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反贪工作中的运用_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20-02-29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反贪工作中的运用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反贪工作中的运用

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它的提出,对于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执法措施,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笔者就试着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入手,并结合反贪工作实际,浅析如何在反贪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反贪局作为反腐败的职能部门,在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各种职 1 务犯罪中,对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要果断采取必要的侦查、控制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措施。对于罪行较轻、真诚悔罪、证据稳定的,特别是其中的过失犯罪,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应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形势要求严厉的刑事处罚

早在上世纪末,党和国家领导人江泽民同志多次在会议上指出,腐败现象猖狂到了足以亡党亡国的程度。这样的说法并非危言耸听,腐败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上最关心的话题。从媒体曝光的案件看,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特别是商业贿赂犯罪在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涉罪金额不断攀升,不断有新的纪录诞生,严重地损坏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笔者认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利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来遏制、震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据某基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1月至2006年11月,该院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57件77人,提起公诉75人,共中涉嫌贪污罪18人,受贿罪45人,挪用公款罪7人,其他罪3人。具体的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72人(10年以上的2人、3至10年的11人、3年以下的59人)大部分判决集中在较轻的刑种之内。该院进一步调查显示,在该院所有被宣告有罪的72人中,有54人适用了缓刑,3人免予刑事处罚,而仅13人被判处了实刑,适用缓刑、免刑人数占有罪判决总人数的79%。由此可见,对职务犯罪的过分宽容也是导致腐败现象猖獗的重要原因之一。

重罪轻判现象不仅仅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错误理解,而且还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相适应原则,更重要的是它误导了社会上其他的贪污腐败分子,传递出这样一种信息:贪污受贿被查处是一种不幸,但之后仍有回旋余地,大多数是能够“全身而退”的。让贪官污吏们感觉到一种侥幸,被惩处的概率很小,腐败的成本很低,以至于前“腐”后继现象司空见惯。可以说,当前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一种警醒,可以更有效的震慑各种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反腐斗争的双刃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严有据,依法办案。这就需要解决如何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来获得刑罚效果最大化的问题。

犯罪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而且是一种社会现象,任何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刑罚,则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式,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获得刑罚威慑犯罪的效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刑罚威慑力并不会随着刑罚的加重而无限地增加,在罪刑均衡的范围内,刑罚威慑力与刑罚轻重是成正比的,一旦刑罚超出公正的限度,不但被告人难以接受,而且社会也难以认同,其威慑力就呈现出递减的趋势,就会产生刑罚效力的贬值问题。而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会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这样才有利于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1、进一步加大对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众所周知,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重新调整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的侦查权,其最大变化就是缩减了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目的就在于让检察机关集中精力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也就是要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这是人心所向。目前,反贪工作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在法律范围内,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依法严肃查办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尤其是要重点查处发生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资源审批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发生在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职务犯罪,发生在基层或者社会关注的行业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2、依法采取及时而有效的强制措施。案侦实践证明,刑诉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对他们的身心都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如何审时度势,正确应用这五种强制措施,特别是“拘传,拘留和逮捕”三种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环节。案侦过程中,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显得较为疲软的现象时有发生,除了共同犯罪或重特大案件,一般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就给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活动的余地,有的说情打招呼,有的串供翻供,有的甚至逃跑、自杀。取保候审后,由于有些案件事实得不到相关证据的支撑而不了了知,这就直接影响到全案的侦破效果;审判机关对于取保候审的案件也乐得做好人,常常是运用简易审判程序,根本下不了判实刑收监的决心。取保候审成了判决缓刑的导向标,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宣布取保候审就等于受到了缓刑判决书。由此可见,强制措施不力也是导致重罪轻判的重要原因。

3、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当前实践中,抗辩式庭审对公诉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对各地检察机关公诉案件无罪判决率是个巨大的挑战。这样的考核,往往让公诉机关仰看法院的判决来决定公诉的考评,从而“有求”于法院,这种考评机制带来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不作为。在司法活动中,对职务犯罪量刑偏轻,而审判监督流于形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因此,我们要摒弃有罪判决达到100%的不切实际的做法,完善工作考核机制,继续深化“两个延伸”,充分认识到刑事抗诉职能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力,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不可懈怠的义务,对于量刑畸轻或适用缓刑不当的都要积极地履行审判监督职能,该抗诉的一定要抗诉,并要一抗到底,直至改判适当的刑罚。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是社会进步的具体体现。广大反贪干警一定要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真正内涵,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把反腐的“双刃剑”,严厉打击各个领域内的职务犯罪,净化社会环境,从而有效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如何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急剧上升,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称为当今世界的“三大公害”。如何有效地达到既有力地打击犯罪,又注意保护末成人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是当前面临的突出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分析思考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理政目标。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谐,法律和谐的关键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和谐。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我国刑事法......

浅谈公安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中共中央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具体地执法工作中,公安机关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这项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txt婚姻是键盘,太多秩序和规则;爱情是鼠标,一点就通。男人自比主机,内存最重要;女人好似显示器,一切都看得出......

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反贪工作中的运用.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反贪工作中的运用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政策 工作 宽严相济 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政策 工作 宽严相济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