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合法权益心得体会

2022-10-08 09:58:16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国家出台相关法律,严查问题食品,恶性竞争、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行为,有何重要意义?①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受一切权利的基础,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②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有利于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诚信社会。④有利于促使人们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⑤有利于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这说明了什么?

(1)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打击和制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

(3)我国依法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3.为了营造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国家、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分别应怎样做? 国家:①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惩各种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②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生产经营者:①树立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自觉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依法

经营;

②通过抓管理、抓质量来提高产品竞争力,赢得消费者信赖。消费者:①学习掌握有关消费的知识,增强判断和选择能力;

②增强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③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制假售假)作斗争。

4.作为一名消费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会怎么办?

①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第2篇:消费者合法权益心得体会(精选6篇)

消费者合法权益心得体会(精选6篇)

当我们有一些感想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有利于我们不断提升自我。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心得体会(精选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费者合法权益心得体会1

周四,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纪念日,这几天,全国人民都在关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央视也会一如既往的举办“3.15”晚会,曝光一些没有良心、没有公德心的企业和事件。经营者这两天也很注意,也在尽力避免自己被投诉,避免自己的商品上了工商局的黑榜单。当然,各地工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这两天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很重视,也在加强市场检查力度,避免自己的辖区出现大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然,每一位工商执法人员都知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仅靠工商局单干很难做到。昨天和一位同事谈起此事,同事说:不知道消费者如何想。

在平时,除了工商局,有哪个单位会想到消费者?消费者投诉时,谁会看到他们?“3.15”到了,突然会冒出很多单位,他们都在抢着宣传自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职能,大有高过工商局之势。同事的话反映了当前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分现状。消费者投诉时,除了想到工商局,恐怕想到的就剩下到法院提起诉讼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的到“有关行政部门申诉”,除了工商局在不折不扣的落实,不知道还会有那个部门也在落实。

我也希望自己的认识是片面的,毕竟,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部门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更大的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不是只能靠处理投诉来实现?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想,处理消费者投诉,是一种被动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更应该主动。实际上,工商部门、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只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就是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的最大的贡献。

法律法规宣传、打击商标违法行为,打击市场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等工作,有哪一项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无关?经营者主体资格合法、市场经营行为合法有序,经营者与消费者消费纠纷会减少,消费者投诉事件也会减少。一旦遇到投诉,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和解、能够依法作出赔偿或者补偿,工商局的处理投诉工作量也会减少,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会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如果各个负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部门都能依法履行职责,会是怎样的情况呢?

消费者合法权益心得体会2

我想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这个主题以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企业的健康发展,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认识。也许能为家居企业创新营销之道打开一些思路。

第一、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著名的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父论里面指出,消费是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型经济,经营者只有关注和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理念,说起来容易,但要落实到行动上却并非易事。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牌的产品因为各种的原因发生问题,但在对待消费者方面各个企业却差异很大。有的比较冷漠百般狡辩,拖延处理。在座的都是消费者,我想大家都会有不同的体会。有的企业一再拖延,使事态一再扩大,最终引发全面的危机。也有的企业正视问题,积极表态,及时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沟通,积极有效的推出合理解决措施,最终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理念不同,我们希望众多企业能够真正树立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时刻从消费者本位思考和处理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健全消费维权机制,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相继在企业推动建立了一批消协联络站,这些企业自愿接受消协组织领导,健全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积极的贡献。最近中消协召开了全国消协企业联络站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大家交流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和体会,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比如说在企业内部建立消费维权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定期培训、组织比赛、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费维权的制度、规则,推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建立消费者维权保障基金,引进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换货,发生消费纠纷用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制度等。综合各个企业介绍,强化消费维权机制,是赢得消费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宝。我们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业在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创新,作出更大的成绩。

消费者合法权益心得体会3

个性化消费是社会消费规模、消费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产物,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经历过这个阶段。随着收入水平、知识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行为更加成熟,消费需求更加复杂,消费心理更加稳定,人们购买商品不再只是满足生活的需求,而更加看重商品的个性化特征,希望通过个性化消费来体现自身的品位和价值。近几年来,中国的个性化消费市场发展迅速,80后、90后和00后成为个性化消费的主流人群,随着这一群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个性化消费将成为中国消费市场扩大和升级的巨大推动力。

中国个性化消费市场迅猛发展,直接得益于移动互联、大数据等先进技术造就了“有效市场”。大数据带来准确、及时的信息,大大减弱了信息的不对称,有效沟通了供需双方,很大程度上熨平了生产和消费的波峰和波谷,从而使消费者的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能够被精准统计汇总,以最快速度传递到生产者、销售商和电商平台,生产、经销和电商平台环节由此能够充分掌握和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定制化需求。以家装定制为例,今年淘宝“双十二”期间,全屋定制服务出现爆发式增长,开场仅10分钟,成交额就超过了去年5小时,“双十二”全天成交达到去年的29倍。

中国个性化消费增长与消费升级趋势“不期而遇”,有专家认为,我们正在进入“个性化升级的新消费时期”。这一时期的鲜明特色,就是以消费者为核心,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目的,重构人货场的关系,通过消费者需求升级推动商品生产和服务升级。与此同时,消费结构、消费需求、消费渠道和消费理念都将发生深刻变化:在消费结构上,侧重于发展性、服务性的消费方式,用户的个人体验变得更为重要;在消费需求上,个性化、品质化的用户需求尤为突出;在消费渠道上,注重线上线下联动的经营模式;在消费理念上,个性化、绿色健康、便捷高效、重体验成为关键词。

今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积极培育网络消费、定制消费、体验消费等消费新热点,鼓励与消费者体验、个性化设计、柔性制造等相关的产业加快发展。发展个性化消费、定制消费被列为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一项重点工作,表明我们对个性化消费、定制消费目前的规模和水平已有清晰的把握,也更凸显了个性化消费、定制消费在扩大消费、引领消费升级过程中要发挥的重要作用。

个性化消费反映了消费者的独特需求和小众需求,但与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经销并不矛盾,或者可以说,在移动互联、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全渠道营销、移动支付、物流骨干网等基础设施支撑下,个性化消费甚至更适合以标准化、规模化模式生产销售。因此,中央发布的上述文件要求强化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优化质量标准满足消费结构升级需求,结合消费细分市场发展趋势,开展个性定制消费品标准化工作。做好了个性定制消费品的标准化、规模化产销,个性化消费市场将很快出现新的爆发式增长,中国消费升级也将进入新的成熟发展期。

消费者合法权益心得体会4

在这篇作文的开头,我先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有一对贫穷的农民夫妻,因为买了假种子种到田里而颗粒无收还赔了本,夫妻俩越想越生气,便买了瓶毒药一饮而尽,但因为毒药也是假的,他们昏睡了一天后又醒了过来,夫妻俩认为自己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便买了瓶酒以示庆祝,谁知,这对夫妻喝完酒后再也没有醒来,因为他们喝的是假酒。

听到这个悲惨的故事。我禁不住想,现在世上有多少假东西呀!坑害农民的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危害病人生命健康的假药、有毒大米、苏丹红、人造鸡蛋······,这些假东西造成了多少受害者呀!而那些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的人,只管收钱,对造假的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还为造假者通风报信。正是由于这些人的失职,才造成现在假货满天飞。

今天,又是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兴奋地来到大街上,希望能听到有关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宣传。但大街上冷冷清清,没有宣传标语,没有宣传喇叭,人们冷漠地来来往往,世界消费日什么时候消失了呢?我心里不由得升起一丝疑问。这时,一阵风刮来,风虽不大,我却感到明显的凉意。它带给别人的是清凉,而此时带给我的却是忧虑和悲伤。

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还有用吗?在大多数人心中,也许已经不重要了,也许已经没有用了,他们眼中能看到的,只剩下金钱、金钱、金钱······人们哪!醒醒吧,不要为了金钱而疯狂了。我们不但要有诚信,更要有良心。让我们一起来打假吧,让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假货的世界里!我相信,这是每一个孩子的愿望,也是每一个大人的目标。来吧,让我们找回诚信、唤醒良心,为彻底消灭假货努力吧!

消费者合法权益心得体会5

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个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的词,尤其是在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更是引发了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但是还是有很多人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以至于当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的学习一下法律知识,这样不但能普及我国的法律,而且也能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懂得了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力,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侵害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时,应该勇于站出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记得去年8月份时,我在学校里的`中国林业部门促销活动点买了一部华为的手机,当时销售人员只跟我介绍了很多的优惠的政策,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却只字不提,比如必须在网两年等。没回来有我才发现里面的很多强制性的附加条款,实际使用费用比促销人员所说的要高出很多。当时就有种被欺骗了的感觉。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我才明白中国林业部门的这种行为已经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应该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他们的违法行为。

其实不单是我一个人有这样的遭遇,相信很多人都曾遇到过。林业部门问题一直都是近些年的投诉热点。林业部门企业在竞争中,因竞争需要,为了拉拢消费人群,在做宣传时,往往对消费者承诺较多,而实际中却有很多承诺不能兑现,甚至存在很多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例如有的林业部门运营商在消费者没有申请开通某项短信服务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开通短信服务,同时告知消费者某月某日之前此项服务免费赠送,如果消费者到期既不取消也不续订,运营商就一律视为消费者续订,向消费者收取费用。这是典型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视为合同延续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林业部门运营商是没有权力单方面认定合同延续的,经营者的以上行为属于强制订阅,是一种严重违规行为。

林业部门问题之所以会一直成为投诉热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由于短信息市场潜力巨大,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少数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他们不惜以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为代价,缺乏诚信。

(2)林业部门市场良性竞争不充分,从而导致运营商缺乏客户至上的意识。运营商对违约、服务质量无保证的不能主动承担责任。如网络因技术或升级改造、人为原因导致通信中断,仅以一纸通知告知消费者,而没有足额、到位的补偿。

在此,我也对林业部门运营商提出以下建议:

(1)运营商在处理用户投诉时, 态度要诚恳,加强与客户沟通力度。有条件解决问题的,要坚决为消费者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不能单纯以“有关规定”为由生硬地回绝用户,更不能互相踢皮球,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

(2)运营商在推出五花八门的资费套餐时,要尽到告知义务,不要让消费者“雾里看花”,掉进各种套餐陷阱。

(3) 林业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加大对林业部门运营商的监管力度。

(4)尽快建立SP服务商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虽然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存在着很多不足的地方,但它的颁布终究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在。

消费者合法权益心得体会6

通过参加这次短期培训,使我增长了眼界,学到了很多东西。使我进一步认识到金融消保工作的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更加坚定了我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心。并利用此次培训所学理论和方法,不断丰富和提高自身素质,处理好与金融机构以及消费者的关系,刻苦钻研,为金融消保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各位领导的精彩讲解、闪光的个人魅力,使我受益匪浅。在培训过程中,大家都不约而同地谈到金融消保尚处于成长阶段这一问题,这也就要求着每一个金融消保工作者都要创新思路,开拓方法。培训过程中优秀中支的先进经验也使我对金融消保工作有了更深的思考和认识。

一、加强金融消保工作是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要求

金融消费者,乃金融产业发展的基础,美国次贷危机表明:此基础不牢,则地动山摇。保护金融消费者,就是保护金融机构自身,就是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对银行业来说,近年来,伴随着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服务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纠纷不断攀升,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突出,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更是变得炙手可热。我国也需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未亡羊先补牢,否则像美国次贷危机那样亡羊再补牢,成本就比较大。

二、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

消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从消费者切身利益出发,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性,提高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目标。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建立和维护消费者对银行业的信心和信任,以实现银行业整体安全、稳定、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应积极贯彻落实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和行规行约,不断完善消保管理体系,热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消费者诉求,持续开展消费者教育服务活动,切实有效地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

要以提升社会公众消费者金融素质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为目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与教育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产品认识水平,消除由于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惯例的不了解而导致的误解与矛盾。近年来公众对于银行服务的许多方面通过舆论、媒体都出现了一定的意见,而这其中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由于公众对于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这既对消费者享受金融服务造成了不便,也在侧面促成了部分群众对银行的消极态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运筹百步,始于一步”的工作思路,克服困难,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为金融消保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3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16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什么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2、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安全权)2)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3)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和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等。(公平交易权)4)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求偿权)

3、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是?它颁布实施的意义?

制定及实施的时间为何时?

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的实施不仅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唤醒了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群众利益无小事”,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我国十几亿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1993年制定,1994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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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教案)

7.3《维护消费权》第一课时教案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粤教版八年级下册)

【教材分析】

本课让学生从日常生活的角度,认识消费者的权利有哪些具体内容,它有承前启后的作用,承前的是前两课讲得是维护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启后是第二课时的内容是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样运用法律武器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分析】

1、针对的问题:八年级学生正是消费大军中的一员。年轻一代的消费者已经开始意识到自己应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却对国家究竟在哪些方面对消费者的权利做出规定和给予的保护不了解,所以也就不懂得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2、学生的需要:从日常生活的角度,认识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懂得当合法权益受侵犯时应怎样运用法律武器通过何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了解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懂得自己的消费权利受到侵害应大胆地维权,认识到消费者首先应该知法、懂法,提高自己的素质,才可能增强消费时的自我保护能力。、2、技能与方法:通过学习懂得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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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案)

第十六课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1课时 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金城外国语学校 贺璐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知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掌握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过程与方法:通过阅读感悟、层层设疑、探究讨论、归纳揭示、举例等方法来学习本课知识点。

情感、态度于价值观:认识到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应该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各种法定的渠道和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消费者依法享有合法权益,注意这些权益之间的不同含义;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向学生揭示概念的内涵。

难点: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异同点与交叉;知情权与获得知识权的异同点与交叉。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教学方法:启发式教学、案例分析法、讨论探究 教学手段:课件、多媒体、投影仪 【教学过程】:

一、课堂导入

2011年3月15日,央视315特别行动节目抛出一枚食品安全重弹,曝光了号称“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的双汇在食品生产中使用“瘦肉精”猪肉。然而,按照双汇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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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教案

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认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应该用法律手段,通过各种法定的渠道和途径,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2、树立自觉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3、增强理智,做个成熟的消费者。[知识与能力]

1、知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掌握消费者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2、掌握一些应用法律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的有效方法,提高自己的生存能力。

3、提高自己的判断和选择能力,做个成熟和理智的消费者。重 点: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 点: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教具准备:多媒体课件 课型:新授课

教学方法:讨论法、讲授法、合作探究法 导入新课:

(多媒体)播放3.15晚会上的一首歌曲《我想听见》。

这首歌之所以打动了无数人的心,是因为在歌声的背后,有一个真实的、令人伤心的故事。

播放晚会录像片段:一个两周岁的小男孩,生病后到医院去打针,被注射了过量的庆大霉素,导致药物性耳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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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建立客户投诉处理的工作标准,使客户投诉能够及时、准确地得到解决,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二条在辖区工商局(所)的指导下,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以下简称维权站),由专职人员负责消费纠纷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对外设置投诉举报箱,公开消费投诉电话。

第三条客户投诉遵循“谁接待、谁受理、谁跟进、谁处理、谁回复”,受理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箱和消费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维权站工作人员投诉。

第五条消费者和经营商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双方可在维权站工作人员调解下自愿协商和解。协商无法和解的投诉,要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条消费纠纷调解时,维权站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积极促使双方的友好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纠纷,并认真登记投诉举报内容,做到事事有回复、件件有落实。

第七条协调不成的,应告知并协调双方当事人向当地消协、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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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浅谈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谈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课外研学讲座中,任教授用形象的语言,生动的例子给大家讲述了一些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并在最后提出了一些关于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方法。虽然这些途径对大多数消费者都适用,然而我们也不得不考虑一些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

一农村消费者维权现状及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三农”政策的实施,农村的消费现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农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仍不容乐观。

在大多数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不得不做出低质的消费选择,从而将对商品的选择限定在最狭窄的范围内。同时在自己的权益受损时,更倾向于息事宁人,打掉牙往肚里吞,而不是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尤其对一些老年消费者,选购商品往往只注重价格,而不太注重质量,为了节俭,食用不安全、不卫生的食品,致使最后身体受到损害。

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思考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

首先,传统文化的影响。传统文化长期以来一直对农民起到潜意识的影响,“熟人拉不下面子,小来小去的事不愿意找麻烦,不到万不得已不愿‘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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