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二)_农村宅基地登记确权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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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2010-38000

1琼土环资籍字„2010‟3号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

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

随着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在工作中陆续遇到一些难题,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现根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细则》等有关规定,针对我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如何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城中村”宅基地的权属性质及面积限额问题

“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村庄。“城中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被征收的部分土地仍然属于原集体所有,这部分土地上的住宅用地应按照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有关规定进行确权。

应严格控制“城中村”宅基地确权的面积限额。各市县已经出台了本市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面积限额,且不高于省规定面积限额,并已报省政府批准的,按照本市县面积限额开展“城中村”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高于省规定的面积限额的,应执行省规定的面积限额。

二、关于如何核定宅基地范围与使用起始时间的问题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要把宅基地与庭院经济用地、村庄公共设施用地区分开来。要依据各历史时期的航片、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对农户主张的用地时间进行核实。如果某住宅用地位置,不在1986年拍摄航片和依据该航片调绘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村庄建设范围界线之内,就不能认定该处宅基地是1982年以前才开始使用的。

三、关于多户共用的祖屋宅基地确权问题

为简化手续,降低成本,对于多户共同继承、共同使用的祖屋,可以由各共有人共同委托一个权利人代表,履行宅基地确权的指界签章手续。经过调查、审核、公告无异议,3-

发证。

八、经法院判决房屋产权人改变的,是否需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与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人一致。已经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如经法院判决改变了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人,应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一○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土地宅基地发证意见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2010年2月8日印发(共印30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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