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案例汇总_公务员制度案例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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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案例汇总

案例

一、宋某从部队退伍后,以借用的形式被安排在县交警队工作。2000年3月,该县政府决定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活动中,宋某被交警队领导安排参与上路执法并发给了警服、对讲机、执法标志等。一日下班后,宋某发现两辆车相撞,宋某正准备过去处理,对面过来几个彪形大汉手持铁锹、砍刀朝着对方车辆一顿乱砸,宋某不顾一方司机哀求匆忙离开了现场,并说“这是械斗,与我无关!”司机以宋某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交警队辩称,宋某不是正式交警人员,且不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岗位,交警队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务员的范围问题,最终通过的《公务员法》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明确了确定公务员范围的三个标准,即职能标准、编制标准、经费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原《条例》限定的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到同时具备该条规定的所有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将过去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正式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有利于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和统一管理。同时,也兼顾了特殊职位的特点,实现了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特殊法的衔接。

尽管该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但并不包括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在本案中,宋某属于行政机关的临时工作人员,所以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但是,在其对外行使权力时,对“公务员”的三项认定标准不应作僵化理解。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宋某具备了公务员形式上的标识或要件,并实际上对外行使了国家权力,其行为应视为公务员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交警队承担。

案例

二、李某大学毕业后,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成为某市工商局一名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踏实肯干,正直热心,人缘较好,但与某位领导关系有些紧张。在2005年的年度考核中,他被考核为“不称职”李某不服。

问题: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他可以通过什么算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评析:每年的年度考核格次是由大家民主评议得出的,既然他被考核为不称职,说明多数人这样认为。

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公务员有申诉的权利,因为连续两年被考核为不称职,就会被辞退,所以当然有申诉的权利,参照《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第90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因此,他可先向工商局申请复核,如不服复核决定可向同级人事局或上一级工商部门提起申诉,也可不进行复核直接申诉。

案例

三、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问题提出】

本案涉及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和公务行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在接到酒店老板李某的起诉之后,经过审查,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这个决定是正确的,因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说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至少要在表面上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被诉的行为必须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该行为侵犯的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王某侵犯的是李某的合法权益,符合第二个要件,并且王某也属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为,因而,从表面上看好象也符合第一个要件,似乎人民法院对该案应予受理。但是,实际上该案的情况并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因为,王某虽然是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但是,他砸毁彩电的行为并不是以公安局的名义进行的,不属于公务行为,因而他的所作所为也不可能是行政行为,所以应对该案负责的也应是王某本人,而不是行政机关。李某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应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

本案在理论上涉及公务员的双重身份问题。所谓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指任何一个公务员,不论其职位的高低和大小,他首先是一个公民,享有其作为一个公民在宪法与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他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他因为进入公务员行列而担任了行政公职,就具有了代表国家(通常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活动的资格,从而也就享有了一般公民所不可能有的行政职权,承担了一般公民也不可能有的行政职责。在行政法上,与这两种身份对应存在的是公务员的两种行为,即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公务员的两种身份归诸于一个主体,从而变得难以区分,但是我们认为区分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第一,区分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是确定公务员的公务行为的需要。一般而言,当“公务员”以公务员的身份出现时,其所为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而他与公务员身份无关的行为则多属于个人行为;第二,区分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是公民决定自己态度和行为的需要。对于公务员代表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服从的义务,而对于普通人的命令和行为,人们则没有服从的义务;第三,区分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是确定责任归属的需要。因为,当“公务员”以公务员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其行为属于公务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由行政主体承担;而当他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时,他和行政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其行为也属于个人行为,所引起的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第四,确定公务员的这两种身份是受害方确定救济途径的需要。对“公务员”以公务员身份引起的侵害,受害方往往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而“公务员”以普通公民身份引起的诉讼,往往是民事或者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本案即是一例。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与其公务员的身份并没有联系,完全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作出的,因而,获得救济的途径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诉讼,而不会是行政诉讼。

案例

四、小陈曾是某部委的一名公务员,因种种原因而辞职下海,奋斗几载后,觉得还是部委机关工作条件好并且适合自己,于是他又准备报考公务员。而小赵目前是一名公务员,从事机要工作,长期以来想到某企业任职,但是受到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阻挠,一直未成功。

问:小陈和小赵各自能否成功?他们各需要什么条件? 答:小陈与小赵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功。

小陈曾是公务员,辞职后又想回到公务员系统,他的报考需经原来部委任免机关之批准,取得报考资格后,才能参加新一轮的竞争,只要考试通过且各项手续齐全,他就会重新成为一名公务员。

小赵因从事机要工作,涉及保密问题,他的离开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并符合某些条件。按规定,小赵应当离开机密岗位到保密期限已过,才可以离开机关到某企业任职。因此,调离一方面是主观同意,另一方面客观上会有限制,所以,小陈、小赵经过努力,达到一定要求、符合一定条件后,都是可以成功的。案例五、一天,某县发生了原公安局长章某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章某某平时不但不对其子加以管教,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为此,死者家属为讨回公道,拿起法律武器,最终取得了较满意的结果。章某某被撤职查办,其子也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问:

1、章某某为什么被撤掉公安局长职务?这一事件有何启迪?试用公务员回避制度予以说明。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答:

1、章某某的儿子与章某某是属于直系血亲关系,是属于公务员回避的范围之内,在章某某的儿子因打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后,身为直接主管社会治安的部门领导,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反而在事发后直接参与处理,严重违反公务回避制度。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案例六:

某县某局2006年为了 严格公务员管理制度,引进优质人才,录用3名新公务员,其中一名MPA毕业生安排在该局副局长职位,提升了该局的领导队伍的整体素质。在年度考核中,有15%的同志评定为优秀,年底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绝大部分同志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再奖励;这样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题中有3处错误

第一处:“录用3名新公务员,其中一名MPA毕业生安排在该局副局长职位”——公务员录用只能是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而副局长是领导职务,不能在考核录用环节录用。

第二处:“绝大部分同志考核结果为合格”——年度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没有“合格”这种等次。

第三处:“绝大部分同志考核结果为合格,不再奖励”——考核为称职等次以上的都应该奖励一个月基本工资。

案例

七、1、某市教育局在2007年年底进行了年度考核。它的具体做法是:先建立了由局长、副局长和局办公室主任三人组成的考核小组,再在全局考核工作会议上作了考核的动员与部署,然后由每个公务员(包括局长、副局长)对照考核要求进行述职与评议,接着由考核小组根据每人的述职与评议情况,相应确定了等次后,就将考核材料故人了每个公务员个人的档案里。后来上级人事部门在检查该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落实情况时认为这次考核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请问:此次考核究竟存在什么问题?怎样解决? 答:此次考核在考核程序、方法及考核结果的运用上存在问题,具体来说就是:①对参加考核的人员未进行分类,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和领导成员公务员依据相同的考核方法和程序不妥。②考核的方法未体现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③依据考核变现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进行等级评定,结果未公示,也未以考核等级为依据进行人员职务和工资的调整,没有真正体现年度考核的作用。

解决的办法:①对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进行分类,依据 领导成员公务员和非领导成员的不同确定考核程序和方法。②考核的方法要真正体现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听取群众的意见,并结合个人表现确定考核等级。③公示考核等级,并以考核结果进行人员、职员和工资待遇的调整,体现考核的作用。案例

八、公务员刘某,某机关主任科员,2006年1月,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级。刘某不服,认为自己工作积极,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应被确定为称职等级,为此,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有关机关认为,公务员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应先申请复核,不经复核不能提出申诉,因此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请问,公务员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能不经复核提出申诉吗?理由是什么?请结合《公务员法》规定说明该案例。答:可以不经复核提出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4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第35条规定,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结合本案,刘某在2006年1月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应该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适用《国家公务员申诉暂行规定》的规定。因此,刘某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经过审查,如果符合其他立案条件,应予受理。案例

九、2007年年底.某县税务局局长在对其下属A、B、C、D进行考枯时,主要理由如下:A在上两月完成任务的总量在全局连续排第一,所以将A评为优秀;B活泼开朗,头脑灵活,深受上级和同事喜欢,所以B的考核结果肯定是优;C是本县纳税大户的亲戚,如果对他评价太低,肯定影响以后的工作;所以C的考核结果也是优。既然A、B、C都是优,如果对D评价过低,肯定会打击他的积极性,所以对D的考核结果也是优。

请分析案例中该县税务局局长对其下属公务员进行考核时所出现的心理偏差。

答:案例中,该县税务局局长认为A在上两月月份完成任务的总量在全局连续排第一,所以将其评为优秀,这是受到近因效应的影响;认为B活泼开朗,头脑灵活,深受上级和同事喜欢,所以B的考核结果肯定是优,这是受到晕轮效应的影响;对C评价时受到从众心理的影响;对D评价时出现了趋中误差。这些心理因素影响了考核结果的准确性,给考核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案例

十、X市教育局在新一批干部任免的公示期间,该局一名工作人员向教育局机关提出意见:认为该局拟任科长的一名公务员应当执行任职回避。教育局审查后直接做出了该名同志任职回避的决定。

问:

1、X市教育局做出的人事回避的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2、列出需要任职回避的几种亲属关系?

3、公务员本人能否申请回避?其他人是否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答:

1、该教育局做出的回避决定程序合法。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审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2、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3、公务员本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公务员回避。案例

十一、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

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

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

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

答:

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程序不合法。处分决定是经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作出的,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本案中李某没有受到书面形式的处分决定,该省外事办的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2、李某应当向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外事办的上一级机关进行申诉。

3、公务员自知道对其的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直接提出申诉。本案中李某应当在这年12月31日以内提出申诉。案例

十二、某厅有一职位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聘任相关人员,经过选聘该厅与甲某签订了为期十年的聘任合同。在工作期间,甲某未经请假外出十天未归,其所在机关据此解聘甲某,甲某不服,决定申诉。

问:

1、本案中关于聘任的情形哪些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

2、甲某与该机关之间的争议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解决争议?这种方式有无期限限制?

3、甲某在知道解聘事宜后是否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

1、该厅与甲某签订十年的聘任合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聘任合同的期限应当为一至五年;该厅不能因甲某外出十天不归就接解聘甲某,因为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以上的才属于可以予以辞退的情形;机关在解聘人员时必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2、甲某应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是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3、贾某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聘任制公务员寓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即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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