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异动管理原则_异动管理学籍帮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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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异动管理原则

第一章 休学、复学

第一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留级。

第二条 中小学生如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原因确需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如遇特殊情况,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二章 升级、跳级

第三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阶段学习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四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跳级。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批准的,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教育。核准跳级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

第三章 转学

第五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三、在普通高中学校因学习有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在全省范围内,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在以上情形范围内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转学申请。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转学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由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等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的,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第八条 学生按照有关规定转入或转出特教学校、工读学校的,由学校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转学手续,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此类转学具体程序由各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跨省转出或接收外省转入学生的,由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省教育厅备案。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第十条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转学时间原则上为开学初一个月内办理。

第四章 借读

第十一五条 中小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长期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且在当地就读有困难者,在学校学位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其他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我省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十二条 申请借读的学生,可由监护人持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基础信息表复印件向接收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4),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第五章 辍学、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期间,除因出国定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辍学处理。同时,各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

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三、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

四、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第十五条 因出国定居申请退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本细则。

第十六条所列情形范围内申请退学的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5),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可准予退学。学校应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学生出国定居后又回到境内并仍在我省接受基础教育的及新移民到我国并在我省落户、申请在我省中小学校接受基础教育的学生,接收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新建学籍。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注销学籍。

第十八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因失踪、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校须及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类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回校就读。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习期满后,全部予以毕业,毕业证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核准、编号、验印、颁发。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

一、基础发展素质评价总评达到合格,无重大错误者(含学习期满,处分已撒销的)。

二、各学年获得的总学分至少达到144个(其中必修学分至少116个,学习各学科课程标准所设置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22个学分,学习学校自主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获得6个学分)。

三、参加各规定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含补考),且各科目成绩达到C等级及以上者。

四、达到体育锻炼合格标准,具体标准可参考《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五、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统一印制。准予毕业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验印。毕业证书验印工作在每年的七月底前一次性完成,因缺照片或者其他原因未按时办理的不予补办。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未达到规定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或肄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一律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建设确定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历史清楚、政治可靠、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学生学籍信息只能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管理与教学工作,严禁擅自公开、提供、泄露、扩散学籍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地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籍异动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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