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的暂行规定_关于辞退辞职的通知

2020-02-29 辞职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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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

关于教职工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的暂行规定

为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辞 职

第一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和三十九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其辞职按聘用合同规定办理。

第二条 开学之前两周之内及学期结束前,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辞职:

1、因不可抗拒原因确实无法坚持工作的;

2、被录用或选调为国家公务员的;

3、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条 在开学前两周至学期结束前,被其他院校录用,学校不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四条 教职工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本人向所在部门提交《辞职申请书》,所在部门接到教职工《辞职申请书》后,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其加以挽留。挽留无效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对申请辞职人员的条件和手续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院长审阅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 教职工获准辞职后,应办理离校手续,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携带学校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六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与学院签订有培训、出国等协议的人员,未满约定服务期的,应向学校缴纳剩余服务年限的培训费用。辞职人员造成学院损失的,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辞职时所在学期个人基本工资总额的50%。

第二章辞 退

第七条 学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经教育无效,可依规定予以辞退:

1、违犯工作纪律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的。

第八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于严重失职、打架斗殴、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学校给予处分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九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不得单方辞退:

1、因工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条 辞退教职工,由所在部门集体讨论后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报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阅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同意辞退后,辞退人员与学校结清有关手续并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开具辞退证明。

第十二条 因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裁员时,发给被裁退人员裁员补偿。裁员补偿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月工资是指裁员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章自动离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自动离职,是指本校教职工由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般表现为旷工、未按规定要求辞职,未获学校批准而擅离职守、外出学习未经批准,不按时返校。

第十四条对自动离职人员的处理

(一)自动离职人员自确定之日起,由学校予以除名,自此终止与学校的公职关系,停止享受学校在编教职工的一切待遇。

(二)自动离职人员从确定之日起,由院长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所在部门转送本人。

(三)对自动离职人员,在学期结束前,学校不办理人事、工资、档案、组织等手续。学期末,按规定交赔偿金后,一次性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四)自动离职的教职工,给学校造成工作和经济损失的,责令其给予学校经济赔偿。与学院签订有培训、出国等协议的人员,未满约定服务期的,应向学校缴纳剩余服务年限的培训费用,与学院签订

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向学校缴纳一年基本工资总额50%的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限满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支付上年度工资总额30%的赔偿金。

第十六条自动离职处理的审批程序

(一)自动离职学期初处理程序:

所在部门应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人签字后送院长办公室审核汇总,经分管院长同意,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院长办公室通知其所在部门及本人。

(二)自动离职学期末处理程序:

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到校,按规定缴纳赔偿金后,院长办公室办理人事、社会保险、档案、党组织关系等手续。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对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未归者,应将其有关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院长办公室,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Ο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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