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研究蒋志军_税收执法纳税服务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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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与税收执法研究

长期以来,兼顾严格执法与纳税服务一直是困扰税务机关的一个难题,二者之间的关系得不到妥善解决,既削弱了执法力度,又制约了服务水平的提高。因此,正确理解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积极创新税收执法、服务理念,构筑起新的执法、服务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

一、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一)税收执法

税收执法是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所实施的一系列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行为。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等方面。虽然种类不同、方式各异,都是税务部门以国家名义,体现国家意志,依法实施的行为,具有无偿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必须履行的职责。税收执法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能否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和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以及税收对市场经济的杠杆调节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实现。

(二)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各个工作环节,分布在税务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中:税前——为纳税人提供公告咨询、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税中——为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依法纳税创造条件;税后——为纳税人监督投诉、行政复议、损害赔偿提供渠道。

二、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后,纳税服务已和行政执法一样成为整个税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依法治国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与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就如同硬币的两面,不可分离。显而易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这是做好整个税收工作的前提,也是税收执法的基础。而良好的税收执法既可以为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也可以提醒纳税人循规守法,避免事后加倍处罚的损失,这本身就是一种更有价值的服务。因此,要树立税收执法也是纳税服务的观念,把从严执法和热情服务结合起来,既把纳税人当作管理对象,更把纳税人当作服务对象。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坚持服务与执法并重,努力做到在严格执法中提供优质服务,以优质服务促进税收执法。

三、现实中存在的误区和主要矛盾

(一)过分看重税收执法的作用,轻视纳税服务 由于长期受陈旧的税收管理模式影响,在税收执法过程中,过分强调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多、义务少,而强调纳税人的义务多、权利少,形成一种“居高临下”、“单纯监管”、“有罪推定”等传统的思维定势和管理理念,导致个别税务干部仍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将自己凌驾于纳税人之上,只讲税收执法,不讲纳税服务,漠视纳税人的权利,时而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甚至一些税务机关中仍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越权、滥用权力随意处臵涉税问题,收“人情税”、“关系税”,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时有发生,涉税犯罪得不到应有的追究和制裁,使依法治税仅仅成为了一句口号。造成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逆反心理,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二)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弱化税收执法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纳税服务工作地位的不断提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忽视税务机关管理职能和弱化执法力度的现象。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片面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形成行政不作为,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导致了执法不严,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基层单位出现的这些问题,反映出部分税务干部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认识上的误区,经常简单地将二者对立起来。

(三)职责与职权的缺位或越位

对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两种行为的含义理解不清,致使不能正确面对税务机关所具有的执法与服务的双重职能,也不能正确认识纳税人是税务管理对象与接受服务者的双重身份。把本属于税收执法范畴的工作使用服务手段来处理,或把本属于服务范畴的涉税事项采取税收执法手段来对待,造成职责与职权在履行过程中的缺位或越位。

四、转变观念、注重实际、坚持依法治税,妥善处理二者关系

(一)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依法治税

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依法治税应内外并举、齐头共进,对内应加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要通过各种执法监督体系,制约税收执法权,严防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过大等问题的发生。对外应 严格执法税法,充分运用执法权责,大力规范和整顿经济税收秩序。

(二)转变陈旧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税务机关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与时俱进,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转变陈旧的管理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执法向执法与服务的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形象性服务向实效性服务转变。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热情服务,建立良性互动的征纳关系。

(三)规范纳税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的高低,影响着纳税人对税收的态度。执法水平高,有利于消除纳税人的对抗心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的消极态度;服务质量好,有利于密切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一要加强礼貌服务。这是一切税收服务的起点和基础,也是税务人员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的表现,必须坚持。二要严格执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对某一纳税人的特殊宽容,就是对其他纳税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直接破坏。三要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一条龙”办税,尽量简化程序和手续,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的效率损失,降低纳税成本。五是要主动、高效、准确地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位,充分体现税制的张力。

(四)建立高素质执法队伍

无论是税收执法还是纳税服务,关键要看执法者的素质。因此,税务机关应从加强自身学习入手,使每一位税务干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无误地将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位,从而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培训、咨询等系列服务。

总之,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执法中体现出服务,服务中蕴含着执法。这两种行为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既存在着紧密联系,又存在着不同之处,是相辅相成、互相作用的。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作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克拉玛依市地税稽查局

蒋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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