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_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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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质监局对设备监理单位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对象 具有设备监理资质单位。

二、监督管理内容

(一)设备监理单位的工作场所、资质证明、技术负责人及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

(二)设施和设备的配备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监督管理方式

各设备监理单位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四、监督管理措施

在实施监督评审中发现设备监理单位取得资格后不能持续保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及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提交省质监局撤销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

设备监理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提交省质监局撤销其资格。

五、监督评审处理

依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给以处罚:

(一)未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而承揽设备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质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令停产、没收产品、经济处罚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向省局上报监督检查总结。

六、监督评审处理

依照《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条款较多,不再列举)。

(三)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及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管理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质量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二)是否伪造数据;

(三)是否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四)是否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是否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六)是否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七)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是否未经检定/校准出具证书;

(八)建立在机构的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量值溯源;

(九)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等;

(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标准状况进行计量比对情况;

(十一)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情况;

(十二)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十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机构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组织检查组赴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

5、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

(四)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监管

为加强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现制定如下监督办法: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直管县局主持考核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建标单位在保存和维护计量标准中,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及是否按照相关技术法规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

(二)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规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三)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采用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

(五)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定或校准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六)《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正确,并及时更新;

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

(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监管

为规范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行为,加强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新生产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计量器具的企业和产品。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有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二)是否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四)是否有擅自改变产品结构、关键零部件等,导致原批准的型式发生变更等行为;

(五)是否有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装置或者作弊功能等行为;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得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监管

为了规范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行为,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的制造者、修理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有无证或超范围生产纳入依法管理(型式批准部分)范围的计量器具行为;

(二)是否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证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等行为;

(三)是否存在假冒侵权和假冒许可证标志等行为;

(四)生产的产品与其型式批准证书是否一致;

(五)生产条件等是否发生变化;

(六)企业质量、计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计量器具制造者、修理者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对自查情况的实地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抽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组织计量器具质量监督抽查,加大对存在隐患苗头计量器具的监督抽查力度,严防出现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

四、监督检查程序

12、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

3、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

(三)对于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于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于制造、销售计量器具经县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予以撤销,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计量检定人员监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负责组织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

1、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

2、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

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把对计量检定人员的检查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考核结合进行,作为重点考核内容。

(三)实施监督抽查。视情况组织对计量检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抽查,对组织考核单位的工作质量、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核查《计量检定员证》等证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检查组织考核单位的工作程序、考务安排、保密和考场纪律、投诉问题处理等。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四)通报检查结果。组织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

(五)整改后处理。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相关单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计量检定人员、组织考核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一)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5

(二)建立检定测试性能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地管理制度。重点检查:

1、组织管理。获证后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有重大变更;对上次评审或监督检查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2、环境和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环境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查看实验室的检测区域及有效控制措施是否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用于开展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校准。

3、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培训情况;人员是否符合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是否履行职责,持证上岗。

4、检验检测报告和标志的正确使用。检测工作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在获证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检验报告的检验类别、存档的报告及原始记录信息、结论用语是否规范;是否超出批准承检范围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存在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申诉、投诉情况的处理以及纠正、预防措施执行情况等。

5、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实验室有无措施保证承担第三方公正性检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内部、外部的压力和影响,有对外(客户)承诺公正性检验检测的承诺(声明)文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验室自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实验室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核查。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市县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不定期检查的结果进行分类、建档,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组织对认证认可法规、规章及认证标准、实施规则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

(一)认证机构是否经过批准;

(二)认证机构是否向获证组织提供了认证审核文件;

(三)认证机构是否聘用了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是否使用了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四)是否有审核人员代替或不到现场的现象;

(五)审核时间是否充足,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

(六)认证机构是否在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实施了认证;

(七)认证机构是否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了认证,是否有增加、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或程序要求的行为;

(八)认证机构是否在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的情况下出具了认证证书;

(九)认证机构是否对获证企业实施了有效跟踪调查;

(十)认证机构是否出具了虚假的认证结论或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

(十一)获证组织是否有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行为;

(十二)获证组织是否有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

(十三)认证认可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重点检查:

1、应获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认证的;

2、应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而未加施认证标志的;

3、假冒、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是否规范;

5、强制性认证产品关键元器件是否一致;

6、认证实施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受理的举报、投诉或接受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情况,安排监督检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省局的安排,制定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现场检查。组织检查组到相关获证企业现场进行检查。采取听(听取获证企业的汇报、介绍)、看(观察或参观生产现场情况)、查(查阅有关资料)、问(问询获证企业有关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抽取获证产品进行检查或检测。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通报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做进一步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以及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等环节的监管,质监局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单位和充装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检测单位是否超过许可范围进行生产、检验检测;

(二)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的相关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的方式主要有:

(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由质监局提出检查计划并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由省、市、县区质监部门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质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质监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检测、考试机构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质监局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生产、检验检测、充装单位实施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条款较多,不再罗列。下同)的特种设备的3

质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质监局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质监局在重要时段和专项整治期间,加强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实施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条款较多,不再罗列。下同)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或人员,责令限期整改;

(二)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或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停产停业整顿;

(三)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的监督

质监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为加强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管,市质监局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纠错。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三)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

对不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的人员予以撤换; 对事故调查报告与事实不符,处罚建议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不予以批复。

(十六)案件查办

县级质监部门主要行使依法查处全县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标准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为正确履行该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范围

(一)直接查处案件的范围: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标准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二)协调跨区域重大案件范围:涉案货值巨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1、涉案货值巨大的案件是指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2、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被采取强制措施状态的;伪造有关公文、证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在重大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稽查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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