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类假期管理及所享受待遇的规定(材料)_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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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管理制度

关于各类假期管理及所享受待遇的规定

HYHG/XZ-007

目 的:

规范公司员工的各类假期管理,保障职工合法享有假期的权利,特制本制度。

一、国家法定的假日

(一)元旦放假1天,时间为元月一日。

(二)春节放假3天,时间为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时间为五月一日、二日、三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时间为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二、探亲假

(一)、范围

1、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家住200公里以外的地区)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本公司双职工探望公婆、岳父母视同探父母。

3、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因犯错误受了处分,但没有剥夺政治权利或开除公职的,仍可按本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假期待遇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

2、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又未再婚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以按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4、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父母或者配偶来公司,可以享受以上规定的探亲假假期予以团聚,但在规定的探亲假时间范围内,不再另外批准其探亲假。

5、职工请探亲假,必须在本部门工作情况允许的条件下。探亲假期在7天(含)之内,期间工资(基本工资+津贴工资+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照发;超过7天,期间工资照发,扣除起始月的全部绩效工资。

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汽车票、火车硬座票、船票),由公司足额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总额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公司报销。

(三)请、销假程序

请假条经部门领导同意后,交行政部部审核,然后报分管副总签批;期满后及时到行政部销假,如有超假,超出部分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非因工负伤或普通疾病)

(一)指定医疗机构

职工患病,报销费用按《公司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管理规定》进行。

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指:沾化县人民医院、滨州市人民医院、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二)医疗期的确定

1、职工患病,经公司指定医疗机构证明确需住院治疗的,行政部可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医疗期:

(1)社会工龄在十年以下:厂龄在五年以下的最长三个月,厂龄在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社会工龄在十年以上:厂龄在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厂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厂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厂龄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厂龄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XXXXXX 有限公司第1页,共5页

2、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在两倍于医疗期限的时间内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0年1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1日至6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病休期间,公休、法定节假日包括在内。

3、公司职工经指定医疗机构公司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由行政部组织,到区级(含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书面通知行政部,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病退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4、医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参加工作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三)请、销假、续假程序:

1、原则上遵循自行请假、先请后休的程序,特殊情况下,可委托他人请假或者在休假起始日2日内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病假必须出示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3、请假1天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签批(中层以上领导请假由直接上级签批)即可;请假2天(含2天)以上10天以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个月以上,经行政部核准假期后,须报总经理批准。

4、请假手续办理完后,一律将请假2天(含)以上的假条交行政部存档。

5、假期已满仍不能上班者,须在到期前一天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6、假期已满(或未休完假期)上班,本人须及时到行政部办理销假,否则,执行假期待遇。

7、凡在病假期间进行经营活动或与病假不相符的活动者,一经举报或相关部门察觉,由行政部室查实后,病假期视作旷工并作辞退处理。

(四)病假期间待遇:

1、请病假当月累计在1/3个月标准工作日以内(含1/3个月标准工作日)的,岗位工资按请假天数扣除,基本工资按100%计发,绩效工资按照15%/天扣除。

2、请病假当月累计在1/3个月标准工作日以上1/2个月标准工作日以下(含1/2个月标准工作日)的,岗位工资按请假天数扣除,基本工资按80%计发,当月绩效工资全部扣除。

3、请病假当月累计在1/2个月标准工作日以上的,岗位工资按实际天数计发,基本工资按50%计发,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4、病假期间工龄津贴、学历津贴、独生子女费照发。

5、劳保用品的发放:当月假期累计1/3个月标准工作日以内的照发,超过1/3少于1/2个月标准工作日的发放当月应发放劳保的一半,大于1/2个月标准工作日的当月劳保全部扣除。

6、不满整月病假工资低于280元的,按280元计发。

四、事假

1、职工因私事必须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处理的,需请事假。

2、职工请事假期间的待遇:

(1)请事假当月累计在1/3个月标准工作日以内(含1/3个月标准工作日)的,岗位工资按请假天数扣除,基础工资按100%计发,绩效工资按照20%/天扣除。

(2)请事假当月累计在1/3个月标准工作日以上1/2个月标准工作日以下(含1/2个月标准工作日)的,岗位工资按请假天数扣除,基本工资按50%计发,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3)请事假当月累计在1/2个月标准工作日以上的,岗位工资按请假天数扣除,基本工资按30%计发,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4)整月事假无工资,并扣除个人津贴。

3、请、销、续假程序按病假程序办理。

五、婚、丧假

1、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可享受增加婚假14天。规定的婚假(含晚婚增加婚假),工资照发,规定之外按事假处理。婚假超过七天的(含七天)扣除起始月的全部绩效工资,七天之内的绩效工资照发。

2、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据具体情况由主管领导批准,给予3天丧假。

3、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

4、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费用全部自理。

5、请、销假程序按探亲假程序办理。

六、产假

1、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按规定(取得准生证后)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7天至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15天至20天产假。产假期间除绩效工资外其他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当月有效工作日计发。

3、对采取放环、结扎节育措施者,因措施失效,造成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其休息期间产假期间岗位工资按事假规定处理,绩效工资按当月有效工作日计发。

4、实行绝育手术的,夫妻一方可休公假3天照顾手术者,其休公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5、根据女工的生理特点,适当照顾“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职工。

6、公司规定女职工产假期为半年,自怀孕后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时必须请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期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产假两个月,除绩效工资之外的其他工资照发,在国家规定的期限满时,公司增加的假期享受500元/月待遇。

8、请、销假程序

请、销假程序按探亲假程序办理。

七、工伤及职业病

(一)工伤、职业病的认定条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因对方责任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在原单位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二)工伤、职业病的认定程序:

医疗费少于100元或医疗期低于10天(含10天)的工伤及职业病:

由工伤、职业病职工所在单位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出确认工伤或职业病的申请,包括工伤或职业病发生经过,报本公司行政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即可执行工伤及职业病待遇。

医疗费多于100元或医疗期高于10天的工伤及职业病:

1、工伤、职业病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出确认工伤或职业病的申请,包括工伤或职业病发生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一并报送公司办;

2、行政部接到申请后以公司的名义,向上一级劳动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确认为工伤或职业病的申请;

3、经上级劳动部门评定,确认为工伤或职业病的执行相关待遇,确认为非因工负伤或普通疾病的按照一般病假待遇执行;

4、在工伤或职业病被确认之前,先执行病假待遇,确认后多退少补;

5、行政部接到上级劳动部门的工伤、职业病认定通知后,及时调整工伤、职业病职工的薪酬待遇和组织进行保险费用的报销。

工伤及职业病医疗期和费用报销规定:

1、工伤、职业病职工经公司指定的医院检查后批准进行治病或休息时,可按病假申请程序申请脱产医疗;

2、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住院费由行政部组织通过各种保险全额报销,“多退少补”,但不包括高级补养品费用及自行指定的专家诊治费。

3、工伤、职业病在批准的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需持医院证明提前到行政部续假(续假程序同请假程序),继续享受工伤、职业病医疗待遇。

4、工伤、职业病工资福利待遇:

(1)工伤、职业病职工医疗期内扣发绩效工资和奖金,工资按请假前从事岗位标准发放。

(2)工伤、职业病职工医疗期内一切福利照发。

(3)工伤、职业病职工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职业病工资,评定伤残达级的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4)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业病的安臵依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一级至四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津贴工资之和),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工资;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工资发放比例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并由企业出资给予办理病退,病退之前按《企业内部离职暂行规定》执行。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当

于伤残职工本人六个月至十六个月的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津贴工资之和),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工资发放比例:五级:70%、六级:60%;七至十级除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劳动合同期满中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按政府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的待遇,企业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企业先期垫付的费用,职工或其家属获得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足额偿还。

(7)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职工旧伤复发经总经理审批后按本规定执行。

八、当月各类假期累计对工资的影响:

1、当月工伤、职业病、产假等公假实施累计,待遇除绩效工资外其它工资照发,累计在1/2个月标准工作日(含1/2个月标准工作日)以内的,绩效工资按100%发放,超出1/2个月标准工作日停发绩效工资。

2、当月病假、事假实施累计,待遇按事假标准执行。

九、运转班员工整月假期扣除运转费补助。

十、各类假期对半年度奖金的影响:

1、病假、事假、两者累计之和一个月内累计超过5天(含5天),扣发1/6半年度奖金;半年度内累计之和超过20.92天,取消半年度奖金。

2、工伤、职业病、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公假及以上六假累计之和一个月内累计超过8天(含8天)扣发1/6半年度奖金,半年度内累计之和超过20.92天,取消半年度奖金(工伤、职业病除外,半年度奖金按实际上班月份计发)。

3、半年度内累计待岗1个月(含1个月)以上,扣发半年度奖金。

4、半年内旷工1天(含1天)以上,取消半年奖金。

5、本条款内天数是指有效工作日。

十一、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病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含60天),年终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

十二、本规定由行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本规定凡与国家新颁布有关规定相冲突,按照新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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