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十条的问责办法_十条实施办法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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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提高执行能力,保证《湖滨区机关作风效能“十条禁令”》落实到位,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工作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湖滨区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全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十条禁令工作人员处理,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同时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章 处理方式

第五条 处理方式:

(一)责令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效能告诫;

(五)组织处理。

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禁令,情节轻微,无不良

影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轻微,积极挽回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轻微、不能挽回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效能告诫处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给予组织处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干扰、阻碍问题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九条 受到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评选资格。当年多次违反禁令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到效能告诫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告诫期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处理程序包括发现问题、调查核实、研究认定、处理决定等环节。

第十一条 对违反十条禁令的,由区纪委监察局或由区纪委监察局责成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采用本办法第五条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方式进行处理的,由区纪委监察局或责成所在单位做出处理决定。采用本办法第五条通报批评和效能告诫方式进行处理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做出处理决定。需采用本办法第五条进行组织处理的,由区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处理有关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归入被处理人的个人档案;纪检监察组织记入其廉政档案,科级干部的同时记入效能档案。

第十四条 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个月,机关工作人员在效能告诫期内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效能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整改情况报告,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确认已改正的,报区纪委监察局批准,可按期解除效能告诫,并下达解除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当延长效能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多次违反禁令,每增加一次,加重一个处理格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责令检查处理,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受到通报批评和效能告诫处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5人次以上处理或其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处理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先进单位。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禁令的,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有违反十条禁令情形的,属于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属于单位行为的,对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处理。对作风、效能方面问题严重且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的单位,依照本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领导对下属工作人员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负连带责任。一个单位一年内有三人次受到处理的,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四人次受到处理的,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五人次受到处理的,给予分管领导全区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六人次受到处理的,给予分管领导效能告诫,对主要领导进行全区通报批评;七人次受到处理的,给予分管领导组织处理,对主要领导进行效能告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湖滨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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