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县验收评估汇报要点0808_省级重点专业验收汇报

2020-02-28 工作汇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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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点县评估验收工点及提供资料要求

第六巡视督导组

贵州省巡视督导联系同志:

根据总局的安排,本巡视督导组负责对河北省和贵州省煤矿安全进行督导,并对重点县进行验收评估,上旬已对河北省进行了巡视督导,拟在本月十五号以后对贵州省重点县进行验收评估工作,据河北省验收评估的情况来看,每县停留时间不长,因此有些工作请提前作准备:

(一)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工作完成情况

1.安全目标完成情况:2014年煤矿共发生事故()起死亡()人,2015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起死亡()人。近两年较前五年平均死亡人数下降()%。请提供相关数据及支持文件。

2、九项治本攻坚举措落实情况

1)落实监管和主体责任方面。出台的相关文件,明确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把手担任安委会主任情况、安全监管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等情况作了具体安排和要求。提供文件原件。

1.县委书记、县长对辖区内煤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领导班子成员及县相关部门干部进行宣讲培训次数()次、培训总人 1 数()人;提供相关记录总结名册等。2.领导谈心对话内容。提供相关谈话签名表。

2)“五真”落实情况:

攻坚期间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次、检查()矿。提供相关检查通知、总结报告以及行政处罚等

攻坚期间责令停产煤矿数量()处、自行停产煤矿数量()处。提供查阅停产决定书等相关文件,提供停产矿井名单供随机抽查 1.需盯守煤矿数()处、真盯人员数量()人、副科级及以上人数()人;2.抽查5-10名真盯人员任职文件(抽查人数/ 副科级及以上人数)提供查阅相关责任分工文件、制度等 2.验收复工、复产煤矿数量()处;2.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复工、复产煤矿数量()处。提供查阅复产验收报告和签字情况(提供原件、复印件),并随机抽查部分复产矿井

1.2014年关闭煤矿任务()处,实际关闭煤矿()处; 2.2015年下达关闭煤矿数量()处,拟关闭煤矿数量()处,1-6月已关闭数量()处。

3.查阅相关文件、关闭目录,资料及关闭验收表和相关照片等,随机抽查部分关闭矿井是否按“六条标准”要求关闭到位 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和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停止()1.辖区内灾害严重矿井数量()处; 2.重新核定生产能力矿井数量()处,核减生产能力()万吨。查阅核定批复文件,省行管部门提供资料核实 3)关闭小煤矿情况:2014年,国家下矿井关闭任务()处,关闭到位()处,淘汰落后产能()万吨,矿井数量由2013年的()处减少到()处,完成矿井关闭任务情况。

4)严格准入,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情况:对所有产能30万吨以下的矿井如何处置;

攻坚期间是否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煤矿和90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重新核定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生产能力。并省局提供相关数据 5)普查治理水害、瓦斯等重点灾害情况:

建成水害普查治理示范矿区()处。提供名单及相关资料及示范矿区建设总结报告,现场抽查示范煤矿.按要求填绘充水性图和水文地质图,查明矿井老窿水情况,标注禁采线和警戒线煤矿数()处;

2.提供建立治灾的长效机制文件及相关资料。

6)信息化建设情况:1.监控信息化平台是否建成();与县域内所属()个煤矿联网,联网率(%)。查阅相关资料,随机抽查部分矿井联网情况

7)县域内是否建立技术服务中心()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7)机械化建设情况:机械化示范矿井数量()处。查阅相关资料及示范矿井建设总结报告,现场检查建设情况。机械化改造煤矿数量()处;核增能力矿井数()处,核增生产能力()万吨。查阅相关资料新建、改扩建的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予核准省有关部门提供新建矿井名单

8)劳动用工情况:抽查2煤矿名称: 煤矿五职矿长数量()个、五职技术人员数量()个提供抽查煤矿五职矿长、技术员任职文件

煤矿招工是否实现“五统一”提供制度文件 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供支持性文件

9)打击非法违法情况:打击非法采煤、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提供1-2个案例和打非行动成果总结。

(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委办„2014‟20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隐患整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等情况。

提供好的做法总结材料及成果。

(三)开展瓦斯等重点灾害治理情况。

重点是各地区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5‟7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5‟64号)要求,开展瓦斯、水害等防治工作情况。

1、瓦斯治理情况

目前,全省(或县)现有矿井总数()处,其中,生产矿井()处,生产能力()万吨/年。其中高瓦斯矿井()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处。地面抽采系统建立情况。

提供瓦斯治理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推进落实瓦斯“零超限”要求。

2、水害防治工作情况

1)防治水示范矿井建设情况。2)汛期雨季“三防”监督检查。

3)全面开展隐蔽致因素灾普查治理工作情况。4)总结防治水经验,大力推广防治水成果。

(四)煤矿关闭整顿情况

按照《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2015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5‟95号)文件要求,制定具体方案,分解计划,落实责任,确定关闭矿井名单,以及今年淘汰落后产能和整顿关闭任务进展情况,特别是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关闭情况。

截止8月1日,已经公告关闭煤矿()处,淘汰落后产能约()万吨。

主要做法:

(五)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措施。了解和掌握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煤炭价格持续下滑、煤矿企业经营困难带来的安全投入不足、职工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失、管理滑坡、超能力生产等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及经验做法。

二、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国家煤矿安全工作建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

煤安监技装﹝2015﹞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强化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有效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定于6至8月份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国所有煤矿。重点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近三年来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

二、检查内容

1.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是否停电撤人、分析整改和追究责任;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以及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落实情况。

2.落实煤矿瓦斯先抽后掘、先抽后采和抽采达标情况。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是否制定和落实瓦斯抽采工程计划,是否实现抽掘采平衡。

3.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情况。制定和实施矿井区域瓦斯治理规划情况;防突措施实施情况,是否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是否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是否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和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4.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系统是否运行正常,是否联网运行;系统中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执行器、电源等设置和安装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系统是否按规定使用、管理和维护;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要求。

5.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瓦斯事故隐患治理是否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通风和抽采能力不能满 7 足要求的,是否降低了煤炭产量;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带班矿领导是否在现场指挥。

三、检查方式

1.7月中旬前,各煤矿企业对照上述专项检查内容进行自查。2.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驻地监察分局对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3.国家煤矿安监局对部分瓦斯灾害较为严重的省(区、市)进行重点督查。

四、有关要求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总结辖区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隐患,提出优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填写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活动情况汇总表(附件),于8月2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2号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已经2015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7月9日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5〕6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全国煤矿水害事故时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教训十分深刻,暴露出部分煤矿没有认真排查隐蔽致灾因素,防治水工作不到位、措施落实不严格,治理效果验证不规范,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专用设备和专业队伍等问题,水害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彻底查清矿区水文地质条件

各产煤地区要切实加强区域性水害普查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因素。要充分利用物探、钻探、化探等手段,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查清老空(窑)水、离层积水、岩溶水等情况以及断层、陷落柱、裂隙带等导水通道发育情况,查清矿井充水条件及各含水层的水力联系,包括与地表水体的联系通道等。

煤矿集中的矿区,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与相关煤矿企业共同承担费用,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独立矿区的煤矿企业要自行组织水害普查。

二、做好老空水害防治,强化探放水效果验证

各煤矿企业在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情况的基础上,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要依靠科技进步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窑)积水情况,并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井下探放水必须编制专门设计,严格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对老空水、顶板离层水的疏放效果,要采取综合探测手段进行效果验证,确保治理效果可靠。采掘工作面涌水出现异常时,要停止作业,认真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隐患不消除,坚决不生产。

三、落实“疏堵结合”措施,确保承压水害治理到位

煤矿企业要认真分析评估矿井受承压水的威胁程度,评价矿井突水危险,划分出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编制带压开采专项设计,采取疏水降压、底板加固及改造、留设煤柱、修筑防水闸门或增强排水能力等防水措施,彻底消除突水威胁。

采用疏水降压措施治理水害时,必须使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值以下,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采用注浆加固或改造底板治理水害时,必须通过物探、钻探对治理效果进行验证,在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四、加强地表水害治理,严防溃水淹井事故

各煤矿企业要摸清矿区河流、湖泊、塌陷区等水体与矿井可能的联系通道情况,对威胁矿井安全的地表水体要修筑防洪沟渠、加固堤坝,对可能形成的补给通道要充填压实。雨季到来时,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止地面洪水直接或间接涌入矿井。对有地表水体威胁的矿井,严禁开采煤层露头保护煤柱;开采急倾斜煤层的,要专门制定防止因抽冒导致地表水灌入工作面的安全技术措施。

水体下采煤要严格按照“三下”采煤的规定,开采设计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在回采过程中,采煤工作面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控制开采范围、开采高度,严格留设防隔水煤(岩)柱,防止地表水溃入井下。

五、加强应急管理,落实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措施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顶板来压、底板鼓起、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探放水过程中,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止钻进;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周期来压期间,煤矿负责人要现场督导,发现突水征兆必须及时撤出人员。在汛期强降雨期间,各煤矿企业必须主动停产撤人,明确赋予并切实落实调度员、班组长、安全员紧急情况立即停产撤人权,防止因逐级汇报延误最佳撤人时机。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科学设置避水灾路线并定期进行撤人演练,保持标识清晰完整,避免人员在撤离过程中误入危险区域。井下作业人员要正确辨识突(透)水征兆,熟悉避灾路线,切实提高防治水技能和避灾能力。

六、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管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把握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和重点煤矿,重点开展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凡是未按规定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用设备和专业队伍,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老空(窑)积水情况,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要严厉查处探放水施工造假、水文地质资料造假等违法行为,由此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目前各地区已进入主汛期,各产煤地区要及时组织开展汛期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煤矿水害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将煤矿防治水工作做细、做实,严防水害事故的发生。

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5年6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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