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188[推荐]_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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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1、李先生在某商店购买一条中华香烟售价540元,李先生拆开包装后发现是假烟,马上到商店要求退换,商店负责人回答:香烟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李先生遂向烟草专卖管理局投诉,经鉴定确系假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许民到星星家具城,看到一套外观美丽家具(在不醒目处标价19万元),甚感兴趣,试坐其中一张沙发椅子,未想到刚刚坐下沙发靠背部分突然断裂。家具城经理及工作人员马上围过来,要求19万元成交,许民苦苦哀求,表示自己无力购买。经理表示赔偿1万元也可。许民依然不肯,经理要求工作人员对许民强行搜身,并从其身上搜出8千元强行夺走,经理表示8千元作为赔偿,已便宜了许民。请问家具城损害许民哪些权利? 案例二: 2005年11月1日,福州新生商场向浙江梧桐棉布厂发出传真,请求该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三万米纯棉布料,价格每米12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10日内回复有效。11月8日,棉布厂发回传真,提出每米价格140元。11月9日商场回电:同意,请按时送货。电报于11月10日到达棉布厂。试问:①商场与棉布厂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②如果成立,其时间和地点是什么?③如果商场于11月1日发出传真后要撤回要约,应符合什么条件?④如商场于11月9日发电后欲撤回承诺,应符合什么条件? 案例一:家具城已经严重违法。具体见下:

一:家具城对许强行搜身,侵害了许的 人身自由。二:强行夺取许的8000元现金,属于 抢劫 行为。

三:家具城要求赔偿19万,后又要求赔偿1万,绝对属于 敲诈。四:沙发一坐就坏,属于 商业欺诈 案例二:

1,该合同成立。因为新生商场在11月1日已经想供货方发出了要约,在11月9日同意了供货方的价钱,这就已经成立了一个买卖合同。

2,时间是11月10日。地点为新生商场所在地。因为是新生商场先提出的要约。3,4题不方便回答,你看一下有关于撤销要约的条例吧,见补充答案 答案补充

撤回要约(Revocation of an offer)

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发出的使其要约不生效的通知。通常对话的要约于相对人了解前,可撤回;非对话的要约于要约通知先期或同时到达相对人时,可撤回。迟于要约通知到达的撤回通知,不发生撤回的效力,相对人仍得认该要约有效而为承诺。但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与上述不尽相同。英美法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于承诺前向相对人通知不愿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英美普通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的任何时候均可撤回(包括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但如果要约人的允诺采取了法律特定形式(如在允诺书上签字腊封),或该要约有某种约因的支持的除外。由于要约人对期限的限制并未受酬,所以不受其拘束。要想使要约受拘束,相对方应向要约人支付对价,形成一项担保或有选择权的合同,从而使要约人不得在指定期间内撤回其要约。答案补充

律师咨询:

专门查了合同法的资料。现在我帮你分析第二题。1。该合同成立,因为新生商场在11月1日发传真时,相当与发出了要约,形成了买卖合同。2。时间是11月8日。因为供货方在11月8日同意的,地点是新生商场所在地。因为是新生商场发出的要约。

3。如果想撤回要约,对于非对话要约(即传真)的撤销,必须在要约通知到对方的先期或者同时到达相对人(既供货方)方可撤回。如果撤销要约的通知迟于要约,则没有撤销的效力。4。如果11月9日想要撤回要约,应该赔偿供货方的损失(例如,供货方已经将货物准备好,或者已经生产好,正在运输的路途中),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这个答案是完美的了。不知道你能否理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工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亏损做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以土地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像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上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担责任。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甲公司所有,帮其抵押行为应为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的约定承担一半的责任。

问题:

1、甲公司抵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的一半60万元?为什么?

5、甲公司应否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1.有效。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2.有效。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

3.不能。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4.不能。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

5.不应承担。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

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6.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甲公司应当在 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龙某应当在120 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1、低债行为有效.土地因为未过户,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

2、成立有效因为得到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

3、不能成立,应到管理部门确认改变登记事项

4、无权要求退还,因为只能主张向龙的朋友要回,该行为是合伙期间作出的对合伙人都有效

5、应承当,因为是合伙企业,具有连带责任

6、先以乙公司的资产低债,剩余部分甲公司和龙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2006年9月1日,庚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第一,A不能接受董事的委托代行表决权。理由是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如果代为行使表决权,就会形成二合一的状态,这与公司法相背。第二,会议记录本身并无不当这处。第三,股东会决定更换两名监事不合法,职工代表更换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市有一工人俱乐部,提供场地给家具厂家担保举办家具展销会,华泰公司订到十几份合同,每套家具2000元,先付定金1000元,其中有一买方在临近交货期间询问华泰公司能否按时交货,结果发现该公司生产环境简陋,已经做好8套但与样品相差太远,买方要求退货,华泰拒绝,买房找到俱乐部,但俱乐部不予理睬,当准备起诉时,发现家具不是华泰制作,请分析案例并提出意见。(我明早要用 谢谢各位了 分不够可以再加点)

匿名 回答:2 人气:12 解决时间:2009-11-25 15:03

1、准备交付的家具跟样品相差太远,已经构成了违约。由于买方已经付了定金,买方在解除合同之时,既可以要求华泰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也可以直接要求华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不管家具是不是华泰公司制作,华泰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直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在展销会期间,买方只能要求华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找俱乐部承担赔偿责任。在展销会结束后,买方实在找不到华泰公司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要求俱乐部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由俱乐部向华泰公司追偿。

2003年7月,某服饰文化公司在北京某展览馆举办“2003服饰市场推广展销会”,邀请众多服饰厂家参会,上海某制衣厂应邀来参会并租赁了两个柜台。消费者赵某在展会期间来到该制衣厂的柜台购买了一条标称为真丝的裙子,但回家后却发现该裙子并非真丝制成。赵某准备去展览馆要求厂家退货,但由于第二天要去外地出差的原因而耽误了。当赵某从外地出差回来时,展销会已经结束。于是赵某找到展销会举办者某服饰文化公司要求赔偿,但是该服饰文化公司认为,它只负责组织展销,展销会期间的商品质量纠纷与其无关。协商不成,赵某一纸诉状把该服饰文化公司推上被告席。

专家说法:

随着商品交易方式的日趋成熟,通过展销会推销商品的模式越来越受到一些商家的青睐。但由于展销会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无形中给个别商家借展销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寻求短期效益造成可乘之机;同时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难度。对于消费者在展销会上因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该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得到救助。为此,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首先,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规定。消费者不管是在展销会期间,还是展销会结束后,都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其次,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应该注意的是在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销售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其三,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最后,应该明确展销会举办者与展览场所或者中心(即为展览会提供场地的主体)是不同的。根据规定,如果展览场地的提供方不是展销会的举办者,场地提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展销会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的赔偿责任,是为了要求展销会举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应尽到义务,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赵某在展销会结束后要求该服饰文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最终也判定了赵某胜诉。

回答人的补充 2009-11-22 23:16

你这个案子里,“某市有一工人俱乐部,提供场地给家具厂家担保举办家具展销会,”这句话和担保两个字很重要,说明俱乐部不仅仅是提供场地的单位,而是负有担保责任的单位。甲公司为国内生产数控机床的公司,拥有与数控机床有关的多项发明专利技术。2005年4月,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分别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甲公司获得了乙公司的A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为数控机床。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甲公司获得乙公司的B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但合同没有约定甲公司是否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该软件。

2005年7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代销合同,约定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试销贴有A注册商标的数控机床10台,销售价格为每台15万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2万元。

2006年3月,丙公司以每台15万元的价格向丁公司销售了3台数控机床。丁公司收到3台数控机床后,自己使用一台,将其余两台出租给其他公司。

2006年8月,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将其余7台数控机床的A注册商标清除,更换为自己的C注册商标,并以每台15万元的价格卖出了5台。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出租数控机床的行为是否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并说明理由。

(2)丁公司出租数控机床的行为是否侵犯乙公司的著作权?并说明理由。

(3)根据甲乙之间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乙公司是否可以在中国使用B软件?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可以许可第三人在中国使用B软件?并说明理由。

(5)丙公司更换A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侵犯乙公司的商标权?并说明理由。

1,丁公司的出租行为不构成侵犯甲公司专利权。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对于销售后的货物购买者有权出租,购买行为已经阻断了侵权行为。

2,丁公司的出租行为不构成侵犯乙公司著作权。理由同上。

3,乙公司可以。因为合同是专有使用而并非独占使用,乙公司当然可以。

4,甲公司不可以。因为合同没有约定,为了保护原知识产权人利益推定为不可以。

5,丙公司侵犯乙公司商标权。因为属于商标法中的“隐匿他人商标冒用他人产品”行为。

经济法案例分析

一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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