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 DOC_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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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会计工作,完善内控机制,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第三条 信用社会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计核算。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计算和反映业务、财务活动,为经营决策和管理提供正确可靠的数据。

(二)做好服务监督。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文明服务,加强会计监督,抵制违反财经纪律和经济违法行为。

(三)参与经营管理。运用会计信息资料和会计分析方法,对财务活动进行分析、预测,促进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信用社会计核算单位,分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和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统一法人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等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用并表或并账的方式汇总反映。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标准,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三个方面。

一、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信用社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可比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一贯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财务政策改变,需要变更会计核算办法的,应将变更的内容、变更原因及对信用社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相关性原则。信用社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五)及时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序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六)明晰性原则。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满足信用社决策需求。

二、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信用社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配比原则。是指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三)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信用社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四)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受益于本会计期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受益于几个会计期间(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三、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

(一)谨慎性原则。是指信用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二)重要性原则。是指信用社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根据会计事项的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表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第六条 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表外科目采用单式借贷记账法,并要与有关实物、单证、账簿相符一致。

第七条 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于12月31日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八条 人民币业务的会计核算以“元”为记账单位,元以下计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第九条

会计核算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当时记账,账折见面;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社)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证,分管分用;重要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六项基本规定。

第十条 会计核算必须做到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账表无虚假,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三章 会计基本核算方法

第十二条 会计基本核算方法,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凭证、账簿及账务组织,记账方法、账务核对、会计报表等内容。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 会计科目是对信用社会计核算对象按照其经济内容进行科学的分类,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也是综合考核和分析信用社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工具。会计科目按照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

一、会计科目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或有资产负债类和损益类,各科目按分类编制科目代号;表外科目用于业务确已发生而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以及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管理等业务事项的核算。

二、会计科目的基本规定。

(一)会计科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自治区联社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增设辖内科目,各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联社及信用社不得任意增设、删除或更改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二)会计科目代号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自治区联社增设的辖内专用会计科目,应以统一会计科目代号为基础进行编列。

1、存贷款账户的编号,必须把科目代号编列在前,账户号编列在后,以便从凭证的科目代号上识别单位的经济性质及其资金的性质。

2、其他科目账户的编号,也应将科目代号编列在前,账户顺序号编列在后。

(三)会计科目的调整。在年度中间,一律填制凭证通过分录结转;年度终了,应采用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新旧科目结转,保证上下年度新旧科目余额的衔接。

(四)表外科目采用单式借贷记账法核算,发生业务记借方,销减记贷方,余额应与有关实物、单证、资金账簿相一致。凡属于有价单证、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按单证面额或实际金额进行核算;对重要空白凭证,按每本(每份)假定一元进行核算。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和记账的根据。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的分类。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各项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记账凭证通称传票,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另行编制,也可用经过填制后的原始凭证代替,是办理收付款项和记载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采用单式凭证,按其格式和用途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不得混用、代用。

一、基本凭证。是信用社根据有关原始单证或业务事项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凭证。按其性质分为:

(1)现金收入凭证;

(2)现金付出凭证;

(3)转账借方凭证;

(4)转账贷方凭证;

(5)特种转账借方凭证;

(6)特种转账贷方凭证;(7)表外科目借方凭证;

(8)表外科目贷方凭证。

二、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凭证,信用社经过编制后作为记账凭证凭以记账。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对公存款业务类

1、现金缴款单

2、进账单

3、现金支票

4、转账支票

5、活期存款存款凭条

6、活期存款取款凭条

(二)储蓄业务类

1、活期储蓄存款凭条

2、活期储蓄取款凭条

3、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证

4、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凭证

5、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

6、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取款凭条

(三)贷款业务类

1、贷款借据

2、贷款收回凭证

(四)计息业务类

1、储蓄利息清单

2、贷款按期计息清单

(五)结算业务

1、按银行结算制度规定使用的凭证

2、特约汇兑业务使用的凭证

3、大额(小额)支付业务使用的凭证

(六)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类:

1、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交回)单

(七)收费业务类

1、手续费、结算费等收费凭证

2、凭证工本费收费凭证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年、月、日(以特定凭证代替记账凭证时,必须注明记账日期);

(二)收、付款单位(人)的户名和账号;

(三)收、付款单位(人)开户社(行)的名称和社(行)号;

(四)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

(五)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

(六)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七)客户签章(按规定预留的客户印鉴或支付密码);

(八)信用社及有关人员印章。

第十七条 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反映真实、字迹规范、符合规定。

一、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应用碳素墨水或支票打印机填写。单联式凭证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多联式套写凭证可用圆珠笔、双面复写纸(含压感纸)套写,不得分张单写。

二、销账冲正凭证数字应分别用红、蓝墨水填写;只有一笔金额的传票,如金额下有空格栏,应从右上空格分位起到左下空格最大位数上,用斜线划销;两笔以上金额的传票,需加合计数;凭证数字、文字写错应重新填制。

三、票据的金额及汇票、本票、支票的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它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日、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四、转账业务,应编制转账借方和贷方凭证,以借方科目和贷方科目对转,借、贷金额必须相等。但对三个以上科目对转的一套凭证,只能采取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方法对转,不得采用多借多贷的对转方法。

五、凭证、单据、账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0”。

六、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的写,不得连笔。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以“0”补足,不得用“-”代替。

七、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另(或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用“毛”代替“角”,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八、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大写金额不足二十元的,应在十元前加“壹”字。

九、凡规定由客户填写的凭证,信用社人员一律不得代填。若遇特殊情况,要加盖客户印章。第十八条 在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否为本社受理的凭证;

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凭证基本内容、联数与附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超过有效期限;

三、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

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五、密押、签章和支付密码是否真实齐全;

六、业务事实是否符合信贷、结算管理原则;

七、是否超过存款余额;

八、计息、收费、罚金等计算方法与数字是否正确;

九、内部科目与账户名称使用是否正确;

凡是已经办理的凭证,必须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并分别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或转讫章,凭证上的记账日期与各种业务印章上的日期必须一致。传票附件要加盖“附件”戳记。

第十九条 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既方便客户,又要遵守记账规则。除另有规定外,各种凭证一律由信用社内部人员传递。第二十条 凭证的装订与保管。

一、会计凭证处理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二、凭证必须按日或定期装订。装订的顺序,先表内科目,后表外科目,以统一会计科目排列顺序为准。表内科目按现收、现付、转借、转贷顺序排列,表外科目按借方、贷方顺序排列;科目日结单装订在各科目凭证的前面,销号单附凭证最后。装订时要将传票、附件整理整齐,另加传票封面、封底,墩齐(左齐、下齐),用线绳装订牢固,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和会计主管在加封处盖章。传票过多可分若干册装订;传票过少的可将若干日的传票合并装订,但最长不得超过五日,除须按日加封面封底并按日期顺序排列外,还要加汇总封面,填写“×月×日--×月×日”字样。

三、已装订的传票,应编列传票总号(传票总数不包括附件张数),并与科目日结单的传票总张数或销号单、现金日记簿记录的传票总张数核对一致。

四、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封面要注明单位名称、起讫日期、起讫号码;一日多册的,只编一个顺序号,分别注明共几册第几册;合并装订的,应在每日凭证封面上分别编顺序号,加盖装订人名章和会计主管名章,在每册传票上加编保管编号,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后入库保管。

五、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有关凭证、科目日结单等属于有效的会计资料,必须打印操作人员的姓名、代号及打印日期,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后,按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和保管。第三节

账簿结转与装订

第二十一条 总账结转。使用每月更换新账页的,应将旧账“上年底余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月末余额”分别过入新账的有关栏内。年初建立新账时,只过上年底余额。使用连续记载的总账,每年应更换新账页,每月月底应结计“当月发生额”、“自年初累计发生额”,年初建立新账时,只过上年底余额。计算 机记账,按月打印总账结转。

第二十二条 分户账结转。年度终了,各科目分户账除农贷、股本金、储蓄账可在最后一笔余额下划一通栏红线,以区分年度继续使用(必须将继续使用账页各户的年终余额抄制余额表,附订在各该科目销户的分户账页内),其余分户账均应更换新账页。甲、乙格式的分户账,在旧账页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将最后余额过入新账页。新账页日期应填写新年度1月1日,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对于余额已经结清的账户账页余额栏内加盖“结清”戳记)。乙种账还应将未计息的天数和积数过入新账页第一行的“日数”和“积数”栏内。丙种账应在旧账页未销各笔的销账日期栏加盖“结转下年”戳记,将未销各笔逐笔过入新账页发生额栏,新账页的记账日期填写新年度1月1日,并按旧账页的摘要过入新账页摘要栏,加注旧账发生的年、月、日,在最后一笔下面划一通栏红线,在红线下摘要栏用红字注明“上年余额结转”字样,在余额栏填记结转余额总数。卡片账未销账卡,次年可继续沿用。

结转完毕,应将新、旧账页逐户勾对,换人复核,保证户名、余额结转无误,还应将各科目分户账新账页的余额加总与各该科目总账新账页余额认真核对,以保证衔接无误。第二十三条 账簿装订

各种账簿在更换新账页后,其旧账页应按下列规定分别装订:

一、总账。使用每月更换新账页的,每月装订一次;使用连续记载的,每年装订一次。

二、各种活页分户账、登记簿应分科目按年装订,账页过多的可分若干本装订。各种销讫卡片账,按销账日期排列,按月或按季装订。

三、在年度中间更换旧账页或清户账页,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按账户编号妥善保管,待年度终了全部账页更换完毕,再按年度整理装订。

四、准备装订的账页,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另加封面、封底用线绳装订牢固,在绳结处加封,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然后分别编列账页总号,账簿编号和保管号码,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第四节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账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账、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前者按账户核算,后者按科目核算,二者应相互核对,数字相符。

第二十五条 账务处理是指从受理凭证或编制凭证开始,经过审查凭证、编制分录,账务记载和账务核对,直到轧平账务,编制日计表为止的全部核算过程。第二十六条 明细核算

一、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明细记录,必须按户立账,连续记载,不得以凭证代替分户账。

(一)分户账的格式有以下四种:

1、甲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三栏,适用于不计息科目的账户或用余额表计息科目的账户及信用社内部科目的账户。

2、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积数四栏,适用于在账页上计算利息积数的账户。

3、丙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和借、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借贷双方反映余额的账户。

4、丁种账。设有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和销账四栏,适用于逐笔记账、逐笔销账的一次性账务,并兼有分户核算的作用。

(二)分户账的设置

1、存款类分户账

(1)活期存款类分户账。按存款单位(户)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

(2)储蓄类分户账。活期储蓄存款按存款户设立分户账;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科目下按储蓄种类、利率档次设二级分户账,以手工套写(或计算机套打)的存单(卡片账)代替分户账;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按户设立分户账。

2、贷款类分户账

(1)依据合法的“贷款借据”建立贷款分户账。

(2)根据贷款性质编列账号。按科目代号、村(自设固定代号)、借款单位(人)代号(按科目及借款户借款的先后顺序排列)编列,并编制“贷款户名与代号对照表”备查。

(3)贷款借据按未销和已销分别以科目按村名专夹保管,对未销贷款使用“贷款分户余额管理卡”进行管理。

3、其他资产负债类分户账的设置。

存放其他同业款项、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银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同业存放款项、调入调剂资金、银行业拆入、金融性公司拆入,均按往来单位设置分户账;业务周转金按领用单位(网点及部门)或领用人设分户账;贴现、承兑汇票垫款应按贷款类别和借款单位设置分户账;待处理抵债资产按取得抵债资产单位(个人)设置分户账;应收利息按应收利息单位(个人)设立分户账;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按款项类别和应收应付单位(个人)设置分户账;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应按委托代理单位及贷款户设立分户账;短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分户账;长期投资应设置债券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两个二级账户,在二级账户下按债券种类设立分户账;固定资产应按财产种类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分户账;固定资产清理应按清理的固定资产种类设立分户账;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立分户账;递延资产按费用种类设分户账;待处理财产损溢应设立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二级账户;借入银行款应按借款行设立分户账;应解汇款应按收款单位或个人设分户账;汇出汇款应按汇款单位或个人设分户账;保证金按客户设分户账;应付利息应按利率档次及存款种类设分户账;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应按委托单位和委托种类设分户账;应付工资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设分户账;应付福利费应按福利种类设分户账;应交税金应按税金种类设分户账;预提费用按费用种类设分户账;长期借款应按借款种类和单位设分户账;发行债券按债券种类设立二级分户账,并在二级账户下设立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应计利息四个明细账户;长期应付款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分户账;社内往来应按并表制信用网点设分户账;其余均应按会计科目或核算需要设立分户账。

4、联行往来业务按联行往来制度规定设立分户账。

5、所有者权益类分户账的设置:实收资本(股本)按资格股和投资股设置二级科目,在资格股和投资股下按入股单位或个人设分立户账;资本公积应按形成的类别设立分户账;盈余公积下设盈余公积和公益金2个账户;一般准备按提取的风险资产准备项目设置分户账;利润分配应设置盈余公积补亏、其他来源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分户账。

6、损益类分户账的设置,应按《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财务收支项目设立分户账。

(三)分户账的记载方法

1、分户账应依据记账凭证按发生业务时间顺序逐笔登记,余额不得出现红字,单方反映余额的不准出现反方余额。一般应遵循以下规定:

(1)账页上首规定填记的注意事项(如账号、户名、利率、领用重要空白凭证起讫号码、页数等)均应逐项填写。存折户,应在户名右边注明存折号码,以便鉴别存折的真伪。

(2)记账前,必须认真核对户名、账号、印鉴(支付密码)、凭证号码(存折户核对存折号码)、余额等,防止存款透支,记账串户、盗窃冒领、伪造诈骗等事故的发生。

(3)记账时要记载记账日期、对方科目,摘要栏必须根据凭证简要填写款项来源或用途,其中存、贷款分户账应分别情况记载“现收”、“现付”、“转借”、“转贷”、“汇出”、“汇入”、“托收”、“承付”、“委收”、“委付”等简明事由;有号码的凭证应填列凭证号码后四位数。

(4)损益类各账户具体记载发生收支的事由。采用汇总传票记账,收付利息要填写户数和计息期等,费用开支要填明主要用途及原始凭证张数或号码;采用逐笔填制传票的,收付利息要写明科目、账号、起止息日期、利率、积数或本金。费用开支要写明用途和购买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

(5)分户账更换新账页时,应将前页的最后余额,计息累计天数和积数,过入新账页第一格“余额”、“日数”和“积数”栏内,并在摘要栏填写“承前页”字样。

(6)采用复写账页的分户账,平时记满一页后,即将对账联撕下,及时交开户单位对账。每月和年度终了,不论账页是否记满,都要将对账联复印或撕下,交给开户单位对账。运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每满一页后,即应打印一份交客户对账,月(年)末不论账页是否记满,均要打印交给客户对账。

2、登记簿是用以登记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实物的重要账簿,也是统驭卡片账的辅助账簿。现金日记簿是记载和控制现金收、付数字的逐笔、序时账簿,也是现金收、付的明细记录。

3、余额表是核对总账、分户账余额和计算利息的重要工具,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账的最后余额逐户填列。余额表分为计息余额表和一般余额表两种。

(1)计息余额表。适用于计息科目,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分户账各户的最后余额填列,当日未发生业务的账户(节假日同)应根据上一日的最后余额填列。

(2)一般余额表。适用于抄制各科目及户名余额时使用。第二十七条 综合核算

一、科目日结单。每日或结账期营业终了,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分别现金、转账、借方、贷方,各自相加填入有关栏,并填列传票和附件张数,作为登记该科目总账的依据。现金科目日结单,根据各科目日结单的现金借、贷方数额各自相加,反方填写,不填传票张数。科目日结单全部相加的借方、贷方合计数,必须相等。

二、总账。总账按科目设置,格式分甲、乙两种,甲式总账设有借方、贷方发生额和借方、贷方余额四栏,适用于每日结账的信用社,账页每月更换装订一次,根据该科目日结单的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记载,结出本日余额,当日未发生业务的科目,应根据上一日的余额填入当日余额栏内;乙式总账适用于业务量较少,经批准采取定期结账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其账页的栏次和记账方法与甲式总账相同,可以连续记载,账页记满后更换新账页,不必每月更换。

三、日计表。日计表各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根据总账各科目结账日(期)的发生额和余额填记,借方、贷方发生额和借方、贷方余额合计数,必须各自平衡。第五节 账务核对

第二十八条 账务核对分为每日核对和定期核对。

一、每日核对

(一)总账各科目发生额、余额与该科目下各分户账发生额、余额合计数核对。

(二)总账各科目发生额、余额与日计表各科目的发生额、余额进行核对。

(三)余额表上各户余额加计总数应与该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四)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合计数,必须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账借方、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五)表外科目总账余额应与表外各科目分户账(登记簿)余额合计核对相符,属于出纳保管的有价单证、代保管及抵押有价物品等,会计、出纳还必须核对当天发生额、余额及库存实物数。

(六)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根据凭证输入后,自动生成分户账、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的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由于数据共享,为保证账务准确,应由手工核打凭证与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配备事后监督机构,只清点凭证张数与科目日结单核对相符。

(七)储蓄、贷款账户较多,实行“分本管理卡”控制各账户余额的办法,每日与总账核对。

二、定期核对

(一)使用丁种账页记载的账户,应按旬加计未销账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二)储蓄科目在用“分本管理卡”逐日与总账核对的基础上,必须每月手工通打一次(或计算机打印)全部分户账(卡)余额,与各该科目“分本管理卡”和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三)贷款类各科目在用分本管理卡每日与总账核对的基础上,每月必须通打一次(或计算机打印)全部分户账余额,与各该科目分本管理卡和总账余额核对相符,并与借据逐笔勾对相符。

(四)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同科目总账上的累计积数核对相符。对应加、应减积数,应审查发生原因和数字是否合理、正确。

(五)各种卡片账每月与各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六)各种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每月要账实核对相符。

(七)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在年终决算前账实和固定资产卡片账原值、折旧金额核对相符。

(八)中央银行和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送来的对账单,应即时换人进行未达账项核对。

(九)对外账务核对。存折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时,进行账折核对。单位存贷款账户,应按月或按季填发“余额对账单”与单位对账,记满页对账单即时发给开户单位对账,在半月内由开户单位核对相符,填列未达账项,盖章退回。各开户单位退回的对账回单,会计主管人员勾对未达账项无误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排列,登记入库保管,以备查考。

(十)联行间的账务核对,按联行核对未达办法定期对账。

(十一)联社、社内和同业往来均应使用复写账页,平时记满一页后,即将对账联撕下,及时交对方对账;每月(年)终了,不论账页是否记满,都要将对账联复印或撕下,交对方对账,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更正。第六节 记账规则 第二十九条 手工记账规则

一、账簿的各项内容,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载,发现凭证内容不全或有错误时,应交由制票人更正、补充或更换后,再行记账。基本凭证内容填写错误应更换凭证,单位提交的凭证金额、日期、收款单位(人)更改应退回重制,支付款项不得超过存款余额。

二、记账应用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套写账页用双面复写纸(含压感账页)、蓝黑色圆珠笔书写;红色墨水和红色复写纸,红笔只用于划线和错账冲正及规定红字批注的文字说明,科目余额与科目属性不一致时,总账余额应同方向红字反映或同方向以“-”表示。

三、账簿上所写文字及金额,一般应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如一格写不完时,可在下格连续填写,但其金额应填在末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余额结清时,应在元位划“-0-”表示结平。

四、账簿上的一切记载,不许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和用药水销蚀。

五、因漏记使账页发生空格时,应在空格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空格”字样;因误记使账页发生空页时,应在空页内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会计主管共同盖章,以明确责任。第三十条 电子计算机记账规则

一、数据输入,必须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非操作员不得输入任何数据。

二、数据输入必须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调整账户信息必须根据会计主管人员签发的书面通知书输入;支付款项不得超过客户存款余额。

三、操作员不得自制非法凭证上机处理,更不准无凭证进行数据输入。

四、各项业务应序时处理。

五、由电子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凭证(利息凭证),其转账数据必须指定人员复核,并核对份数、金额及平衡关系是否正确。

六、对红字凭证,输入时按同方向负数处理,用“-”表示,并在摘要栏输入冲账代码。第三十一条 结账的要求和方法是:

一、信用社应每日营业终了结账。日均业务在30笔以上的,每日轧账;30笔以下的,定期轧账,但最长不超过五天。

二、结账方法:一是按照规定的方法编制科目日结单;二是根据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编制汇总科目日结单平衡当日(期)借贷方发生额;三是凭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分别登记总账,并结出余额;四是根据总账,编制当日(期)日计表。无论甲式总账、乙式总账,月末均要结计各科目当月借贷方发生额及自年初累计发生额合计数,填入总账该科目有关栏内。第七节 错账冲正

第三十二条 错账处理。发生差错应按下列办法改正和冲正调账:

一、当日发生的差错,用划线更正法进行改正。

(一)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以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如划错红线,可在红线两端用红色墨水划“×”销去,并由记账员在右端盖章证明。文字写错,只须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的文字写在划销文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盖章证明。

(二)凭证填错科目或账户,账簿随之记错时,应先改正凭证,再参照第(一)项办法更正账簿。计算机输入差错按逻辑删除办法处理,重新输入正确数据。

(三)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改时,不得撕毁,经会计主管同意,可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及会计主管同时盖章证明。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待装订账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二、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的差错。

(一)记账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办理冲正。用红字凭证记入原错误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年×月×日错账”字样,用蓝字凭证记入正确的账户,在摘要栏内注明“补记冲正×年×月×日账”字样,并在原凭证上及原错账摘要栏内批注“×年×月×日冲正”字样。

(二)传票金额或科目、账户填错,账簿随之记错,应重新填制借贷方红字传票,将原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填制借贷方蓝字传票补记入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传票上批注“已于X年X月X日冲正”字样。

(三)传票正确,而科目日结单结错使总账记错,应填制红蓝字科目日结单进行冲正,用红笔注明“冲正X年X月X日错账”字样,同时在原错误的科目日结单上批注于“X年X月X日冲正”字样。冲正错账的科目日结单,结账时视同错账冲正传票,一并结入当日的科目日结单内。

计算机输入差错,凭会计主管人员书面通知及冲正凭证进行更正。

三、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用蓝字冲正法调账(损益类视同当年错账处理)。

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传票冲正,如因冲正金额大而发生反方余额时,账户余额应用蓝字反方反映,科目余额轧差反映,不得更改上年度决算报表。

四、系统内同城或异地划款差错,要凭划出社电报或查询查复书调账,按大额支付、联行、县辖往来规定办理,划入社无权自行调账。

五、凡冲正错账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六、错账冲正传票应编制正副本各一份,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才能办理冲账,并将错账的日期、情况、金额以及冲正的日期在会计核算差错登记簿上进行登记,错账冲正传票正本凭以冲账,副本粘贴在当日工作日志上,以备查考。

第八节 会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必须按时编报会计报表,认真复核,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字迹清晰、签章齐全、报送及时。

一、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包括:

(一)业务状况月(季、年)报表、信贷统计月(季、年)报表;

(二)资产负债月(季、年)报表;

(三)损益表月(季、年)报表;

(三)人民银行、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它报表。

二、内部管理会计报表包括:

(一)业务状况日(旬)计表。每日(旬)根据总账各科目发生额和余额填制。

(二)业务状况月(季)计表。每月(季)末根据总账各科目的上月末余额,当月发生额和月末余额填制。

(三)资产负债表。每月或季末根据总账各科目及有关账户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计算分析填制。

(四)损益表。每月或季末根据损益科目分户账余额填制,旗县联社及其以上机构汇总损益表时,应按合并、盈余、亏损表分别填报。

(五)信贷统计报表

(六)其它附表。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规定的信用社其它报表,其格式和上报时间另行规定。

(七)决算报表。由信用社在年终决算时编制并逐级汇总上报。

三、报表的装订与保管。业务状况表日(旬)计表按月装订,月计表、季报表、决算报表按年装订。装订时应加封面、封底,在绳结处用纸条加封,由装订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已装订成册的报表,封面应填明报表名称、年度、号数、编号并及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第九节 复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传票、账簿(卡)、报表和所附单证都必须认真审查,逐笔复核。复核过的账表凭证,复核人员应盖章证明。未经复核员签章,会计员不准对外签发单证,不准结账;出纳员不准付款;利息收支不准入账;联行、结算信件不准录入或寄发;报表资料不准上报。

一、凡实行专柜形式的,必须当时复核;三人柜组应配专职复核员,两人柜组相互交叉复核。

二、对凭证的复核除按规定审查凭证的格式合法合规外,还应注意凭证印章的真伪,注意挂失止付的存单、存折和其它挂失凭证的真伪,防止诈骗冒领事故的发生。

三、对账簿的复核除按记账要求和记账规则进行核对外,着重复核账号、户名、金额,防止透支和串户,要坚持按照账务核对的要求进行复核,保证账务正确无误。

四、对计息复核,定期结息的存贷款账户,除复核计息积数外,结息时还要逐户审查利率使用,复核利息金额;对逐笔计息的账户,必须认真复核天数、利息金额和利率执行是否正确。

五、对结算业务的复核,凡对外开出的各种结算凭证和其它一切业务单证、联行报单等,要注意审查社名、社号、户名、账号、金额、印章、密押等是否正确,经复核无误后再对外签发(寄出)。

六、对各项支出和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按照规定的列支范围,列支标准,严格审查,复核无误后才能处理账务。

七、信用社对信用网点及外勤流动服务人员所办的各项业务交账时,必须坚持人到账到、款到、重要空白凭证到,坚持逐笔复核手续,严格执行备用金交清重领的规定。

八、对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必须认真复核无误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第十节 年度决算

第三十五条 信用社年度决算就是应用会计核算资料,通过报表数字、书面说明对一年来的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进行的总结、分析和考核。信用社应在理事长(主任)领导下,以会计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加,按照决算工作的要求,全面完成决算工作任务。

一、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一)清理资金

1、对到期贷款,应按期收回。对逾期贷款和历年沉淀贷款应积极清理收回。

2、各类存款中(储蓄存款除外),长期没有发生往来的不动户,要主动联系督促办理并户或销户手续。如确实无法联系的,可转入“不动户”处理。

3、对结算中资金和应解汇款、汇出汇款等应进行全面清理。如有超过凭证传递期、付款期以及不合理延付、拒付的,要抓紧查询;对长期未解付的汇入款,应积极联系解付,对查无着落,又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及时办理退汇。

4、对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要全面、逐笔进行清理,根据情况能收回的尽量收回。对职工借款等个人借款应在年末前全部收回,对业务周转金要全面清查核对,决算日一律如数收回。

5、对委托及代理业务,应按照规定或协议进行清理。

6、对投资性债券和抵押品应清理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7、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清理其他资金。

(二)核对账务

1、检查全部账户的会计科目归属,如发现有运用不当的,应按规定调整。核对总、分余额。

2、全面核对内外账务。对各单位的存贷款账户,以十一月底余额为准,抄制对账单,全面与客户进行年度对账。对内部账务,总账、分户账(簿、卡),要全部通打核对。贷款账户还要与借据核对相符。

3、检查特约汇兑往来、大额支付往来、社内往来、同业往来账务,轧准账卡余额,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及时进行对账,为决算和次年查清未达账项打好基础。

4、编制决算平衡试算表。根据十一月底各科目总账的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试算表,其发生额应逐科目与十一个月的月计表科目合计数核对相符,如不符,必须在决算前查明更正。

(三)盘点财产、1、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有关登记簿、卡进行全面清点,发生财产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按规定及时处理。

2、对当年已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并建立相应的登记薄、卡进行管理。

3、对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等,必须清点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4、对其它资产进行清查。

(四)核实损益

1、对跨年度的各项贷款应按规定的结息期和利率,计算并收回当年的应收利息。

2、按照权责发生制规定,准确计算各项应收利息、应付利息、固定资产折旧和代理业务手续费等。

3、对营业收入、营业支出各科目、账户应全部进行检查,重点放在收付利息方面,如有少收多付或多收少付的,应立即补收或补付。

4、对营业费用科目各账户,应全面进行检查。凡属当年应开支的款项,应在当年报销,不得转移下年度报销或挤占各项支出,也不得将不属于本年度的开支列入本年度,如发现以上问题和其它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开支应立即纠正。

5、对各项营业税、其它税及附加,要进行逐项复查,做到计税基数准确、税率准确、税额准确。

6、对其它营业收支、营业外收支科目各账户,要逐户逐笔清查,做到开支合理、收支清楚,符合规定。

7、实行并表制的营业网点,年度决算前应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全数上划管辖信用社列入当年损益。对交通、通讯不便或离信用社较远的营业网点,可由联社决定,将损益提前上划,上划后至决算日发生的损益,先以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科目列账,待次年营业开始后,再转入损益类科目的有关账户。

二、决算日工作

(一)处理账务

1、决算日收到的各项业务凭证,必须当日列账,不得积压。

2、凡实行并账、交账制的信用网点,必须于决算日到信用社报账,并结清业务周转金。

3、决算日中央银行、同业、联社、社内各往来科目余额,必须与对方账务核对一致。

4、决算日营业终了,要按照账务核对的有关规定,彻底进行一次总分账务的核对,保证总、分账完全相符。

5、决算日营业终了,应由主任会同会计、出纳主管人员对现金、有价证券共同进行盘点核对。账账、账证完全相符后,填写查库登记簿,并由参加人员签章证明。

(二)结转损益 在损益账务处理完毕,账务核对相符后,应将各损益科目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本年应纳所得税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出的本年净利润或亏损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三)按照正常的月末日,办理当日和当月结账。

(四)编制决算报表及编写决算说明书

年度决算终了,应按照会计报表的有关规定,编制各种月报、季报和决算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间、份数上报。为了补充报表数字所不能表达的实际内容,各级决算汇总单位应就决算数字形成情况或变化原因及对收支的影响进行分析,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与决算报表一同上报。

(五)结转新旧科目及新旧账簿

三、决算后的工作

1、盈亏处理。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信用社提出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意见,经民 主管理组织审议通过并报县(市)联社核定后,进行盈亏处理。

2、审核汇总决算报表。各级管理部门收到所辖信用社上报的决算报表时,应贯彻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在审核时,要注意上下年度以及各报表之间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科目和账户使用是否正确,各项提留和损益的核算有无错漏,利润分配或处理亏损是否符合规定。

3、整理装订旧账表。按照账簿和报表整理、装订、保管的有关规定,编号登记,入库保管。第四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用社会计电算化,是指信用社应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业务,含对公业务、中间业务、电子汇兑、储蓄业务及联网通存通兑等。

第三十七条

会计软件的开发、应用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要具有防弊防错和实时监督的功能,同时要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装置。

第三十八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信用社,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主管负责组织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各项工作。凡要求输入计算机开销账户、冲账、删账、调整计息积数、调整利率、启动计息、修改客户密码、取消挂失、冻结、解冻等,均须根据会计主管批准的书面通知办理(储蓄业务根据储蓄合法凭证按权限输入开销账户)。

第三十九条 应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信用社,应根据电子计算机处理业务的特点,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处理权限。

第四十条 操作人员的权限。计算机操作人员分为:系统管理人员、一般操作人员和复核人员。

一、系统管理人员,有权对系统运行进行控制并操作,有权检查各业务柜组或柜员操作终端机的情况及终端机的状况,但不得处理具体业务,也不得装入与本社业务无关的程序和数据。

二、一般操作人员在规定业务范围内负责录入账务数据及进行账务查询。操作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做到人定岗,岗定责,岗定机。

三、复核人员,按照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复核业务操作并进行查询,负责本柜组的账务核对。

第四十一条 会计业务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业务、技术培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操作员与复核员必须交叉,不得越权处理会计业务。

第四十二条

操作人员使用的个人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防止。第四十三条 计算机打印输出数据信息文件如下:

一、每日打印输出:流水账、科目日结单、运行日志(或存储软盘)、日计表、各科目及分户账余额表、冲账、删账、调整积数清单等资料。

二、每月打印输出:总账(逐日存储)、分户账、月计表。

三、每季打印输出:储蓄(对公)结息报告表、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年终打印输出:业务状况报告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半年报和试算表分别于7月和12月初打印输出。

第四十四条 所有文件均应备份,由专人管理,移地妥善保管。第五章 利息计算

第四十五条 信用社必须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的计算范围、利率和结算时间、方法,正确计算利息。

一、利息计算的规定

(一)各种存贷款的结息日期,除应按照各种存贷款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的协定办理外,一般有下列几种:

1、定期结息。根据各种不同的存、贷款情况分别采用按月、按季和按年等固定的结息日期。按月结息为每月20日;按季结息为每季末月的20日;按年结息为每年的12月20日。结算出的利息,必须于各该结息日的次日入账。

2、约期结息。按约定的到期日。结算一次利息,但对于跨年未到约定归还期限的贷款、存放中央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定期存款,拆出资金和调剂(调入、调出)资金,如未按季、年结息的,应结计收回至本年度12月20日的应收利息。

3、随时结息。对存款户中途结清账户、借款户提前或逾期归还贷款时应随时结算利息。

(二)存、贷款计息天数,应“算头不算尾”,定期结息的,计算利息时应包括结息日。

(三)计息本金和计息积数合计,起点为元,元以下不计息,利息金额计至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分段计息的,其各段计至厘,汇总各段时计至分。

(四)利息收付,除对个人的存贷款利息可以收付现金外,其它存贷款利息,一律转账处理。各种利息的收付,必须对外签发利息收付通知单,以备查考。

(五)储蓄存款、联行往来利息计算,按国务院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和联行往来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存款、一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长期投资、发行债券,按季计算并预提应收、应付利息。

(七)其它计息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利息计算方法

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利息=本金×时间×利率 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利率的换算:

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月利率÷30(天)或=年利率÷360(天)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用余额表计息。每日营业终了,将各账户余额抄列计息余额表,如一个科目中有不计息户的,可将不计息户余额加计总数填入不计息户,每旬(月)末应结出累计计息积数,与总账科目累计计息积数进行核对,无误后根据执行利率计算利息。

(二)在账页上计算积数计息。在账户余额变动的当天计算积数,结息时,先将各户计息总天数与日历天数核对一致,然后加计累计积数,经复核后根据执行利率计息。

用余额表计息与在账页上计算积数的计息天数计算,均按日历天数计算。一个科目只能采用其中一种,不能两种同时采用。两种计息方法的公式为: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错账冲正涉及到利息的,应根据该笔错账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或账页积数栏),于下次计息日一并计算。

(三)逐笔对年对月计息。对于单位定期存款、逐笔核贷及小额农户贷款,于存贷款到期时(贷款期限跨年度的,应在十二月二十日结息)采用对年对月的方法计息。对年一律按360天,对月一律按30天计算,不满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日历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以整年整月计算的:

利息=本金×时间(年或月)×(年或月)利率 全部以天数计算的: 利息=本金×天数×日利率

(四)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根据存入方式的不同,分别适用以下两种方法计息。

1、按平均存期计息,即:每月按规定的金额存入,没有漏存补存现象,到期支取利息的公式为:存期(月数)+1 利息=月存额×存入次数×

×利率

2、用月积数计息,是指未提前支取发生漏存次数款超过规定次数的,即:在存期内发生漏存、补存的,应根据账面“余额累计”(漏存月份余额为上月余额)乘以规定的月利率,即为应付利息。

(六)本利和计息。对于贷款单位(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信用社按规定从借款单位(人)账户扣收部分贷款本息时,可采用本利和计息的方法计息。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月的:利息=本利和-[本利和÷(1+月利率×月数)] 全部化为天数的:利息=本利和-[本利和÷(1+日利率×总天数)]

(七)电子计算器计息。

三、其它计息的规定

(一)贷款展期应按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的累计贷款期限达到的利率档次,从贷款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二)贷款逾期,以贷款合同规定期限为依据,从到期日的次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贷款到期日为例假日,提前归还,应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次日归还按相应后移的天数计收利息,不按逾期利率计算。

(四)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日为例假日,可在例假日前一天支取,按到期支取计息,但应扣除相应提前天数的利息;例假日后支取,按过期支取办法处理。

(五)使用计算机计息的,结息前须由操作员打印出计息表,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无误后通知操作员进行计息处理,利息支出(收入)汇总凭证经复核人员签章之后交会计人员,按正常业务审查处理。第六章 结算业务

第四十六条 信用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合理组织结算,为开户单位(人)办理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结算业务。第四十七条 办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四十八条 资金收付双方发生的经济纠纷,应由其自行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第四十九条 依法为客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国务院授权和中央银行规定外,其他部门和地方委托监督的事项,以及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事项,均不得受理。不得停止对客户存款的正常支付。第五十条 办理结算,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结算业务。

二、严格执行结算纪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随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受理无理拒付、自行拒付退票,不扣或少扣滞纳金,不准在结算制度之外另行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回单;不准签发未收款项的银行汇票、本票;不准拒绝受理客户和他行、社的正常结算业务。第五十一条 信用社结算业务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接入现代化支付系统办理。信用社内部票据交换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指定专人负责票据交换工作,严格遵守票据交换规则,不准兼管中央银行备付金账户,不准兼管同业存放往来账户,不准兼管内部往来。

二、票据交换业务要经认真复核,对所辖网点的提出凭证加盖专用公章。

三、提出提入贷方凭证指定专人对凭证与清单进行勾对,发现内容不符或涂改立即查询。

四、对支付系统或特约汇兑的往来账业务,要及时分发到网点,加速客户和信用社的资金周转。

第五十二条 为单位(个人)办理结算业务,应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以及应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按支付结算业务规定收取手续费和凭证工本费。

第五十三条 办理结算发生责任事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除自然灾害外,因计算机故障、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社)资金使用的。应按同期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因违反《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发生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社)资金使用的,应按结算赔付率计付赔偿金;因错付或资金被冒领的,应及时查处,属信用社责任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二、客户办理结算,由于客户填写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以及票据和印章丢失等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第五十四条

经确认的结算损失扣除应由个人或有关部门的责任赔偿后,计入当期损益。数额较大的结算损失可分期摊销。

第七章 信用社网点会计工作

第五十五条 信用网点(农村合作银行各网点、统一法人信用社、分社、储蓄所、信用站)是信用社附属会计核算单位。其核算管理采取并表、并账和交账三种形式。第五十六条 并表式网点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一、并表单位人员配备必须达到钱账分管和印证分管等基本制度的要求。在日常营业中,至少有专职会计、出纳和复核员各一人临柜办理业务,由网点负责人或复核员负责会计、出纳工作,并登记会计、出纳工作日志。

二、并表单位应按照会计基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完整的账务组织,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设置现金库存,每日结账(储蓄所要编制营业报表,一式两份,一份连同各种凭证、科目日结单送交储蓄事后监督)。每日核对库存,定期查库,于每旬、月末前一日根据总账科目余额,当旬、月发生额填制旬报、月报报管辖信用社。管辖社接到后凭以记载汇总总账或汇总月计表。但年终决算日必须于12月31日进行,不得提前。

三、并表制信用网点与管辖社(行)之间的资金往来,使用“社内往来”科目核算。信用网点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网点与网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通过管辖社(行)划转,原则上不设置存放银行款科目,存款准备金由管辖社统一办理。

四、社内往来分户账,管辖社(行)、分支机构(分社、储蓄所)均应使用复写账页,每记满一页后要互送对账单,随时对账,如遇未达或错账,要及时查明更正,季末、年末双方余额必须一致。

五、并表制信用网点的费用由其管辖社(行)统一列支。各项营业收入和支出,日常按规定账户列账,年终决算前将各账户余额填制明细表,采用红字冲转的办法,将损益类各收支科目通过社内往来结平划转管辖社。冲转后,分支机构年度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类会计科目既无余额,又无发生额。

六、并表制信用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向管辖社领取,按规定健全保管、使用、销号和复核监控制度。已使用的账表、凭证等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装订,抄列清单,次年上交管辖社统一存档保管。第五十七条 并账式网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并账单位根据保证资金安全,及时结报清楚的原则,一般应每天编制并账表向管辖社办理并账,路途较远,留人值宿,安全条件较好的,也可隔日并账,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二、并账单位对外办理业务,必须固定会计、出纳至少各一人,实行双人临柜,钱账分管,账款逐笔互相复核,每日结账、核对库存,会计、出纳因故缺勤要有人顶班,不准一人对外营业。

三、并账制信用网点的现金业务应通过“业务周转金”科目反映,现金业务的登记核算,按出纳制度规定办理。

四、并账制网点按照经办业务需要,使用有关存、贷款科目,利息收、支科目和业务周转金科目,并设立相应科目的副本总账,副本存、贷明细分户账和副本现金收付登记簿(日常复写一式两份,一份报账时送管辖社备查),还要设置开销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等各种必要的登记簿,不设业务周转金和各项利息收支明细账。

五、并账制网点向管辖社领回业务周转金时,应记“业务周转金”科目的贷方,“现金收付登记簿”记领入数(不编制凭证),在报账期间,发生业务周转金不足或过多时,应提前报账。管辖社在各有关科目下,按并账网点设统驭账户,进行控制监督,并视同自身账务进行核算。

六、并账制信用网点办理存贷业务时,一律通过现金收付处理,坚持发生业务当时记账,逐笔核对传票、账、簿和现金收付四相符。

(一)全部现金收入传票合计金额,在等于当日现金收付登记簿的收入合计数(剔除当日领用的周转金数额),全部现金付出传票合计金额,应等于现金收付登记簿的付出合计数。

(二)现金收付登记簿本日最后余额,应与实际结存现金核对相符。

(三)根据当日各存、贷款科目借、贷方传票,与有关存、贷款分户账逐笔勾对相符。

七、并账制信用网点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向管辖社报账。

(一)在报账时,业务周转金实行“全额交回,重新领取”的办法,报账期现金收付登记簿的最后余额,即为应交回管辖社的现金总额,上交现金后,在现金收付登记簿上登记一笔上交现金的付出记录(不编制传票),结平现金收付登记簿。

(二)报账表编制完毕,还应进行自我核对和试算平衡。

1、报账表的借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应与现金收付登记簿和汇总传票(现金)收、付合计数(不包括领取、交回的备用金)各自相符。

2、报账表上的“交回现金”数,必须与实存现金核对一致。

3、报账表各存、贷款科目本期余额,应与各该科目副本分户账余额相加之和核对一致。

4、报账表上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结存份数应与各种类重要空白凭证实存份数分别核对相符。

八、并账制信用网点要加强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其管理方法与信用社相同,存单、存折及其它重要空白凭证,应随用随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名章,不得在重要空白凭证上事先盖章。并账制信用网点对结清的副本账、表等,要隔年上交管辖社统一保管,不得任意散失。第五十八条 交账式信用网点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一、交账网点只办理储蓄和贷款业务,不保管账卡,不办理存折结算业务。

二、交账网点办理业务时,按序号序时登记“现金日记簿”一式二联,现金日记簿留底联代“储蓄存款开销户登记簿”。

三、交账网点定期向管辖社交账,业务员一般为每天交账,最长不超过三天。平时收入现金较多时,就及时编制交账表交账。

四、信用社对周转金按站设立分户账,周转金必须交清重领。交账时必须坚持“四到”,即人到(亲自交账,不得委托他人代交)、账到(现金日记簿、交账表、传票汇总单及所附单证)、款到(结存现金全额交清)、重要空白凭证到(结存和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及重要单证领用单)。第八章 劳动组织

第五十九条 劳动组织形式要根据业务需要,核算特点和人员情况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三人专柜形式,即设两名记账员和一名专职复核员,由复核员负责专柜工作。

二、二人专柜形式,即设二名记账员,各分工一部分账务,相互制约、相互为对方复核。

三、柜员制形式,即实行单人临柜,自我复核,严密监控,自担风险的形式。这种形式必须配备较完备的电算化设备、完善的监控设施及严密的事后监督。

四、柜组设置。业务量大,需设多个柜组的,要均衡柜组间的业务量;便于柜、组间的凭证传递、工作配合,便于客户办理业务。

实行轮休的网点,必须配备专职代班人员。第九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六十条 信用社机构裁撤,转移隶属关系以及各级营业机构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均应办理交接手续。轮休代班,短期离岗亦应向接替人员交接清楚。任何会计人员在没有办妥工作移交前不得离岗。

第六十一条 会计及会计人员的交接,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的,除追究原任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机构变动会计工作的交接,由上级管理部门监交。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社、旗(县、区)联社的会计部门主管人员交接,由本联社主任或自治区联社指派代表负责监交;基层信用社内勤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由管辖联社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监交;网点会计员的交接,由内勤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第六十二条 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

一、会计主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应编制移交清单,向接任人员办理全部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移交清单包括:

(一)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用日计表代替,只填余额);

(二)会计档案移交表;

(三)移交清单,详细列出会计部门保管的印章(并加盖印模附于清单后),密押(机),规章制度,档案文件,资料及应交的其他物件等;

(四)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对账务差错,悬案及账务以外的未了事项,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移交接任会计主管人员继续处理。

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根据移交清单逐项清点核对相符,会同监交人员共同盖章后一份列入当地信用社档案存查,一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六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交接

一、编制移交余额表将经管的账簿各账户余额和贷款借据等逐户移交接任人员凭以核打分户账余额和借据,进行账据、账账核对无误后,由移交人员在余额左侧盖章证明,为防止差错,储蓄分户账和贷款借据应逐笔抄列清单,以便备查。

二、编制移交清单,将经管的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公章,密押(机)以及文件资料等点交接任人员。

三、对正在办理的未了事项,如银行承兑汇票,应承付的(包括延付)定期代收款项、委托收款、已挂失止付等事项应写成书面材料向接任人员交待清楚。

以上移交余额表,清单和书面材料,均填写一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后,由当地会计部门归档存查。第六十四条 短期离岗的交接

会计人员、内勤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短期离岗,必须由称职的人员代理其工作。要建立“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登记备查。交接时双方除认真核对有关账项并盖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每年年终,应将“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列入会计档案保管,以备查考。第六十五条 机构裁撤合并的交接

一、撤销机构的交接处理

(一)撤销机构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核对账务,处理账务悬案,清点财产,整顿会计档案,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二)编制移交清单和移交日计表一式二份,经交接双方和上级主管部门监交人员盖章后,双方各执一份入档保管。

(三)将全部账务按科目和账户编制余额划转清单(用一般余额表代替),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交接收机构。划转后各科目均无余额。

(四)在账务划转后,应编制移交日止的当月月计表和业务状况报告表(各科目余额为“0”)各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报上级主管部门一份。

二、接收机构的交接处理

(一)根据移交清单和余额划转清单,认真核对无误后,通过会计分录并入自身有关科目账户中。

(二)对撤销机构撤销后的联行账务,应按照联行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三、原管辖部门的交接处理

接到撤销机构上报的月计表和业务状况报告表,经审核无误后,分别汇入当月和当年的报表内。第六十六条 机构转移隶属关系的交接

转移隶属关系的机构,不办理账务交接手续。交接事项由双方上级管辖部门办理,原管辖部门应将移出机构的各科目上年末余额,编制转移余额明细表(用月计表代替)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寄新管辖部门,以便新管辖部门核对年度决算表的上年余额。此项上年末余额的移出移入数,双方管辖机构均应在决算说明书中说明。第十章 会计检查分析与事后监督

第六十七条 会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账务检查、业务检查和财务检查等。

一、账务检查,主要是检查凭证、账、表及其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做到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载和反映各项业务活动,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二、业务检查,主要是检查各项业务(存贷业务、联行结算业务、往来业务、现金出纳业务、代理业务等)是否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办理,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有无管理上的漏洞,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财务检查,主要是检查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财务收支计划完成情况。

第六十八条 会计检查方式。根据会计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各信用社可按检查的程序、范围和时间等采取不同的检查方法。一般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题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

第六十九条 信用社会计检查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旗县区联社应按五至七个营业机构配备一名专职会计检查辅导员,基层信用社由内勤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兼任会计检查辅导工作。

第七十条 信用社应在日常核算或年度决算的基础上,根据会计账表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利润等数据,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进行归类、汇总和分析,总结和揭示一定时期业务经营、财务收支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建立分析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 信用社会计部门对会计数据及有关调查统计资料应及时加工整理,系统积累,逐步建立会计数据库。第七十二条 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

资金分析:资金可用量、资金流量状况及增减变化分析;内部资金、联行在途资金和票据清算情况分析等; 结算分析:结算资金结构及清算情况分析等;

财务分析:资本金和负债分析、资产分析、成本分析、盈亏分析、所有者权益分析等; 工作效率分析:业务量增减变化及人均业务量分析等; 工作质量分析:会计、出纳、结算、联行等核算质量分析等。

第七十三条 会计分析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会计分析按要求和目的不同分为全面分析、专题分析等。按时间不同,分为定期分析和不定期分析。会计分析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分析的数据口径必须一致。

第七十四条 事后监督可采取本级监督和集中监督两种形式。信用社视业务量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事后监督员,坚持序时监督,凡经事后监督审查的凭证、账表等均由事后监督员签章确认。

事后监督采取重新记账的方式,监督的重点有:审查凭证账务,监督明细核算,核对总分账务,复查利息计算等。凡实行柜员制形式的必须采取事后监督方法,以严密制约,减少差错,堵塞漏洞。

储蓄专柜、储蓄所的储蓄业务,必须实行事后监督。信用社储蓄所事后监督,按照储蓄所的会计科目及账簿的设置,按柜、所设立全套副本账目,通过对储蓄业务的二次核算进行事后监督,并视同本身账务进行核算。第十一章 印章密押(机)管理 第七十五条 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社名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二、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

三、现金付讫章: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四、转讫章:用于一切转账凭证、回单、收付账通知等。

五、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有关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

六、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业务往来凭证、往来报告表、信汇凭证、联行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七、汇票专用章(钢印):用于信用社对外签发或代理签发的银行汇票。

八、特约汇兑专用章:用于参加特约汇兑业务的信用社签发特约汇兑往来凭证、对账清单以及汇兑查询、查复书等。

九、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第七十六条 签章规则

一、各种单证,除按规定加盖业务印章外,存单、存折、收据、现金和转账凭证等要加盖记账、复核人员名章;收账通知、支款通知,要由复核员加盖名章确认;错账冲正传票、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列账传票、费用等还要由内勤主任审查并加盖名章。

二、各种账簿应在余额后加盖复核人员名章,账页记载满页由更换账页的记账员在账页下端签章。

三、各种报表应加盖制表、复核及有关人员名章,对外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还要加盖信用社、联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行政公章。

四、组织人员对账务进行检查核对,应由检查核对人在有关账表单证上签章,以示负责,具体签章方法是:

(一)经过审查的业务凭证,在传票封面右下端空白处,注明检查日期、内容,加盖个人名章。

(二)明细核算各分户余额与总账余额核对无误后,在总账余额前盖章。

(三)账实、账据、账卡及重要空白凭证核对相符后,均在有关分户账簿的余额前签章。

五、已用账簿和传票装订后,除由有关人员在账首、账簿及传票封面上加盖名章外,还要由装订人员、内勤坐班主任(或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第七十七条

业务印章的刻制与管理

一、业务印章的刻制。各种业务印章的式样由自治区联社统一制定,授权各旗县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刻制颁发,信用社及信用网点不得自行刻制。其中:社名业务公章、现金收讫、现金付讫、转讫和结算专用章必须有年、月、日;结算专用章必须有社号;因业务量大,需刻制多枚的,应分别加刻(1)、(2)„„序号予以区分,业务印章不得使用篆体字。

二、业务印章的使用

(一)各种业务印章在使用前,应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换人使用,要办理交接手续。对使用年久字迹不清的印章,应及时申请更换,更换停用的印章,经审查后上缴旗县联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统一销毁,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停用、注销日期。

(二)业务印章除现金付讫章用蓝色印油(泥)签章外,其他均使用红色印油(泥)签章。

(三)会计人员办理业务事项时,应一律加盖备案(必须与身份证姓名相同)的名章。个人名章不得授予他人代盖,否则由授受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十八条 联行密押必须经旗县联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审查并明文确定编押人员;变动密押经管人员必须经审定机构核准,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押机按密押保管使用规定管理。

寄送密押代号表,必须加封,以绝密件通过机要部门或派专人直接寄送。联行密押代号表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期间,必须加封,由各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过期密押代号表销毁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联社营业部和业务量较大的信用社必须做到印章、密押(编押机)和重要空白凭证三人分别保管,分别使用。联行专用章应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密押应指定第一、第二管押人,二者不得相互混淆;业务量较少的信用社必须坚持印、押分管,印、证分管。

第八十条 业务印章和密押(机)的管理。业务印章和密押(机)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人离必须锁入抽屉。非营业时间,应入库保管。

各类会计专用业务印章和密押(机)在未启用或停用待销毁期间,必须加封并由主任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第十二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八十一条 有价单证是指具有价值的特殊凭证,如各类债券、股票、定额银行本票、定额支票、定额存单等,应视同现金管理。其特征为: 有固定面额;有特定用途;凭证连续编号。第八十二条 有价单证的管理要求:

一、有价单证,由国家有关部门及自治区联社统一印制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印制。

二、有价单证的调出、调入、保管和运送,均比照现金办理。

三、有价单证要贯彻“账证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账,由出纳部门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四、信用社购买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必须通过表内科目核算,除按照专用表外科目核算的有价单证,其他有价单证也一律纳入“有价单证”表外科目核算,并按单证种类、年度分户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真实、准确反映有价单证的库存和使用情况。

五、有价单证应建立严格的领用、交接、核算和核对手续。有价单证作废,除特殊规定,均应在单证上加盖“作废”戳记,单独编制有关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将作废单证作附件。作废单证的号码也应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备查。

六、已经兑付收回的有价单证,应当时加盖“兑付”戳记(以现金兑付的加盖现金付讫章)、剪角,销记表外科目,并与“有价单证登记簿”及相关科目或资金往来进行核对,并及时组织解送和按规定权限办理销毁。

七、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有价单证库存,账实核对相符后,将库存数量、金额与日计表金额核对相符,填写查库记录,以备查考。

第八十三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由信用社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经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如支票、汇票、存单、存折、贷款收回凭证、报单等,是信用社凭以办理收付款项的重要书面依据。第八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要求:

一、重要空白凭证由国家有关部门及自治区联社统一印制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印制。

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包装、调运、领拨必须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安全,严防散失。各类重要空白凭证一律加印号码,由自治区联社统一组织印制。

三、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设立“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立户,以假定价格(每本或每份一元)记账,并登记凭证起讫号码。

四、信用社领回待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存放于专用库室;营业网点备用的重要空白凭证须设置专柜加锁保管或设立专用库室保管;非营业时间应将重要空白凭证放入会计专用保险柜保管;经管人员外出或离开座位时应入屉加锁保管。

五、重要空白凭证要实行专人管理,贯彻“证印分管、证押分管”的原则。

六、各业务专柜或经办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将领发的数量、起讫号码等逐项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柜面使用应当时逐份销号。

七、出票人(开户单位或个人)领购空白支票时,应填写支票领用单,加盖开户单位(个人)财务预留印鉴,专柜经办人员要认真核对,防止冒领。出 首时原则上每次一本,在发给出票人前,必须将出票人的账号和付款人全称在空白支票上加盖齐全,不得交由出票人自填。出票人销户时,必须将剩余空白支票缴回注销,不得短缺,并在其账户的领用凭证记录处注明缴回空白支票张数和起讫号码备查,对缴回的空白支票立即截右上角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凭证的附件。

八、重要空白凭证填错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或交账日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九、信用社至少每月应对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使用、结存数量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核对,并在登记簿上签章和记录备查。旗县联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会计部门应经常组织人员对所辖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保管、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

十、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剂与交接。重要空白凭证暂时不足,盟市内县与县之间需进行调剂时,应视同出入库办理有关手续,由盟市所在地办事处组织进行。信用社之间的调剂,通过联社办理。专柜、网点和营业人员之间的调剂,必须通过信用社办理,不准自行互相调剂。

重要空白凭证经管人员变动,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监交。

十一、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严禁用重要空白凭证作教学和练习使用。如因业务技术比赛需要,应由主办部门提出所需要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数量清单,经信用社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发出时,应先截角或加盖“作废”戳记,用后由会计部门会同稽核部门组织销毁。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八十五条 会计档案是重要的历史资料,是信用社历年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记录,是会计检查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和销毁制度。会计档案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

第八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计算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

(一)信用社会计决算报表及汇总决算报表和年度会计分析报告;

(二)信用社实收资本(股本)及股权明细账;

(三)客户挂失登记及补发凭单收据等账簿、凭证;

(四)会计档案保管及销毁手册(登记簿);

(五)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六)机构变动(撤销、合并、分立等)交接清册;

(七)有权机关(公、检、法等部门)查询、冻结及扣划书;

(八)账销案存记录(登记簿、清单等);

(九)需要永久保管的其它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保管十五年的会计档案

(一)会计凭证及附件;

(二)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的账、簿、卡;

(三)信用社月(季)报表及全辖汇总月(季)报表、中期(半年)财务会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四)重要单证和重要印章的领发、保管和缴销记录;

(五)会计人员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六)需要保管15年的其它会计资料。

三、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一)下级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半年报、决算报表及会计分析报告);

(二)联行往来(社内往来、行社往来、同业往来、支付系统及特约汇兑往来)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三)密押、代号使用和保管登记簿;

(四)信用社与客户的对账回单;

(五)已处置固定资产卡片账;

(六)计息科目余额表;

(七)需要保管5年的其它会计资料。

四、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

(一)信用社日(旬)报表;

(二)计算机应用系统运行日志;

(三)计算机应用系统流水账;

(四)各种不定期报表;

(五)需要保管3年的其它会计资料。第八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

一、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管理,设置专用保管库,设立“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逐项编号、登记、入库管理。人员调动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二、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切实防止火烧、虫蛀、鼠咬、霉烂等,保证其完整无缺。

电子档案每年翻录一次,实行双备份,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保管年限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电子档案应打印出书面档案,装订保管。

三、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防止丢失和泄密。

四、建立“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并按规定内容做好详细记录,由会计主管和经办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申请,并经会计主管批准方可调阅,调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公、检、法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正式公函,经社主任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时,信用社应有专人在场陪同,查阅,不准将会计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对处理案件时所需的证据和有关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得将原件抽出借走。

五、调(查)阅会计档案的申请及公函(介绍信),应由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共同签章,并专夹保管,以备查考。第八十八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与销毁。

对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对于已满保管期,应销毁的会计档案,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会计档案中除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不作移交外,对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在保管期满后,是否移交给当地档案馆保管,应根据当地档案部门的规定,由旗县联社和当地档案馆协商决定。

二、移交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时,必须认真检查是否齐全、完整,并按规定造具清册连同案卷目录逐项清点核对,一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交接完毕,信用社应留存一份移交清册,永久保管。

三、已满保管期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由旗县联社负责销毁。销毁前必须以联社为单位造具“销毁会计档案清册”。销毁时应由联社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并注意保密和安全,严防散失或发生流弊。销毁后,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如有未了账项待查,可对必须保留部分的会计档案延期销毁。

第八十九条 会计档案的检查。信用社应至少每年对会计档案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会计档案的保管、调阅手续是否齐备,档案保管是否完整,账实是否相符,是否符合保管要求等内容。第十四章 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 第九十条 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一)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会计法规;

2、依据本制度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遵循经济核算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4、坚持原则,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违纪行为、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5、保守会计秘密,妥善保管各种会计档案,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6、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廉洁奉公,高效、优质、文明服务。

(一)权限

1、有权要求开户单位的财会部门和本社其他业务部门(人员)认真执行财经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办法,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制止、纠正并拒绝处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可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对违规的业务事项,单位领导人坚持办理,会计人员可以执行,但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有权监督检查本社各岗位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保管、资金使用等情况,发现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社主任或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3、有权参与本社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第九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任免、奖惩。

一、各信用社、营业网点的会计人员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选任。

二、信用社应建立对会计人员的定期考核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廉洁奉公、长期保持账务正确、维护国家、集体资金财产安全,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在技术上有发明创造的会计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信用社会计人员因工作失职,违反政策、纪律,有章不循,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账务差错或经济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情况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按《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内部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账务差错及案件严重的有关社,要追究会计主管及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第九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参照执行本制度。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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