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学习心得体会

2022-11-28 08:37:06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建筑法心得体会 学习

建筑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心得体会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98年3月,我国颁布并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了最新修改,并于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基

本精神: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关于建筑质量与安全的问题,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整 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这起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固

然离不开材料质量、施工方法的问题,然而更值得我们深层思考的是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据 了解,该工程建设过程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办理立项及计划审批 手续,未办理规划、国土手续,未进行设计审查,未进行施工招投标,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 手续,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施工主体资格不合格,是私人设计,非法出图且挂靠承 包;管理混乱:缺乏约束监督,建设业主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混淆,工程发包混乱,工程总承包关系混乱,履行职责上均严重失职,设计变更随意,手续不全,技术管理薄弱,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质监部门未严格审查项目建设条件就受理质监委托,对项目未经验 收就交付使用的错误作法未有效制止等等,而且负责项目管理的少数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腐败 行为,使国家明确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此项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项事故,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审判。其实《建筑法》在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专门就质量和安全问题对建筑各方主体提出了基 本要求,如《建筑法》的第44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52条“建筑工

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56条“建筑工程 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 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 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58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等等。

另外,在其他章节中,也有对此方面问题的渗透如第四章的32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

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 位改正。”表明了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要承担的部分责任和义务。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社会稳定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尤其在提

倡以人为本的今天,《建筑法》的强制性实施对于解决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低,建筑市场不规范,违反操作规程野蛮施工,材料机具质量不合格,缺少防护措施等问题进而最大程度避免质量 安全事故有重要意义。至于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利益的问题,“规范”建筑主体的利益,在我看来有两点含

义:

一、建筑主体可以行使的权利是有范围的,也就包含了建筑主体可以行使的权利和不可 行使的权利,可以行使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相对人的义务,如:发包单位招标时应 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这也使得投标单位能够得到公平竞争 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承包单位的权益,不可行使的权利其实在《建筑法》中更常见,如:禁止发包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 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 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等等。二是指行使权益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 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从业条件的规定,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相关单位才能依法行使建设 过程中的各项权益和获得报酬。以上只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在实际建设施工的过程中,除了 相关法律法规外,当事人主要靠合同对双方的权责利进行规范和约定。权益的保障光靠对责权利的规范说明是不够的,没有相应的惩处措施,《建筑法》只能算

是一纸空文,不具备强制性实施的能力,《建筑法》的第七章就规定了违反该法要承担的法律

责任,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保证了建筑各方主体依法承担各自的义务,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相对人的权益。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型产业,带动了国民经济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可以说《建筑法》的颁布对于我国的建筑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且为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发展与 振兴建筑业的需要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条件。篇三: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本学期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 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在学习该课程之前对新闻报到的建设事故 联想到的大概只有这样的大众词汇:政府无能腐败,国人内心浮躁,急功近利,开发商等见 利忘义,缺乏良心和诚信,豆腐渣工程之类。虽然这认识不是很错,但身为建筑学学子,这 样的认识太过于肤浅。假若把中国的建设市场比作一架问题多多的机器,那么我们就应该去 了解机器中的构架和每一道工序,找出导致故障的问题,并在我们将来的从业生涯中避免这 个问题。我们比中国建设市场,好比这台机器中的一个零件,懂法守法以法约束自己监督他 人,那么中国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建筑名扬世界,指日可待也。。。所以我们应该做一

个懂法守法的建筑人。

接下来具体结合课本比较感兴趣的几个知识点谈谈个人心得和体会,如有错误的地方希 望能得到老师的指正:

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的结构和作用 “工程建设法律指的是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它不仅包括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也包括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第一章开头的首句话就提醒我们,建设工程

法规涵括的范围之广。它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 作层面。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 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 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 问题。

第一章还给我们介绍了建设法规的竖向和横向结构及其作用。竖向结构主要讲述了不同 等级法律之间的关系,从宪法到地方性行政规章再到国际条约,相关的建设法规都渗透其中。期中包括五个层次: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 规章。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律不得与比其 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侧。其相应规定是为无效。横向结构则主要从整个建设过程中分别接触到的建设法规,这个直接关系到以后我们的从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记下来: 规范决策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招标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规范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

质管理规定》。

规范施工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除上述设计建设工程各主要阶段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外,还涵盖了整个建设工程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有着各自调整范围的法 律、法规构成了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工程建设法律的作用五方面: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这个很容易理解。主要说明了工程建设法律的重要性和对社会的意义。

第二章:工程建设法律基础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体。民法是现代国家基本法之一。”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掌握了一些民法基本的知识,为深入学习工程建设法律打下扎实的 基础。由于跟生活密不可分,所以学起来不会觉得枯燥。下面总结一下这一章的重点难点和学习过程中思考的问题。

1、民法的内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

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我国民法中,公民和自然人在法 律上的地位是相同的。法律上是这样的,但是现实中人的地位总是被分为三六九等当然包括 法律地位。贫民上诉无门,官员欺压百姓,农民工以死讨要工资这些恶性事件在中国社会屡 见不鲜了,总的来说还是法律意识薄弱,百姓不会使用法律这把利剑,使得官员对法律的藐 视。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

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这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 场所。法人又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社会经济组织。像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股份有些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等等都是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则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 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这个比较难理解,是指依法或者依据相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 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理解可能是这类型的组织无法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吧?这类组织有付属性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备法人条件 的协会、学会、研究会、俱乐部等社会团体。客体: 法学理论上课题一般表现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这 是民

事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主体的要求和利益。套用到建设工程中,假如a设计公司为华农勘察设计一栋新教学楼,那么主体是a设计

公司和华农,客体是勘察设计的这个行为,内容是华农向a设计公司支付一定费用的义务,a 设计公司提交给华农一个满意的勘察设计结果,和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

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这一部分的内容比较难理解的是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

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议定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一开始百思不得其解,字面上的意思这明明就是代理人无权代理的错误。而且假如被代理人 已经跟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了,若代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还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话,那么对于 被代理人来说岂不是很冤。解释这一行为为 什么有效的关键词在于有理由相信。我想这条规定是出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考虑的,对于

第三方来说他是善意的,而且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也就是说在第三方从客观角度上 看是没有过错的。然而对于代理人来说,看似没有错误,但其实被代理人是有不明显过失的,他没有告知善意的第三方代理人没有此代理权。至于为什么没有告知是被代理人的过错可能 基于这两点吧:首先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善意第三方,这毕竟是或者曾经是被代理人的代 理人。二者,关键还是“有理由相信”这种理由可以是这种代理行为在之前有效地发生过数 次等等。

4、民事权利: 物权,这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权利,有必要认真理解什么是物权和如何保护自己的 物权。

第2篇:建筑法学习心得体会

建筑法学习心得体会

当我们经过反思,有了新的启发时,可以寻思将其写进心得体会中,这样我们就可以提高对思维的训练。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能感染读者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建筑法学习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筑法学习心得体会1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学习心得体会2

《建设法规概论》是工程管理专业本科具有重要地位与意义的专业基础课。作为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的我们,都应当学习和掌握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法律知识。通过学习,我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原则、特征以及规范现状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重点学习了土地管理法规、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招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法律。明确了建设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掌握建设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系统掌握我国建设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了我试着运用建设法的理论,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我总的感受就是建筑法规是一个很庞大的体系,他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作层面。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我觉得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分析案例,把身边发生的、媒体报道的、司法部门公布的`案例,运用所学知识加以分析。还要结合我们以前所学过的法律知识,如民法概论、经济法、合同法等。

建设法规的重要作用: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三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问题,防止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四能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五工程索赔问题。

下面是我对现在建设领域一些问题的个人思考。希望老师指正。虽然,抛去一些挑剔、细节,建设法律体系在我国已经比较完善了,可是现实执行实施却不是这样,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存在大量的问题。我平时很关注一些报道的案例,也曾经去工地实习过。我发现的、总结的问题有如下:

1、工程质量差。不规范操作,施工人员无职业道德,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不把关。倒塌、伤亡事件司空见惯。

2、工程建设腐败。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3、劳资关系管理不到位。依然存在欺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4、拆迁不以人为本,存在暴力侵权行为,补贴不合理。

5、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

6、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好多不合法的现象,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最近有报道,连厨子都承包铁路工程建设,令人震惊。

6、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如何让建筑法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它,运用它,更好的发挥它的规范作用,恐怕是我们法制机构要完善的方面。

腐败、拆迁问题,根源是行业体制和政府机构的官本位思想和渎职。要透明政府的工程建设招投标,让企业公平公正竞争,给民众监督权利。这些要通过立法解决。只有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不会发生权力寻租。政府要关注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拆迁问题,确立平等的谈判地位,否则社会问题会日益严重。

我们必须要学好建设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自己从事建设行业的法律水平;提高在从事建设领域作为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第3篇:建筑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建筑法心得体会

朱泽民

近几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领域事故频频发生,分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对策和措施,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安全事故主要集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人和触电。造成建筑业事故的原因,除了与建筑业是高空、露天、劳动密集型作业有关,还与近年来市场的扩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滞后,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少有关。作为长期工作在建筑业管理第一线的老同志,尽管已退休,但闲暇之余,仍很关心建筑行业的发展,为丰富退休生活,坚持读书看报,关心国事,实事,身旁事。现结合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现状,简要谈一谈本人近期学习建筑法的心得体会。

一、施工人员素质低

目前我国建筑从业人员大多是民工,这些民工普遍来经过基本培训和教育,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导致自己或他人发生安全事故。

二、建筑市场不规范

时常出现一个项目有几个分包商,这些分包商的社会信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普遍较差,在工程施工过程下,偷工减料,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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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建筑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未来

——关于《建筑法》的调查及心得

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98年3月,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

直接原因是:

1.吊杆锁锚问题:主拱钢绞线锁锚方法错误。

2.主拱钢管焊接问题:主拱钢管质量达不到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二级焊缝验收标准。

3.钢管混凝土问题:主钢管内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要求,局部有漏灌现象,吊杆的灌浆防护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4.设计问题:设计粗糙,随意更改。

5.桥梁管理不善:吊杆钢绞线锚固加速失效后,西桥头下端支座处的拱架钢管就产生了陈旧性破坏裂纹,主拱受力急剧恶化,已成一座危桥。

间接原因:

1.建设过程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立项及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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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七条

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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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建筑法修订

新华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华春雨)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拟修改这两部法律中的个别条款,以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保持协调衔接。

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石秀诗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介绍说,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两条规定是在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前,为及时救治和补偿因工作发生意外伤害的煤矿和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而作出的专门规定。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经对相关法律进行清理,为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避免出现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参加两项保障内容相同的强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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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建筑法考试题

建筑法

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在某市旧城区一块上开发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合同价格为20000万元,工期为18个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该开发公司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政府建设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中:(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最迟应当在(B)

A、确定施工单位前 B、住宅小区工程开工前C、确定监理单位前D、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前

(2)该公司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办妥建设用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手续,在此阶段最后取得的是该项目的(C)

A、用地规划许可证 B、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C、工程规划许可证D、土地使用权证

(3)由于项目涉及拆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公司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拆迁工作(D)

A、必须全部完成B、所需求的补偿安置资金全部到位C、应完成50%以上D、进度已满足施工的要求

(4)该公司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向区建设局提交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应当满足(A)

A、满足施工需要并按规定通过审查B、满足施工需要并通过监理单位审查 C、满足该开发公司的要求D、满足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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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建筑法心得体会[小编推荐]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心得体会

姓名:刘丽阳

学号:1101000309

班级:1013102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98年3月,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了最新修改,并于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基本精神: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

关于建筑质量与安全的问题,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这起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固然离不开材料质量、施工方法的问题,然而更值得我们深层思考的是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据了解,该工程建设过程严重违反基本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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