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赤坎区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_湛江赤坎最新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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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赤坎区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

法》的通知

湛赤人字〔2003〕15号(2003年5月23日)

区直各单位,区内各非公企(事)业单位:

《湛江市赤坎区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赤坎区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建立和完善人事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以及人事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赤坎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工作是指区人事局所属赤坎区人才交流中心(下称人才交流中心)为需要人事代理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及其他有关人事方面的代理服务工作(下称人事代理)。

第三条 人事代理的委托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股分制企业,民营科技、教育、卫生机构,外地驻赤机构以及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人事代理的委托个人包括:自费出国留学、进修、劳务输出人员,辞职、辞退、解聘的人员,尚未落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

第四条 人才交流中心和委托代理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服务事宜。

第五条 凡本办法第三条中所列单位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凡第三条所列的个人,由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

(一)管理委托单位(个人)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

(二)按有关政策规定为代理人员转正定级、确认工作身份、调整档案工资、计算连续工龄、认定或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出具因公(私)出国(境)政审意见或其他与委托单位(个人)有关的证明材料等;

(三)为委托人员合同期满后就业提供指导,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委托单位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及办理调动、聘用的有关手续;

(五)接转委托人员的党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已有党组织的除外);

(六)为委托单位(个人)鉴证聘用合同;

(七)代管委托人员的户粮关系(用人单位已建立集体户口的除外);

(八)协助委托单位对其聘用的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九)为委托单位招聘人才,组织招聘活动;

(十)协助委托单位制定内部人事管理办法、人才开发规划、用人计划等。

第七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应向人才交流中心提交下列证件:

(一)委托人事代理书;

(二)委托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三)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成立的批件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员的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员的档案和代理项目相关材料。第八条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应向人才交流中心分别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被聘用人员办理委托手续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聘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

(二)自费出国留学、劳务人员、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原单位同意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人事档案关系的函件、出国(境)的有关材料等;

(三)调动、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及原单位同意调出函,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四)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单位证明和本人毕业证书、毕业派遣证及相关的证件;

(五)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须提交委托人事代理申请、本人毕业证书、毕业派遣证及相关的证件;

(六)以上人员均需提交个人档案。

第九条 人才交流中心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并开展服务。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在委托代理期间,由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履行委托代理义务。

第十一条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见习期满考核、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按期向人才交流中心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工作考核书面材料,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在见习期间解除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接转其人事、档案关系,其工龄及见习期可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期间,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正式接收,需持与委托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函件和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件,由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与委托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被其他单位重新聘用的,需持与原委托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函件和重新聘用的证明及时到人才交流中心变更人事代理手续。委托代理期满后,需继续委托代理的,必须在期满后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委托代理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代理关系,人才交流中心不再履行代理义务。

第十三条人事代理的人员均应参加养老保险。人事代理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将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交社保部门续办手续即可;如原来还未参加的,则应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保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的合同双方,如有一方需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后,方可解除人事代理关系;若有争议,当事人可申请人事仲裁。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湛江市赤坎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本区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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