收的效率损失相等,即从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税收的超额负担相等。

即保证:MC1=MC2=………=MCn (1)

(1)式中,MC1表示第1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MC2表示第2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MCn表示第n种商品的边际超额负担。

不妨假设人们面对以下两种选择:

(1)在两种商品A与B之间选择,其中,A、B两种商品都是资源产品或者资源加工产品;

(2)在闲暇x与工作y之间选择。

相应的帕累托最优条件为:

MRSAB=MRTAB=pA/pB(1)

MRSXY:MRTXY (2)

若只对A或B征收从价税,或同时对A、B征收税率不等的从价税,即选择性资源税,必将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加人一个税收楔子。由于这一楔子的存在,将使条件(2)不成立,从而破坏了帕累托最优;若同时对A、B征收同一税率的从价税(一般资源税),则条件(2)仍然成立。由此可见,一般资源税看起来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最优税收。但是,如果考虑一般资源税要做到对所有资源产品都一视同仁,就需要考虑对闲暇等特殊物品征税,而这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另外,如果上述A、B两种资源产品与闲暇有关,也必将影响到人们在工作与闲暇间的选择。即使不考虑闲暇问题,一般资源税也显然有失公平。如果对与闲暇有关的'资源产品课税呢?则会影响人们

在闲暇与工作间的选择,也就是使条件(3)不成立。

由上述简单分析可以得知,基于效率原则即中性认识的理想最优税收,在现实世界中是无法做到的。并且拉姆塞法则与税收公平原则相违背。因为高收入阶层偏好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比较高时,按照拉姆塞法则应该征收较低的税率,低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需求价格弹性较低时应该征收较高的税率,这样才容易保证每个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税收的超额负担相等。

2.斯特恩法则

所谓斯特恩法则就是斯特恩(Stern,1987)结合公平原则,对拉姆塞法则作了修改,他认为处于公平的考虑,对于高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无论其弹性多高也应该征收一个较高的税率,对于低收入阶层偏好的商品即使弹性很低也应该征收一个较低的税率。斯特恩法则的思想就是将高收入者收入通过税收转移给低收入者,实现收入均等的结果。但是,这种斯特恩法则最大的缺陷是忽略了个人被课税之后在行为上做出的反弹,即忽略了税收在激励上的代价。

(二)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是税收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从理论上说,绝对公平,无论是税收的绝对公平,还是税负的绝对公平,都要求普遍征税,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考虑,瓦格纳在其社会公正原则中,首先提出普遍原则,即征税要普及到每个人,不应存在享有免税的特权阶层。同时,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也就是支付能力原则。如今,在理论上,相对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简单地说,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能相同,纳税能力大者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者应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则不纳税。

在西方经济学界,这是迄今为止公认的比较合理也易于实行的标准。但同意按照纳税能力征税是一回事,怎样测度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又是另外一回事,毕竟经济学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的,社会上的每个人每家企业不可能主动说出自己的纳税能力。西方经济学界对纳税能力如何测度的问题说法不同,主要存在着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争议。

1.客观说

主张以纳税人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测度其纳税能力的标准。由于财富多用收入、财产和支出来表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的测度,也就具体可以分为收入、财产和支出三种尺度。

2.主观说

主张以纳税人因纳税而感受的牺牲程度大小作为测定其纳税能力的尺度。而牺牲程度的测定,又以纳税人纳税前后从其财富的得到的满足(或者效用)的差量为准。这种说法认为,对纳税人而言,纳税无论如何都是经济上的牺牲,其享受与满足程度会因纳税而减少。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能力也就是忍耐和承担的能力。如果税收的课征,能使每一纳税人所感受的牺牲相同,那么可说的数额也就同各自的纳税能力相符,即满足了税收公平原则。否则就不公平。

在西方税收中,公平通常是指社会公平,瓦格纳就称之为社会公正原则。而在现实中,政府征税,不仅要遵循社会公平的要求,而且要做到经济上的公平,也就是说,在现代经济中,税收原则事实上不仅包括社会公平,还包括经济公平。税收的经济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首先是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即对所有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包括经营者和投资者,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以便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合理的税收环境,促进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是对于客观上存在不公平的因素,如资源禀赋差异等,需要通过差别征税实施调节,以创造大体同等或者说大体公平的客观的竞争环境。这两个层次,也相当于社会公平中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但是,现实生活中的资源由于储藏在地下,具体的矿山资源的禀赋差异是多少,很难确定。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资源税改革中,具体的税率如何调整,等等,对以前的资源税是一种恶化,还是一种改善,我们很难加以确定。唯一比较明确的一点是,由于现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是以资源高速消耗、环境急剧恶化为代价的,因此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

二、从博弈论看资源税改革的难点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间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一般认为,博弈理论始于1944年。最早最清楚而且全面认识到必须考虑经济行为者之间决策的“互动”性质的是奥斯卡·摩根斯坦。在他的《经济论著》中就提到了博弈论,说少数权势人的行为能够影响均衡那结果的情形。1944年,他与冯·诺依曼合作的《博弈论和经济行为》出版,使博弈论在经济学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951年在他们两人的基础上,约翰·纳什引入了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并为非合作博弈提出了著名的“纳什均衡”的一般性解概念,从而为博弈论奠定了基础。20世纪60年代,泽尔滕将纳什均衡的概念引入了动态分析,提出了“精练纳什均衡”的概念。在经济学界,博弈论已逐渐成为经济学中应用特别广泛的理论。本文试图通过博弈论对资源税改革的难点进行分析。

(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假设有同样条件的两个企业A和B,都面临着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他们通过估计得出,如果两个企业都不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则他们各自的收入为30个单位,缴纳10个单位的税收后,各自的净收益为20个单位;如果他们都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各分得的收入为25个单位(因为税收筹划和“寻租”,所缴纳的税收减少,收人增多,缴纳税收为5个单位),各自付出的税收筹划和“寻租”成本为5个单位。如果一个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另一个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则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企业所获得的利益还是25个单位,但是没有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企业所获得的利益只有20个单位。

博弈矩阵如下:

如果上述博弈中信息是完全的,A和B都知道双方的行为和可能的选择,对双方都有充分的了解,他们都是选择自己的行动且只选择一次。这样,文中所列模型符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特征,博弈的最-优解(25,25),即是模型的最优解,也就是达到了纳什均衡。也就是说,处于竞争的需要,双方都有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动机。

(二)企业与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

国家一旦选择提高资源税税率,必然会与相关利益企业之间发生利益博弈。这种博弈假设是征管部门先行的动态博弈。有些税收筹划活动可能完全在税收契约约束下展开,但是,有些税收筹划活动,其合法性需要由税务机关来界定。另外,进行“寻租”活动,由于“寻租”活动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因

此,进行“寻租”活动获得的收益也变得具有风险。企业是否进行税收筹划需要依赖于对税务机关行动信息的判断,本文仍然用模型进行分析。

现在假设:

1.征管部门加大征收力度的额外增加成本为C1通过加大征收力度所能获得的增缴税收为R1,通过加大征收力度所能获得的增缴税收R1的概率为(1-p),则征管部门预期收益为:U=R1x(1-p)-C1

2.相关利益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和“寻租”的成本为G2税收筹划和“寻租”所获得的少交纳税收利益为R2,通过税收筹划和“寻租”所获得的少交纳税收利益的概率为P,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为C3(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成本,主要是因为征管部门加大征收力度所增加的税收),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概率为(1-p)。则相关利益企业的预期收益为:

U=R2xP-C2-C3×(1-p)

如果相关利益企业发现其预期收益大于零,则发现自己有利可图,于是会不顾一切的与税务机关进行博弈,而且这种博弈会一直持续下去。

因此,通过博弈论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国家进行资源税改革,即使知道具体对资源税进行如何调整,但是资源税改革的效果不见得十分明显,因此,这也是资源税改革的难点之一。

三、资源税改革的其他难点分析

资源税改革中碰到的其他难点就是其收入的归属问题。按理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代表国家利益的中央政府占资源税的大头没有什么问题。但问题在于,按目前制度,除了海洋石油外,陆上石油的资源税收入全部返还地方财政。煤炭资源税也一样划为地方收入。资源税之所以为地方所独享,是有原因的。第一,通过《统计年鉴2005》可以知道2004年资源税98.80亿元,而各项税收(不包括资源税)合计共24,165.68亿元,可知资源税不到各项税收合计的0.41%,说明资源税是个小税种,对中央财政而言,有没有这点钱关系不大。但对地方来说,则不一样。第二,我国许多地方是依靠资源才得以生存和发展的,而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环境损失,对土地和水资源的破坏严重。资源税可以为地方政府恢复生态、治理环境解决资金问题。

还有个难题是,资源税改革后,如果中央占大头,而同时又不想损害地方利益,那结果必然是资源税比现在增长数倍。我国许多重要的资源,尤其是油气资源是被国有企业高度垄断的。可以想象,以垄断企业为首的利益主体,会提出种种理由和采取种种措施来阻碍大幅度提高资源税,其中一种可能就是把改革的代价通过税负转嫁往下游转移,最终加大消费者的支出。如果事情是这样的话,消费者将要付出双重的代价,无疑有违改革的初衷。一边是政府的企业,一边是普通消费者,如何做到在企业不反对的情况下不加重普通消费者的负担,对政府而言的确比较困难。

当某种资源在市场上供给远远小于需求的时候,开采这种资源会给开采商带来超额利润,于是会带来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寻租问题。结果往往是那些跟资源管理部门有密切联系或者是贿赂资源管理者的开发商优先得到资源开发权,因而导致腐 败现象的产生,使得资源配制不经济,这与我国资源管理改革的目标背道而驰。

第2篇:资源税改革

我国资源税改革问题探析

【摘要】改革开放 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与此同时,经济增长也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在我国,虽然资源税是个小税种,但随着自然资源消耗目益严重,资源税目益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税种。因此如何改革现行资源税费制度,以解决目前经济飞速发展和资源 目益紧张的矛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本文,从探讨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了进行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建议,并分析了改革后将对经济产生的影响,期望能够对我国资源税改革的理解与推广作出贡献。

【关键字】资源税,改革,经济影响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广度不够从资源税开征的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本应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资源。而现行的应税产品大部分属于矿藏资源,其他具有生态环境价的森林、草原、水、河流、湖泊、地热、草场、滩涂等多数自然资源则不在收范围内。甚至有些紧缺的自然资源也不在征收范围,这样就刺激了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造成资源后续产品比价的不合理,不能体现收的公平原则。

(二)现行课税税额过低。现行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只反映了劣等资源和优等资源级差收益,因资源市场变化而调整。从整体水平看,我国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偏低税率是税制的主导,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使资源税制在能发挥作用有限空间难有用武之地。

(三)计税方法不尽合理。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为课税依据。这种计税依据使得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源无需付出任何税收代价,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降低了资源的回采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四)税费关系不协调。费重税轻矛盾突出,使资源税不能形成规模,制约了资源税筹集政收入改善环境作用的发挥,制约着我国税收体系特别是资源税体系建设。形式多样的税外收费,干扰了企业的改革和经营。

(五)税权过于集中,税收调节效率低下。资源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但其税收管理权集中于中央,税种的法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权、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等均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负责征收及执行权和在有限的范围内定补充规定的权力。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权限,不能通过调整资源税策的方式调节地方经济,不能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变化的需对具有地方特色的资源税履行开征、停征或减免权,不利于地方因地宜地发挥当地的经济优势和资源优势。

二、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建议

(一)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历史上,土地曾被广泛的当作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因为土地是一种比较确定和恒久的资源。从世界各国的资源税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涉及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 资源等,其 中

以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理论上认为,新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但是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我 国的地下水水位 日益下

降,地下水的无序开发和浪费会加重水资源的短缺,同时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破坏严重、土地资源无序开垦和建设,所以,笔者建议应将水资源、草场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有望改变我国当前资源短缺无章可循的局面。

(二)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改进资源税计税方法。

改变资源税的征税环节本着“不可再生资源高于可再生资源,稀有资源高于普遍资源,经济效用大的资源高于经济效用小的资源,开采时对环境危害 大的资源高于对环境危害程度轻的资源,再培育周期长的资源高于再培育周期短 的资源”的宗旨,确定资源税税率。对于资源税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 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根据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按照高低有别的税率进行征收。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 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率来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计税方法上由当前的从量定额征收变为按比例税率征收,这样有利于资源税调节作用 的充 分发挥同时,将对资源的征税依据由自用量或销售量改为开采量,这样更能体现保护资源、节约使用资源 的政策意图,使开采者从自身利益出发或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开采,杜绝损失浪费。

(三)健全并完善我国资源税的分享体制。

把资源税由中央和地方分享的机制落到实处是当前改革的当务之急。这可从以下两个具体层面操作一是在资源税的政策上,由中央统一制定、管理,分配全 国范围内的资源 :二是在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体制上,将现行的所有的资源税收分别由国、地两个税务系统征收改为统一由国家税务局 负责征管,然后按一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分成,具体分成 比例根据各地资源开采及环境保护等相关因素分别确定。这种做法既反映 了资源作为国家所有的属性,又充分发挥了资源税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手段 的价值,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国范围内的实现。

{四)在完善税制层面统筹考虑资源税制度改革税收对资源的调节,不仅限于资源税一个税种。

要协调资源税改革与完善相关税种的关系,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如把改革资源税与完善流转税统筹考虑,使消费税和资源税在调整成品油价格方面共同发挥作用:可以通过提高成品油、大排量汽车、实木地板 等产品的消费税,提高税收对资源产品的调控力度:可以把资源税调整与开征燃油税统筹考虑,还可以降低资源型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以调节资源的供给等。另外,笔者建议开征环境税,让污染者“付费”,其课税对象是直接污染

环境 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预期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同时对主动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就更加的有助于节制资源过度开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 鼓励企业积极引进节 能减排设施。可见,应通过建立健全资源税收制度体系,把税收对资源的调节作用提高到新的水平。

(五)对有关资源利用的新技术给予税收优惠对于有关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进出口及其产品销售,在进出口税收管理、所得税和流转税政策等方面,应当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税收扶持政策。对进行 资源勘探取得的收入,应允许差额征税。对政府组织实施 的重大的、基础性的资源勘探收入,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资源税改革对经济的影响

(一)资源开采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有所提高。

资源税改革后,短期内资源价格会有一定上涨,资源税税负一部分由开采企业承担,一部分转嫁给了资源消耗企业。对于政府限价的部分资源产品,在政府未调价之前,则完全由开采企业承担税负,无法转嫁。如果市场价格更多地取决于国际市场定价,那么资源税的转嫁就不一定会取得成功,因为资源的利用者可能采取进口替代的方式,如果资源企业具有垄断地位,而且具有国内市场定价能力,那么,这样的资源企业将很容易将税负转嫁出去。从长期看,资源价格上涨幅度很低,税负转嫁给资源消耗企业的程度会很有限,主要由开采企业承担,为了消化资源税负的影响,会着力于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减少资源浪费现象。

(二)资源税改革对资源消耗企业的影响。

当资源税改革导致资源采购价格提高后,资源消耗企业短期内会着力于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加大已利用资源的循环回收力度,促进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从长期看,随着节能降耗技术的改进,综合回收率提高,替代品(如太阳 能、风能等新型资源)的开发和生产,会刺激新型资源行业发展。这些举措 可加速对高耗能产业 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减少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资源税改革对消费者的影响。

消费者是资源税率上调后资源性产品成本上升的终端承受者,资源税对消费者的影响表现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政府对资源的征增加后,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将有一定幅度的上升,在消费者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其实际购买力将会下降,从而导致对资源性产品的购买力减少,这就是收入效应 ;资源税 上调给消费者带来的替代效应,是指由于资源性商品的价格相对上涨,消费者降低了对该商品的偏好,转而购买其他相关但价格相对要低的商品同时,政府需要建立相应的生活保障制度予 以支持。对于低收入阶层,资源税改革可能对他们的基本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仍有必要通过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予以帮助。

(四)资源税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资源税改革后,税收收入会有明显提高拥有较多资源的地方财政收入将会提高。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2010年8月2日发布新闻稿

披露,7月份,新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收入达3.68亿元,同比增长505.90%。今年 6月,新疆地税局曾对当月开始实行的油气资源税改革做了调研评估,经初步测算,实行“从价计征”后新疆油气资源税每年将增收 32亿元。因此,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要从构建激励性财政体制的目标出发,处理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要充分利用资源税返还给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建立一套资源 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

(五)资源税改革对 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近几年,固定资产投资过热,尤其以采矿业投资过旺,这种在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并没有大幅提高的前提下粗放式、纯粹的规模过快膨胀,在给相关行业带来短期利益的同时,也相应产生了一定的副作用。由于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尚未有显著提高,这必然导致企业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等行为,导致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调高资源税,最直接受到影响的无疑就是采矿业,企业成本的提高,利润空间的压缩,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减少对采矿业的投资而转向利润相对较高的行业是可以预的,这对整个采矿业而言,也将是一次降温。此时,政府如果再出台一些有利于计民生的产业扶持政策,引导投资流将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

(六)资源税改革对进出贸易将生一定的影响。以提高税率为主要特征资源税改革可能会给我国的进出口贸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资源类产品价格涨,将会引起国内资源的进 口替代,并高资源类大宗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削我国产品的成本优势,国际大宗资源类品将更多更大范围地进入中国市场。长以来,中国的产品之所以旺销海外,就于其物美价廉,但一旦成本提升,低廉价格被打破,面对的会是产品的滞销和口的恶化,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会趁机

夺这些市场份额。但其影响程度有限。首先,我国每年进口的资源类商品数量大,已接近我国进口总额的 1/3,特别是我国出口贸易半壁江山的加工贸易,所要的原材料绝大多数来自国外,不会受国国内征收资源税的影响:其次,新的源税税率低于国外发达国家,国外一些源出口大国,资源税率一般都在 10%上,我国提高资源税,也低于这一水平如,新疆原油、天然气税率为 5%,因此会给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带来较大负担。且从长远看,以提高资源税的方式限制缺资源出口利大于弊,它可以促进企业行技术创新,提高资源性产品的附加值而不是一味地出口初级产品。

四、资源税改革还需注意的问题

资源税改革属于制度改革,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合理的资源税税负水平和资源价格是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前提。为了减少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负而影响,要特别注意资源税改革时机的把握问题,在带来中长期利好的同时,尽可能减少短期的不利影响。从短期来看,资源税改革可能导致的物价水平上涨是最值得探讨的问题。资源税改革无论是在经济繁荣时期,还是在经济低迷时期,正常情况下,都会带来物价水平的高涨。从表面上看,经济低迷期物价上涨压力较小,较适合资源税改革。但事实上可能不是如此。

在经济低迷期,各种市场主体消化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成本上升因素的能力较弱,资源企业与相关企业和行业的发展都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其结果很可能是影响经济的进一步回暖。最为理想的资源税改革环境是物价水平较为平稳和经济较为稳定的时期。但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要等来这样的时期是非常闲难的。现代经济常常是在通货膨胀 与通货紧缩之间不断地进行交替。想来想去,资源税改革还是在经济相对比较景气的阶段推行较好。较好的宏观经济具备较强的改革不利因素之消化能力。当然,严重通货膨胀出现的背景同样不适合资源税改革,资源税改革需要谨防资源价格上涨与信贷投放量巨大所带来的通货膨胀的螺旋式攀升作用,资源税改革的时机必须错开较为严峻的物价上涨时期。资源税改革还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源商品价格的确定还受到国际市场的制约。如果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资源税改革所带来的生产成本就无法通过资源商品价格 上涨而得以消化,那么资源开采和生产企业的生存就是一个大问题,因为就业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资源税下调,一般说来,会带动下游产品价格的上涨。资源产品价格上涨,需要考虑企业和个人的可承受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说,资源产品价格上涨是不合理的资源产品价格的市场回归过程。而在价格形势严峻的今天,要沣意正常的资源产品价格上涨与通货膨胀的区别,防止因此贻误资源税改革良机。资源税改革之后,拥有较多资源的地方财政收入将会提高,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要从构建激励性财政体制的目标lH发,处理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从长期来看,我国还需要改变资源税主要是地方税的做法,为未来资源税收入提高之后,增强中央财政的调控力预留必要的空间。

参考文献

[1]林伯强.开征资源税对中国经济的影响[N] 上海证券报,2008—01--15

[2]王克群.资源改革的意义及对策[J] 当代经济,2009年8月(上)

[3]杨志勇.我国资源税改革评述 [J] 西部论丛,20l0年4月

[4]何维达,刘亚林.资源税改革的作用与影响[J] 社会主义论坛,2010年4月

[5]席卫群.资源税改革对经济的影响[J] 税务研究,2010年1月

第3篇:资源税的改革

资源税的改革

资源税费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 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均按量规定定额税负计征,如原油的资源税税额为每吨14元至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7元至15元。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行资源税税制存在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资源产品,特别是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现有资源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受益不明显等。

因此,按照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改革资源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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