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_重庆市安全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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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
主体责任的通知
渝经煤安〔2008〕12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2008年是我市按照党的十七大所作出的战略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阔步前进的一年;也是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在持续稳定好转的关键一年。为认真贯彻全国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确保2008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各项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近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煤矿安全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通过狠抓基础管理,加大安全投入,促使煤矿安全形势不断好转。去年,在全市煤炭产量同比增长355万吨、增幅达9.23%的情况下,煤矿事故起数减少31起,死亡人数减少36人,同比分别下降10.76%和10.08%。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在2006年创出历史最好水平的基础上,继续稳定好转。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影响我市煤矿安全的问题,主要是生产力水平低下、设备条件不高、员工素质较差、基础管理薄弱等。目前,包括部分国有大矿在内的多数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仍然相当薄弱,在防范伤亡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方面,没有十分的把握。一些单位干部作风不扎实,现场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长期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因此,必须提高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煤炭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领导体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大力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全面达标,促使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素质达到安全生产要求,从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确保2008年煤矿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
二、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顺畅、管理到位的要求,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调整充实煤矿专业人员,保障监管机构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形成对本级政府负责,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其中,年产量100万吨以上产煤区县(自治县)必须在煤矿监管部门配备总工程师,其他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要明确一名技术负责人。煤矿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专职煤矿安全行政执法队伍,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并赋予与其行政执法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地位,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二)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规定及本级政府的要求,制定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规划,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切实把煤矿安全监管职责落到实处。重点加强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检查和依法查处所辖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要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煤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纠正和处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提高执法实效。
(四)各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管理,保障安全投入,严惩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所有煤矿企业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必须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并落实整改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作业范围,明确整改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三、夯实基础,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一)完善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全市所有矿井技术负责人在2008年底前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新建矿井投产前,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所有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在2010年前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必须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都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一是基础规章制度。要全面清理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规章制度和规程,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适应安全生产需要;二是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要建立至少每月一次、煤矿企业建立每周至少一次的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和定期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会议决定事项要明确责任,形成纪要,并在下次会议检查落实,留有记录;三是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各地监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煤矿安全执法检查,煤矿企业要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年产量6万吨及以上矿井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其他矿井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整改。特别是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生产、辅助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负责随时进行隐患排查。煤矿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的规定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限期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按规定由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进行验收。每季度向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辖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隐患排查整改书面报告;四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3次,矿长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12次,生产、安全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面,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加强现场管理;五是现场管理制度。煤矿要严格落实井口检身制度,严禁人员酒后或带火种等下井。要建立各生产、辅助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坚持作业现场跟班,加强现场检查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现场存在安全重大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出到安全地点,并及时上报。
(三)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一是要建立技术管理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负责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矿井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年产量6万吨及以上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2008年底前配备采矿或通风、地质或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其余矿井在2010年前配备采矿或通风、地质或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在规定期限前未配足专业技术人员的矿井应与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二是要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年产量6万吨及以上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其余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每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三是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所有矿井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规定执行;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四)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月制定配风计划,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所有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五)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十六字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没有按照政府要求完成水害调查的煤矿,要立即停产整顿,受水威胁的矿井和区域必须建立探放水队伍,配齐探放水设备。技术负责人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矿井水情调查,查明矿井和采区水文地质条件,制定水害防治的专项措施。
(六)加强现场的顶板管理。井巷推广使用锚喷支护,回采工作面推广使用液压金属支护,金属支护的掘进工作面要使用前探支护,支架间要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具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2008年底前,所有巷道淘汰木支护,采高在0.6米以上,煤层倾角在45度以下回采工作面采用金属支护。严禁无支护从事采掘活动。
(七)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八)加强爆破材料和放炮作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非矿用安全型炸药;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分别检查现场瓦斯,瓦斯超限停止操作)和“三人连锁”(班组长、瓦检员、专职放炮员三人共同认定后,才许放炮)放炮制度。
(九)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煤矿必须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建立井下人员管理系统,推广应用井口视频集中监控装备,实时掌握井口人员进出情况。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全市煤矿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是确保完成2008年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各项目标的重要保障,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OO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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