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材料)_案件质量评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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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现实困惑及构建
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是法院为了对法官裁判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有关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等各方面是否严格执法的情况进行评查验收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规定。这一制度是在上个世纪末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权下放合议庭、独任审判员之后,为解决案件质量监督管理问题的背景下产生的。如何开展好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有序运行,则需要不断在审判管理实践中摸索和提炼。
一、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运行的现实困惑
(一)被评查人员的情绪抵触问题。被评查人员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是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能否长久、有效运转的前提。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不愿被管理和监督是人的本性,这使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获得广大法官的认同和支持显得较为困难。尤其在观念上,不少法官将案件质量评查的制度功能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这就需要我们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运行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消减被评查人员的抵触情绪,改变评查就是纠错和处罚的观念认识。更要重视防错和评优,通过防错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通过评优强化案件质量质优的标准,使法官在评查中纵比看进步,横比看差距,最终实现法官和法院的双赢。
(二)评查人员的积极性难以调动问题。在具体的评查工作中,面对来自各业务庭室的抵触,必然会影响评查人员的积极性,使评查人员不敢认真评查,也不愿意认真评查,工作做得较浅,最终使评查设定的预期目标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甚至使评查工作完全流于形式。面对评查人员的“好人思想”和怕得罪人的心理,如何将评查人员从这种矛盾的漩涡中解脱出来,是评查工作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主动帮助解决评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在考核、晋升、评优、经费等方面给予其适当的政策倾斜;评查人员不仅要政治立场坚定、业务水平高、自律意识强,更要真正抛开私心,真抓严管,评查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三)评查标准的确立问题。激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铁案,评查标准是核心。但如何认定评查标准的科学性,主观随意性很大,容易发生分歧,评查结论也不一定服人。所以质评标准不能单纯地以定性的方式去设定,要设臵细化、具体、规范的量化标准。但如何量化却是个难题。既不宜太细,要充分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不能太粗,要克服评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随意性,要使评查尺度预先取得公知公信的认可,才能有效保障案件质量。这就需要制定明确、具体的质量评查标准,将可能出现的各种差错进行相对细致的规定,用于指导评查工作。
(四)评查深度的控制问题。评查工作应抓住公正的内核,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从审判质量到裁判文书,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案件的立、审、执各个环节质量进行评查。为充分尊重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在评查标准把握上可以考虑实体从宽,程序从严;并且实体差错的认定必须经过听证程序,让法官充分行使申辩权后,由审判委员会予以认定。改变只将评查的重点放在程序公正上,真正发挥评查工作的价值意义。
(五)评查方法的运用问题。评查方法是否科学、适用、恰当,直接影响评查结果是否准确、及时。由于评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客观上存在差异,在没有一个具体、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的指导下,难免出现纰漏,因此制定一套完整、科学、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势在必行。通过看、听、评、报等多种形式,拿捏好评查的每一个细节。结合本院的收案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好普查与抽查的关系,采取常规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事前确定的评查内容,从立案、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过程、审限、裁判到归档的各个环节逐一进行评查,并做好记录。可能有问题的,应当听取承办人的解释,避免因评查人员的片面认识对案件作出错误的评价。对于评查出来的差错,也不能过度公开化,可以通报到案件;对不及时整改的,通报到个人,避免伤害法官的自尊心和尊严。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原则与方法。一是中立原则,即评查不带有个人情感或功利色彩,体现在评查人对评查的案件既要同等对待,同时又不能评查自己的案件,体现评查回避的原则;二是客观原则,即案件评查是对案件质量的真实检验,而不是敷衍或消极的检查,也不是简单的纠错,更不是借此机会不公平的对待或者指责别人;三是能动原则,案件质量评查的实质合理性关键在于其具有能动性,即让评查出的问题反馈后得到改正,断案质量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得到提高,从而体现出案件质量评查的“医生”功能——“体检”和“治疗”相统一。
(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设定。首先,审判权放权与管理的平衡需要新的规则尺度。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裁判权下放到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由于旧有监督制约机制已很难适应这种新的权力运作体制,新的监督机制又不能收回裁判权,只有明确裁判的各项标准,形成案件质量评查要求,才能形成对裁判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同时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明确也限制了院长、庭长对案件审判干预的空间。其次,明确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是司法统一的现实选择。所谓司法统一,其基本标准不过是各司法机关根据国家法律统一适用于所审理的案件;而其适用的结果应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司法统一虽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但并不会自动实现。司法统一的前提条件主要有两项:一是普通适用的法律的存在;二是司法人员对此法律的共同认知及认同执行。在这两项中,制定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相对而言较易实现;但使全国的司法人员对法律有共同的认知及认同执行则要困难得多。形成统一的认识要经过多年的培训和司法实践,要共同认同和执行则更难。因此,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是早日实现司法统一的重要渠道。三是法律的确定性是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客观基础。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使法律调整机制获得了客观性和稳定性,法律的确定性蕴涵着巨大的社会价值。一方面,这种确定性满足了人们对正义的渴求;另一方面,这种确定性为社会提供了起码的秩序。现阶段,我国法律的形式化程度还相对较低,司法权威经常受到各种非理性因素的干扰,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不尽如人意。所以,更不应过分拔高法律的不确定性。可以预言,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法律发展的趋势仍在于提高法律的确定性程度,而不是相反。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具体措施。首先,坚持人本思想,创新审判质量管理思路。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构建思路应是在发挥评查部门作用的前提下,让其他庭室合理分担一定的监督管理权能,赋予广大法官参与监督管理的权利,建立起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案件质量评查模式。其次创新管理思路,着力化解认识矛盾。在评查方法上实现三个转变。即变被动评查为主动评查,通过推行自查、交叉检查,赋予法官一定的监督管理权能,着力培养法官自我监督、互相监督的自觉性;变重处罚为奖惩并重,在查找差距的同时,强调发现优秀,表彰优秀,努力消减评查人与被评查人的隔阂,着力改变评查部门“只挑刺不栽花”的不当看法;变重差错数为客观评估,妥善解决好质量和数量的矛盾。将案件质量的差错数放在法官承办案件数中考虑,从肯定成绩中纠正差错。要让法官从害怕评查逐渐向欢迎检查转变,初步形成全院人人讲质量、个个把好质量关的良好氛围。三是提高评查效能,构建科学的评查管理系统。成立以审监庭为中心、审委会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复合主体,理顺结构关系,充分发挥各主体的职能作用。建立程序运作系统,对整个评查流程运转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确保审判质量监督的实效。建立评价标准系统,制定明确、规范、细致的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建立信息处理系统,负责准确处理好与案件质量相关的各种信息,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谋指导。
(四)扩大管理效应,用好用活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一是“把准一个命题”,即创优的命题,正确处理好纠错、防错和创优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注重纠错、防错的基础上,更注重创优,积极发现质量好的案件,为全院办案树立质优的标准,积极发现办案质量高的法官,予以表彰和肯定,激起法官对案件评查的渴望和争先创优的激情。二是“利用两个平台”,即庭室目标考核和法官业绩考核的平台,通过建立审判质量档案,扩展升级为庭室审判质量档案和法官审判实绩档案,实现法官由消极被动地接受严控向积极主动地追求精品审判的转变。三是“带动三项工作”,即以案件质量评查为突破口,带动审判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发展、法院改革的理性化发展和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发展。通过建立具有较强实用性、稳定性和长效性的审判质量管理系统,强化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逐渐形成业务竞争氛围,使各项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通过评查促使法官不断学习业务,钻研审判,使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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