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公司法案例分析_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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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

1、甲、乙均为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2004年10月,甲、乙又与公司外人员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电子公司的产品相同。2007年2月,电子有限公司发现甲、乙的这一行为,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免去了两人的董事职务,并要求两人将其经营无线电厂所得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两人当场拒绝,公司遂诉至法院。

问:(1)甲、乙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1)甲、乙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竞业禁止的规定。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有权罢免公司董事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所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应该确认有效。甲、乙应将经营无线电厂所得32万元交给公司。

出资

2、甲、乙、丙、丁、戊意欲成立一家丽人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l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丽人美容公司成立之后经营惨淡,已欠A银行到期贷款l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美容公司唯一盈利的美容用品工作室分出去,另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美容用品厂。后美容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宏达公司。问题:

(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原因何在?

答:(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其他出资合法。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公司法规定规模小或者股东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3)设立美容用品厂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公司法人分立。分立后的两家法人要对分立以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5)可以两家公司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单独起诉其中任何一家公司,因为两家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出资、登记手续

3、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l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l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3)C承诺出资l7万元,实际出资l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有限公司董事会

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在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而在本题中,董事谢某只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而没有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委托,因此委托方式不合法。(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案例题

(一)某有限责任公司拟任命有经营头脑的W担任公司的董事,但股东甲提出反对意见,因为W目前在文化局担任副处长,是国家的公务员;股东乙认为W才华出众,极富经营头脑,还有半年就退休了,现在工作不是很忙,完全可以胜任董事的职务。另外,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Z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还与高中同学合伙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产品,获得个人收益10万元。股东甲一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不太满意,想抽回出资或者悄悄将自己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给一直想投资实业的G。问题:

1.W是否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为什么?

2.Z董事是否可以成立合伙企业与该有限责任公司竞争?为什么? 3.10万元收益如何处理?

4.股东甲是否可以实现自己的想法?为什么?

答案:

1.【答案】W不可以担任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解析】因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严格的任职资格限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

甲是不能任意抽回出资的,即便该公司不能或不想继续经营,那也要清算以后股东才能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因此,丙抽回出资偿还债务的要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2.【答案】如果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则丙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解析】甲出资30万元与乙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该出资已属于公司的财产而不是甲的财产,但甲却因其出资行为而获得了在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权是具有财产属性并可供强制执行的,如果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则法院可强制执行其拥有的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果不足清偿,也只能等甲有清偿能力后再继续执行。

(三)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红黄兰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公司成立后,经营业绩一直不理想,因此乙在没有通知甲、丙的情况下准备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甲认为不能转让,但乙坚持认为其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是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利。鉴于甲提出异议,乙为了避免大家关系紧张,又提出抽回出资的要求,丙认为这一要求是受公司章程保护的,应予支持。甲认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不好,使公司的经营很被动,马上修改了公司章程。

问:1.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是否合适?为什么?

答案:

1.【答案】甲认为乙未通知其他股东便转让出资份额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看法是正确的。

【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不令其满意,可以抽回其出资或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但章程条款的内容不能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如果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的话,则该章程条款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可知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不经通知即可转让股权的章程条款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是无效的。因此乙不能依据无效的章程条款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2.【答案】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解析】尽管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可以抽回出资,尽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公司法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公司章程允许股东抽回出资的条款是无效条款,乙不能依据无效章程条款行事。因此,丙认为乙抽回出资的行为受公司章程的保护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3.【答案】甲迅速修改公司章程是不合适也不合法的。

【解析】因为公司章程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其修改应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甲作为股东之一不能任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甲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四)甲公司欲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的基本构想包括以下内容:

(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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