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我国发展_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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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我国发展

土地是一个国家领土的最重要构成部分,其法律的含义应该包括陆地、内陆水域、滩涂、岛屿、领海、大陆架等,是任何一个国家存在的基础。因为土地资源本身的有限性,不可移动性,而其使用价值具有连续性,即任何一块土地的使用价值一般不会随时间的流逝而消失,并且土地的价值一般会随着时间的过去,周围环境的改善而升值,某一土地的升值又带动周围地块的投资。因此国家对土地的用途就必须制定科学的管制制度,以充分利用好土地这一有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资源。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在我国的提出

据统计,1986-1995年农业结构调整和灾毁耕地7000多万亩,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960万亩,农村宅基地超标占用耕地达5100多万亩,城市外延不断扩展,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等,全国已有666个县人均耕地低于0.5亩,人地矛盾十分尖锐。在耕地总量持续减少、耕地质量明显下降、人口不断增长的严峻形势下,1997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1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严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土地执法监督检查等。扭转了耕地大量减少失衡趋势,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用途管制。” 我国1999年开始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代替原分级限额审批制度,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法定效力。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协调,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使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特别是要保护耕地而采取的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目前世界上土地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土地管理制度。其特点,一是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具有强制性。其中,土地按用途分类是实行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用途管制的依据;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预先进行审批是关键;而保护农用地则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目的,核心是切实保护耕地,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耕地的破坏、闲置和荒芜,开发未利用地、进行土地的整理和复垦;强化土地执法监督,严肃法律责任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保障。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在我国的实施进程

进入21世纪来,人增地减矛盾不断加剧,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用地需求仍大幅度增加。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未起到明显的强化作用。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996年我国耕地总量是19.51亿亩,2002年减少到18.89亿亩,净减少6164万亩,年均1027万亩。而同时人口增加了6000多万人,平均1000多万。耕地还面临总体质量恶化、土壤退化、自然灾害等压力,仅水土流失一项,半个世纪以来,毁掉耕地4000多万亩,年均100万亩耕地丧失其利用价值(水利部统计)。还有不少基本农田因调整产业结构而挖鱼塘,种果树。从2002年到2003年,我国的耕地面积又由18.89亿亩下降到18.51亿亩,净减少3806.1万亩。

2003年以来开展的土地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有效遏制了乱占滥用耕地、盲目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势头。2004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把减少土地供应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实行严而又严的用途管制。国土资源部按照《决定》要求,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05年土地方面的新政策具有很强的延续性,仍是继续落实最严格的土地保护政策。根据2005年《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报告》,全国耕地面积18.37亿亩,人均耕地1.40亩,耕地面积净减少的势头明显减缓。

2006年,全国耕地净减少的30.7万公顷(460.2万亩)中建设占用共25.9万公顷(387.8万亩);2007年尽管由于土地整理复垦开 发补充耕地大规模增加(19.58万公顷),然而建设占用耕地依然达到18.83万公顷(282.43万亩)。然而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不断瓦解,新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的活力由此得以激 发,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社会的转型和治理模式的转变使得地方政府对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采取漠视的态度,并大规模进行农地转用才导致耕地流失的加重。

尽管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支撑起了中国经济三十年的高速增长,一座又一座美丽而雄伟的现代化城市也在不断拔地而起,然而健康有序的土地市场并没有完全建立。政府依然是土地领域资源的惟一供给者和最强势的市场参与者;土地法律体系 已经初步建立,然而宪法与法律、法规之间却冲突不断,甚至政策还会不时替代法律成为土地领域的主要规范;土地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已经吸纳了越来越多的公众参 与,然而征收征用和拆迁程序中很难听到公民的声音,因土地纠纷引起的上访也日益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来源。

2008 年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预示着执政党深化改革土地制度的决心。其中所确立的“产权明晰、用途管 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十六字”原则不但指明了今后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而且必将对整个国家法治和宪政建设产生重大且深远地影响。

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存在问题及措施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土地用途管制虽然在保护耕地、保障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然很难得到有效贯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违法用地量大。2007年7月12日新闻发布会上,在这次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的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中,全国各地共自办案件2.2万余件,涉及土地近50万亩。执法监察局张新宝局长在2006年4月的新闻发布会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的七年中,也就是1999年至2005年,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100多万件, 涉及土地面积近500多万亩。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对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检查发现,前几年违法用地平均占新增建设用地总宗数的百分之三十四,有的地方高达百分之八十以上。从近年新增建设用地数据分析看,其80%是耕地。因此,违法用地,主要表现为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擅自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2.违法主体主要是政府。甘部长在今年7月答记者问时对当前的土地违法作了说明:土地违法主要表现为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其中,非法占地的案件占所有案件宗数的80%,非法批地的案件占20%。从涉及违法的用地面积来看,非法批地的案件,占涉及土地面积的80%,主要是地方政府和涉及政府为违法主体的案件,个人或者企业违法占地的面积占20%。地方政府应该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执行者和维护者,但却成为土地违法的主体,而且往往是难以依法查办、最后不了了之的违法主体。

3.建设规划并不严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据统计,我国城镇总用地由1991年的2.27万平方公里增加到2005年的5.62万平方公里,乡村居民点用地也由1236万平方公里增加到14.82万平方公里。很多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在近些年都是成倍增长,城镇建设规划更是宽打宽算,无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约束。

4.干部管理体制。在地方财政吃紧的条件下,对地方干部的考核仍然主要是经济增长指标。2000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表现为投资拉动型增长。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增长,主要通过增加投资来实现。一是政府自己举债投资,二是吸引投资。吸引投资又主要有两个手段,一是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高房价以获取高地价;二是低地价吸引工业投资。在“发展是硬道理”的干部考核体制下,“和谐”不会主动考虑,靠大量消耗资源的高代价增长成为必然,政府成为土地违法主体也就在情理当中。

5.土地制度。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现行产权制度和征地制度,为这种财税体制和干部体制下的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了“土地财政”、“土地经济”的可能。地方政府本应是土地的管理者,国务院才是国有土地所有者主体,但事实上它既是管理者又是所有者;加上征地权的强制性和所有项目的统一征地,使得地方政府可以任意使用辖区内的土地。又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天然地受制于国家所有权,自身权能受到很大的制约,无力抵抗政府对集体土地的侵占。

既然问题已经被发现,那么今后中国土地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改革应当以下四步走。首先,征收征用权的行使必须克制,即政府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行使征收征用权。实际上,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时,我们可以一方面通过禁止性列举的方式将一部分非公共利益的事项予以 除,另一方面确定正当的程序来确定“公共利益”更为重要。即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也不应直接动用征收征用权,而应在进行土地征收征用前先与土地的权利人进行平等协商,尽量通过市场来购买土地,如果土地权利人拒绝进行协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政府可以依法进行征收征用。

其次,征收征用权必须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来行使。这就要认真落实以听证制度为核心,以多方参与为价值取向的程序正义要求,要真正地将被征收征用人看做是国家的主人,看做是法律上“大写的人”,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到 征收征用权的行使过程中,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协调社会各方面不同的利益冲突。

再次,则要按照无正当补偿便不得征收的原则建立公正补偿制度。这里的公正补偿是指政府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因征收征用权的行使而造成土地或者房屋损失的公民予以补偿,因为 征收征用权的本质是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而非蛮不讲理地强取豪夺。为此,政府不但要要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上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而且应当废除城市国 有土地上的“补房不补地”制度和集体土地的“溢价完全归公”制度,以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垄断土地增值更应该废除。国家对于土地的收益和对于土地市场的调控应 当主要通过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的征收来实现。

最后,我们还应当看到,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特别是统一的建设用地交易市场的建立与政府征收征用权的克制是密切相关,相互支撑且相得益彰的。只有农用地土地流转市场和城

乡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得以建立并健康有序运行,政府征收征用权的行使才能够得以克制,土地领域的政府腐败才可能降低,普通民众才能够分享到现代工业和城市发展所带来的丰硕成果;而只有政府自觉克制行使征 收征用权,健康稳定的农用地流转市场和城乡建设用地交流市场才能够得以建立。否则的话,土地市场的交易主体将因为缺乏稳定的预期而放弃或减少交易,土地市场也会因之而不断萎缩,而那将又是恶性循环梦魇的开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是为了解决工业化和城市化占用土地而设计的。在这一制度逻辑下,决定城市和工商 业用地供给的是政府而非市场,是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包括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而非市场机制决定土地的供给。于是,政府得到了权力租金(土地出让金)并逐渐患上了“土地财政依赖症”,而农民和被拆迁户则被排斥在土地增值的收益之外。土地公有制(包括城市土地国有化和农村土地集体化)本来是我们迈向社会 主义乃至共产主义的优势,然而它却越来越“异化”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由此受到质疑。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在坚持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维护,更加注重对于公民土地权利的保护。无论是在何种意义上,我们都不应当忘记这样一个常识:那些买便宜菜,穿廉价衣的平 民百姓对中国的土地拥有不可剥夺的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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