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劳动争议典型桉例解读_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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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读

肯德基内地首签集体合同深发展被诉社保缴纳不足

案例一:肯德基在内地签首份集体合同

【案例回放】从去年12月23日开始,沈阳肯德基工会向企业行政方发出要约,要求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但经3个月商谈,双方在量化工资核心条款方面未达成一致。

今年3月31日,沈阳市总工会向沈阳肯德基行政方面发出律师函,敦促其尽快量化工资核心条款,依法签订集体合同保障职工合法利益。在此后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6月初,沈阳市总工会领导约见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在经多次协商和要求之下最终达到了双赢。合同明确沈阳市肯德基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每月900元,承诺员工工资的平均年度增长幅度达5%,期限为一年半。就是说,在2011年底前,工会将与行政方启动新一轮的协商,续签集体合同。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沈阳市总工会为何向沈阳肯德基发出律师函?

【法律解读】提出集体协商要约,是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近年来,我国的集体合同工作稳步发展,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但是,协商难、签约难、履约难、监督难的问题制约着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目前全国性集体协商的指导性文件主要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以上文件指出:“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当然沈阳肯德基并不是不协商,而是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达成一致意见。既然如此,为什么沈阳市总工会还可向沈阳肯德基行政方面发出律师函呢?因为工会方认为有证据表明行政方“未如实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资料”或“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

《沈阳市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七条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对方协商要求的;

(二)未如实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资料的;

(三)签订、变更集体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后未书面告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

(四)调整不利于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五)故意拖延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的;

(六)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接受其要求的;

(七)妨碍、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需注意的是,目前各地的有关规定并不一致,大多数地方并无有关“罚则”。《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双方未提请协商处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可以会同同级工会或者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依法开展集体协商是大势所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在不断完善,如上海市总工会近期已出台非公企业职代会工作规范,上海本地的职代会条例也在审议之中。

案例二:深发展未足额缴社保费前员工要求追诉

【案例回放】近日,深发展前员工状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称深发展一直没有按照员工的实际月工资总额来缴交养老保险,导致他们退休后发现养老金大幅“缩水”。他们要求社保部门有所作为,帮助追讨他们应得的养老金。

深圳市社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在深发展前员工要求追讨企业少缴交的养老金一事上,社保部门并非不作为,更不是推卸责任,而是因为这些员工的投诉已超出两年的追诉期,有的是希望补缴10多年的养老保险费,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再查处的决定。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如何理解社保费的追诉期?

【法律解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同时也是双方的义务。追讨社保费一般可通过三种途径:申请劳动仲裁、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通过社保征缴机构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实际上规定了以上三种途径都有两年时效期的限定。但需注意各地不同的执行口径。

在上海,2008年5月1日以后,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执行,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社会保险费应缴未缴之日起计算。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社保缴费争议的仲裁时效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执行,即:申诉时效最迟自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计算,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即此案如果发生在上海,2008年5月1日之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的,职工只要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的,也能讨回10多年前的社保费。但是在2008年5月1日以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年以前的社保费就未必讨得回来了。

当然,劳动者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即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也是有时效期规定的,但比申请仲裁的时效期较长。

至于通过社保费征缴部门追缴,有的地方并未规定时效期,即有些地方的社保费征缴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话,仍可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多年以前的社保费。

不管怎么说,广大市民应对“企业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予以关注,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法定时限而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三:下班被火车撞死 6年后获工伤认定

【案例回放】近日,高荣梅的女儿吕明英终于被认定为工伤,此时距吕明英去世已有6年。

吕明英原在南京市尧化门附近铁路公寓当服务员,2004年4月21日,吕明英在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因失血过多不治而亡。但是,此案经历二次行政认定、五次司法裁判,都认为不属工伤。最后,江苏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南京市人保局作出的不是工伤的认定;责令南京市人保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何谓《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机动车?

【法律解读】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原先不认定工伤的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的解释为,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而火车不在道路行驶,所以不是机动车。但《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范围仅限于道路交通领域,所以,才会在对机动车定义时将火车、轻轨、地铁等在专用轨道行驶的交通工具排除在外。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应当做符合客观实际的合理解释,不仅应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应包括轨道上行驶的机动车。江苏高院的再审判决无疑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义。

案例四:主管降职清洁工劳动部门说不行

【案例回放】“公司不但收回了我们享受的管理层权益,还把我们调到后勤部去做搬运工,这摆明就是要逼我们离开。”刘芳忠没想到,自己和其他几个同事为公司奉献十年,最后却因自己不满公司不签合同的做法,而被打入“冷宫”。

谢广辉等三人提供了三份材料。第一份是调岗通知书,写着因公司业务减少,于2010年5月18日调配员工谢广辉到公司后勤部。第二份是他们三人的每日工作计划表,显示他们三人在2010年5月18日当天的工作内容为清洁。第三份是取消他们三人宿舍福利的通知书。

虎门波记机械有限公司就此回应称,公司有权随意调配任何一名员工的工作岗位。东莞虎门劳动分局回应,公司的做法“是不行的”,该分局将调查此事。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公司有权随意调配任何一名员工的工作岗位吗?

【法律解读】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的需要,经常会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这是用人单位内部的一种正常管理机制,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和自主权利。但调岗应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一是双方协商一致调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是按照约定调岗,但约定的指向应当明确,如在什么情况下进行何种调动,如果约定的指向不够明确,企业必须承担较重的举证义务,说明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三是根据规定调岗,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调整工作岗位等。

本案中,公司调岗通知中称“因公司业务减少”而调岗,企业对此必须举证说明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把三位主管调整到清洁工岗位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应当予以纠正。

现实生活中,员工往往很难判断企业调岗行为是否合理。企业又往往将不服从调岗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往往处于两难境地,如果服从企业调动而默不作声,一段时间后将被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因为尽管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变更劳动合同书面形式要求,目前各地执行部门有不同解释。上海审裁实践中,书面形式“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所以,劳动者在无十分把握确定企业调岗非法的情况下,一方面应服从企业的调动决定,另一方面应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如单位要求签收调岗通知单,可在签收时注明“不同意调整岗位”字样,如有疑问应及时找有关部门咨询。

案例五:员工婚外情公司扣薪被起诉

【案例回放】阿芳于2008年8月26日入职中山市某公司,任行政人事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阿芳转正后月工资为2450元。2009年4月至9月,公司以阿芳违纪、工作效率低下为由,每月扣减工资450元,随后又将阿芳辞退。阿芳遂告上法院。

公司辩称,因阿芳在工作期间与公司一名员工产生婚外情,闹得沸沸扬扬,影响了公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公司总经理曾就此事和阿芳谈话,阿芳本人也同意降薪450元作为对其婚外情行为的处罚。同时,公司提交一份报告,称是阿芳自己就此事起草的。但阿芳认为报告上自己未签名,不是真实的。

法院认定,被告每月扣减原告工资450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判决被告扣减的工资合计27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擅自降薪如何维权?

【法律解析】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旦有所改变,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应得到双方的签字认可。

公司先说降薪是由于阿芳违纪、工作效率低,但不能举证说明法律事实和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履行了降薪的法定程序,不能被采信。“婚外情”无疑也不是降薪的法定理由。

企业若擅自强行减薪,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足额补发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本案中阿芳离职后只是提出补发工资。其实,如果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阿芳还可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退一步讲,即使是阿芳自己辞职,也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即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可惜由于阿芳没有提出有关请求,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便宜了公司。

案例六:公司迟延办网上注销登记 也要赔偿

【案例回放】上海某装饰工程公司因未及时退还解聘员工李宏(化名)的建造师证、印,迟延办理该员工网上建造师注销登记等,被告上法院。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该装饰工程公司赔偿李宏迟延办理建造师证书注销手续损失550元;支付扣发2个月工资计人民币1000元;对李宏其余之诉不予支持。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为何未及时办理建造师证书注销手续也要赔偿?

【法律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未规定应及时注销建造师资格登记手续,为何公司也要赔偿?

因为法律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也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李先生如果要在新公司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必须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尽管装饰工程公司及时将建造师资格证书移交给李宏,但未在终止劳动合同15天内办妥李宏建造师资格注销登记手续,同样也会使劳动者在工作转换过程中遭遇脱接,所以原则上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有关部门规定,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案例七:辞职看世界杯 代价太大

【案例回放】大厨阿杜的手艺在圈中名气很响,他所在的饭店地处市中心,生意很好,每天加班到很晚。阿杜无其他嗜好,就是爱足球。平时忙也就算了,但世界杯哨声一响,他就魂不守舍。端午节前两天,他向公司提出辞职,说过完三天假期就不回来上班了。人事部经理没有办法,只好临时从饭店在外地的总部抽调一位同等级别的大厨到上海顶替阿杜的位置,同时要阿杜按照半年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员工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赔偿公司5万元违约金。另外,还扣除了他最后一个月的工资2.5万元。阿杜想,我来公司前就是特级厨师,公司又没有送我出去培训过,凭什么要扣我那么多钱?

【关注指数】★★★

【争议焦点】饭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应当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关于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除了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饭店与阿杜签订的违约金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至于工资是阿杜的劳动所得,因为他提前辞职,公司扣除一个月的工资无任何法律依据。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尽管不需要理由,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也属违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向其主张未提前通知而带来的实际损失。本案中,尽管饭店不能要求阿杜支付违约金,也不能扣发他的工资,但由于他未履行法定的提前通知义务,迫使公司从外地紧急调人,新员工来沪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就是阿杜违约辞职给公司带来的实际损失,公司可要求赔偿。

阿杜为看世界杯而拒绝公司安排的加班,无可厚非,但辞职仍应慎重,特别是不要轻易违约辞职,否则不仅给自己的职场声誉带来影响,还可能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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