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监督与监察大作业(二)_电大监督与监察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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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监察大作业

(二)一.名词解释

1.人大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2.特定问题调查: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特定问题调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法定的调查方式,它一般针对重大决策失误、司法腐败和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进行。

3.党员监督:党员监督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党员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基本的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

4.刑事抗诉: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填空题

1.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具有(民主性)、根本性与全局性、(权威性)、(公开性)、多样性的特征。

2.党内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3.人民检查院负责刑事立案监督的职能部门是(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

三.简述题

1.简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涵。

答: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简称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1)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4)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5)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必须对由其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人民的意志得到贯彻,保证人民的利益得到维护,保证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

2.简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有哪些监督权?

答: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限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 1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简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界定:(l)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挪用公款的数额、时间、目的、用途、是否归还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对于一般违反财经制度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理。(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侵犯的客体和罪过形式相同,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点。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而贪污罪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2)主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3)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款;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 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违反特定款物专用制度,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四.论述题

1.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答:

(一)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方式指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法律文件的改变与撤销 2)法律文件的备3)法律文件的审查4)执法检查5)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6)听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7)审查和批准计划、财政预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8)询问和质询9)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10)组织代表视察11)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12)提出罢免案13)其他监督方式

(二)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在实施监督行为时须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间、顺序等方面的规则的总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实施的,不同的监督方式由于其性质所限,需要遵循不同的程序,以下就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进行说明。1)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程序一,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程序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一般而言,由于全体会议人数较多,故代表讨论、审议报告时都分组进行,报告机关的代表应分别参加各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并就与报告相关的问题回答代表的询问。程序三,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大会主席团及相关的办事机构对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交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就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向会议作出专门的说明。程序四,主席团的审议。在报告机关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会议主席团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如主席团认为报告仍不成熟而不同意提交大会表决,则由报告机关根据主席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程序五,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对主席团决定提交表决的工作报告,大会进行表决。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则须由报告机关再次进行修改后,再付诸表决。如报告获得通过,大会须形成决议,对工作报告做出评价。2)执法检查的程序 ①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每年均须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②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以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确定要进行执法检查的内容,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③执法检查的实施。执法检查组组成后,即针对相关内容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通常,执法检查组成采取实地调研、查看文件档案、查询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④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整理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执法检查执行完成后,需提交给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⑤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

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3)质询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质询的程序如下:①质询的提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②质询案的提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给受质询的机关,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③质询案的答复。受质询的机关负责人在收到质询案后,应依法作出答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关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须按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的安排进行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4)特定问题调查程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就特定问题开展调查的程序如下:①调查程序的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

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②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组成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成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③调查的实施。调查委员会成立后,即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④调查报告的提出。调查委员会应当人民代表大会或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2.试述党内监督的含义、性质和特征。

答:

(一)党内监督的含义:党内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党内监督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的内部监督,它既不是党对外的监督,也不是外部力量对党的监督。第二,党内监督的主体是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监督机关和全体党员,其他党的组织包括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各级委员会,专门的监督机关则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第三,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但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受到党内监督。在一定意义上,党的所有组织和所有党员都是党内监督主体,也都是被监督对象。第四,党内监督的直接依据是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与此同时,党章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在进行党内监督时还要监督党组织和党员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和法律是党内监督的依据。

(二)党内监督的性质:

讨论党内监督的性质,目的在于明确党内监督具有什么样的内在规定性,了解党内监督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党内监督的认识。《党内监督条例》第一条规定,规定该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这一目的,党内监督的实质就是当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党内监督的核心问题,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通过各种形式发挥监督机制所具有的揭露、评价、控制、制约等作用,对党组织和党员权力进行有效制约,保证这些权力能根据正确的目的、按照正确的方式得到规范的运用。

(三)党内监督的特征

1.广泛性:

党内监督的广泛性指党内监督作为一种监督制度,它 监督的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范围广阔,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六种党内监督主体,即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二是监督对象的广泛性,《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三是监督内容的广泛性,即对党组织和党员思想和行为的各个方面进行广泛的监督,尤其对党员而言,党内监督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行为,涉及学习、工作、生活和思想多个方面。

2.有限性:

党内监督尽管在主体、对象和内容方面都十分广泛,但这种广泛性是收到必要限制的。首先,党内监督只能在党内进行,只能由党内监督主体对党内监督对象进行监督,这是由党内监督的本质决定的。其次,党内监督在手段上是有限的,任何监督都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否则监督就不可能取得实际效果。再次,党内监督在内容上也是悠闲地。党内监督内容虽然广泛,但是,党内监督内容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如对超出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要求的党员一般家庭生活内容,就不宜记性监督。

3.强制性:

监督的目的在于通过监督和督促,使监督对象改变或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其行为符合监督规范的要求。任何监督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的,党内监督也如此。党内监督的强制性首先要求,所有的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无条件接受党内监督,如果监督过程中却需对监督对象施以一定的制裁,那么无论监督者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党内监督所具有的这种强制性,才使得中国共产党的方针、路线、政策能得到坚决的贯彻实施,巩固和加强其执政地位。

4.目的性:

党内监督的目的性是指党内监督的确定和实施,都具有特定的目的,这就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5.先进性:

党内监督的先进性指的是,党内监督的标准高于一般政党和社会团体对其组织成员的监督。党章规定了这种先进性。当和党员的先进性决定了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对自己思想和行为应有比普通组织和一般群众更高的要求,其思想和行为都要符合先锋队和先进分子的要求,并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要求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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