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制度修改(版)_农民工管理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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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意识,充分调动民工的积极性,为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及南联A7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制

民工管理应遵守“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劳务工提供单位对所属民工负全部劳务雇佣关系责任,项目部成立农民工管理机构,设立农民工办公室并指派专人负责协助、监督劳务队伍进行民工及民工工资管理;劳务队伍的民工管理应严格按照项目部制定的《民工管理办法》执行。

二、民工管理

第1条本合同段实行“谁提供,谁负责”方式进行民工管理,即凡是进入我合同段的民工,统一由劳务队伍直接进行管理,《劳务协议书》签订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生产、生活、安全等事务的管理。

第2条劳务队伍按项目部要求指定专职人员专项负责所属民工的管理,在工作与项目部民工办对接。

第3条劳务人员进场后到劳务队伍报到,由劳务队伍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填写《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并收集民工的个人身份证原件,在劳务人员进场后两天内由劳务队伍指定负责人将《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及身份证原件上交项目部民工办备案,项目部民工办在收到劳务班组提供的材料之后三天内到现场核实民工个人信息并采集符合条件的民工指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民工,1坚决拒绝招用。

第4条若现场核查出未登记工人或没有身份证的工人,项目部不认可该工人在工地施工,并按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如有负案在逃人员,由执法机关处理。

第5条民工进场后半个月内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协议书》。《劳务协议书》一式三份,劳务人员及劳务队伍各执一份,项目部民工办备案一份。民工的工作岗位由劳务队伍根据需要安排,民工根据施工安排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按照工程进度、施工需要,施工班组与民工自行制定工作时间。劳务队伍与民工根据工作内容、岗位、时间等共同协商确定薪资标准。

第6条劳务队伍在项目部指导、协助下,为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新进民工必须经过相关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7条民工应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学习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精心维护和使用机械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生产及文明生产。

第8条总承包部统一办理本合同段的团体意外险,费用由总承包部承担。同时项目部也支持同各劳务队伍为民工办理保险,费用由劳务队伍自行承担。

第9条民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项目部相关规章制度。

第10条民工应自觉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劳务队伍监督所属民工遵守劳动规章制度,对于民工违规作业行为,劳务队伍要及时进行制止纠正;民工对劳务队伍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

第11条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

立即上报其劳务队伍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因民工的个人行为,产生对工程的破坏、施工设备破坏、他人伤害等行为,一切后果由民工本人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12条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管理好自己的财产,对个人物品的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损失民工自行承担。

第13条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及劳务队伍相关管理人员的合理安排,严禁穿拖鞋、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违反项目部劳动纪律的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区域。

第14条若中途有退场的民工,劳务队伍应按照项目部规定要求退场民工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同时劳务队伍应在民工退场后2天内将《民工退场确认表》上交项目部备案。若退场民工未按规定办理退场手续并填写《民工退场确认表》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及劳务队伍自行承担。

第15条在民工合法权益存在争议时,可向项目部民工办进行投诉申诉,项目部民工办将进行协调解决,民工办协调未果时按照《劳务协议书》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民工工资管理

第16条劳务队伍招用民工时,必须在入场半个月内与其所用民工签订《劳务协议书》。《劳务协议书》内必须标注民工工作内容及劳动报酬等事项。民工的工资标准应依法合规,符合本行业市场基本行情;

第17条民工必须按项目部要求办理工资卡,项目部集中在每月10日和20日为民工统一办理工资卡,并负责监督将民工工资卡发到本人。

第18条劳务队伍必须按时对所属民工工资造册且需由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各劳务队伍每月5日前向项目部上报上个月的《民工工资清单》。劳务队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民工工资发放清单的,项目部有权暂时停付相关劳务费,直至劳务队补齐相关资料。

第19条劳务队伍不得虚报民工工资,项目部将根据班组的实际工程完成情况核查工资清单,民工工资总额不得超出项目部已结算可支付的劳务款。经查实如有不合实际、弄虚作假情形的,项目部有权按照处罚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第20条民工工资由劳务队伍负责按时造册,农民工办公室和分管技术员执行监督,由项目部统一将工资直接打到民工个人工资卡上。

第21条民工办在工资打卡发放到位后,项目部将会在三天内进行告示,并将工资发放清单复印给劳务队伍。如有异议请在告示后5天内到劳务队伍查询核实。

四、处罚规定

第22条对拒绝或者未填报《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民工拒绝招用。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民工所造成的后果由劳务队及民工本人承担。

第23条项目部民工办不定期核查民工信息情况,对于发现使用未按项目部规定要求登记《进场人员信息登记表》的人员,项目部将给予劳务队伍800元每人次的罚款,并要求符合用工条件的立即补办相关手续。若不符合的用工条件的要求立即清退出场。

第24条劳务队伍未按规定时间内与民工签订《劳务协议书》,处以劳务队伍500元每人次的罚款并限期补签《劳务协议书》,如限期内未补签的民工将给予清退。

第25条施工中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民工,视情节情况对该民工清除出场

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对劳务队伍处以0.5~5万元罚款。

第26条对劳务队伍上报的民工工资,经查实有不合实际、弄虚作假情形的,给予劳务队伍0.2-2万元的罚款。

第27条施工中对表现优秀、组织能力较强、吃苦耐劳的民工,项目经理部在举办专项技术培训时优先考虑。

五、附则

第28条本办法未尽之处项目经理部将予以修正补充。

第29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平联络线高速公路A7标所有工程项目,由项目经理部农民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0条本办法是项目部与各劳务队伍合同的补充。

第31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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