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学论述题.11.28_监督学论述题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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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论述

1·试述毛泽东的权力监督思想:毛泽东关于权力监督的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标准偏差,始终注重权力监督体系的建设。他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提出了一套关于监督的理论与政策.·让人民监督政府地。毛泽东始终认为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接受群众监督·从加强党的建设高度重视党内监督,毛泽东一直非常重视党内监督,将党内民主看做是一种制约权力的有效途径。他认为党内互相监督是防止党的肌体免受侵蚀的唯一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心党派的监督作用,毛泽东认为,由民主要是党派监督共产党并非一时的权益之计,而是出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为此必须在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之间建立起长期的互相监督的党际关系·严惩权力腐败,毛泽东对腐败现象深深痛绝,主张严惩腐败分子。

2·试述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在实施监督行为时须遵循的主法,步骤,时间,顺序等方面的规则的总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实施的,不同的监督方式由于其性质所限,需要遵循不同的程序,以下就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程序进行说明。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1.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2.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3.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4.主席团的审议5.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

二、执法检查的程序:1.执法检查计划的确定2.执法检查内容的确定与执法检查组的组成3.执法检查的实施4.执法检查报告的整理与提交5.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与处理。

三、质询程序:1.质询的提起2.质询案的提交3.质询的案的答复。

四、特定问题调查程序:1.调查程序的启动2.调查委员会的组成3.调查的实施4.调查报告的提出

3·试述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执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判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另外,还包括法院的内部监督,其中主要是审级监督制度。审判监督的主要特征是:1.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3.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法院主要通过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4·试述政府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以及合法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审计制度产生后,财务审计长时其居于主导地们,因而又被称为“传统审计”“常规审计”政府财务审计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是否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等,目的是纠错防弊,查错补漏,维护财经法纪,保护资财安全,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政府财务审计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查。被审计单位依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由审计机关派人到被审计单位审计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按照审计对象的不同,政府财务审计可以分为财政预算审计,财政决算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财政预算审计是指对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收入与支出的执行情况以及组织平衡所进行的审计,财政决算审计是指对年终财政收入决算,支出决算,财政结余以及预算外资金的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所时行的审计。

5·试述政府绩效审计:是指审计机关贪污对国客车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经济活动的合理性,经济性,有效性所进行的审计,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存在一定联系,绩效审计一般是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绩效审计的作用主要有四。一是提供有关公共管理活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信息,二是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绩效,伸进政府部门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使用各种公共资源,三是促进国家财政收支计划以及政府项目目标的实现,四是有种于造就责任政府,促使政府更加重视公共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政府绩效审计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1.政府财政支出中的非收益性投资部分。非收益性投资是政府财政支出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也是政府绩效审计的重点内容。政府的这部分支出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明确的受益人,支出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持政府以及其他公共管理部门的政党运转,二是为了改善公共投资环境,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基础。非收益性投资审计的具体内容包括。政府各部门预算支出和其他财政支出审计,主要审查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效率性,效益性标准,是否取得了预期效果。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这种审查是针对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支出,各种上基金支出,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支出审计。上述审计主要是评价这些支出的利用和管理情况。2.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收益性投资部分。收益性投资主要表现为国家法令投资部门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和对其他企业国有股的投资。这种审计主要是一种投入产出比较,投入和产出不公包括以货币衡量的经济价值,还包括以非货币衡量的社会价值。6·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监督的法定途径之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行政复议的原则为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有错必纠。合法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公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活动中应保持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偏不倚,并以事实为根据,准确地适用法律。公开是指行政复议应充分体现行政司法特色,向复议双方当事人和社会舆论开放。及是是指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不得拖延耽搁。便民是指行政复议应尽量采取方便申请人的方式方法,以确保申请人能有效行使各项权利。有错必纠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

7·试术民主党派监督的内容,形式和途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在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环节中,民主党派的监督是重要的一环,民主党派人士可通过开展视察,调查和检查等,发现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的建议,督促相关机关予以改正,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得到严格实施。2.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监督它们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在执行中还存在哪些问题,有什么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实践的地方等,以保证它们落到实处,取得应有成效。3.中共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兼等方面的情况。对于中共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情况,民主党派可实施民主监督,监察和督促它们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办事,纠正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其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做到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不得有依法腐化行为。对此,民主党派也可实施监督,对发现有不履行职责的,提出批评改正意见,对有违反清正廉洁要求甚或贪污腐化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和揭露。

8·试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内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除序言外,共八章七十一条,分为总则,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实施机制,最后条款等。总则。总则规定了立法宗旨,术语解释,适用范围以及保护主权等方面的内容,强调在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但同时应当格守各国主权平等和领土完整原则以及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预防措施。此部分主要涉及预防性反腐败的政策和做法,具体包括预防性反腐败机构的建立,公共部门的各项用人制度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公共财政管理和公共报告以及与审判和检察机关有关的措施等,同时还强调了私营部门和社会在预防腐败中的参与。定罪和执法。此部分为公约的主要组成部分,从实体法的角度列举了有关腐败的罪名,对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形态和腐败的后果作出了规定,从程序法角度规定了对腐败行为的管辖,起诉,审判,制裁,有及其间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国际合作。具体规定了国际合作的总体原则,引渡的条件,被判刑人的移管,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等内容。资产的追回。主要内容是对腐败行为后果的财产处理。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主要述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培训和技术援助以及有关腐败的资料收集,交流和分析等。公约的实施机制。规定了公约缔约国会议和秘书处在公约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职能和作用,争端的解决方式以及公约的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等常规内容。特点:1.透明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要求各国在反腐败过程中,保证各项预防性措施,政策和机构运作的透明度,以保证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开透明,降低腐败发生的机会。2.国际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3.强调预防。建立腐败的预防机制是当今国际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内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强调了预防腐败的重要性,并用大量篇同阐述了腐败预防全作机制和预防腐败措施。4.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国际反腐败合作的现实需求。5.公部门与私部门的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总结各国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反腐败不仅是各国政府的责任,也应当包括公部门以外的私部门和个人的支持与参与,并对私部门和社会的参与及合作作出了规定。6.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腐败行为由于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国立法都已将其列入犯罪行为范畴,纳入刑法调整。同时由于腐败常常牵涉到巨大财产,给社会造成巨大浪费,因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规定了民事责任。

9·试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1.法纪监督和经济犯罪监督,主要是指对叛国案,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行使检察权,对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直接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或抗诉来履行这一职能。2.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审查监督,侦查监督主要是通过立案监督,审查批准,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来完成的。3.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审核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方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有错漏或偏颇,保证法院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审判监督范围主要包括:法院对案件审判的法庭组成是否合法,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遵守法定审理时限和送达时限,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庭审过程中的决定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是否依法审判等,还包括监督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等。4.刑罚执行监督。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有,监督死刑执行,监督公安和劳改机关在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过程中交付狱内执行的情况和在执行刑罚期间提出减刑,假释等执行的变更情况。通过掌握本地区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检察公安机关的具体交付执行和对犯罪分子的管事,监督措施是否落实,检察了解监管改造情况,主要是落实劳改政策,执行收抻,分管分抻的制度和规定,检查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及狱政管理是否文明等工作情况。1·试述贪污罪的认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关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界定:1.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贪污公共财物并非都构成贪污罪。《刑法》第383条规定,人个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贪污行为又未达到情节较重程度的,不构成犯罪。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之便宜侵吞,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财物。3.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这三种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贪污罪也主要采用窃取方法,因此容易混淆。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而盗窃罪,诈骗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反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3.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本罪窃取,骗取财物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盗窃罪,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问题。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按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该单位财物的,按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2·试述受贿罪的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界定:一。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受贿罪和以下行为的界限:1.受贿罪与获取合法报酬的界限。合法报酬,是指行为人在法律,法规,政策和组织纪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为他人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和是否付出了劳务。获取合法报酬是付出劳务所得,不存在利用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问题。2.受贿罪与接受馈赠的界限。馈赠是指亲友之间出于亲情与友谊而赠与的财物。受贿和接受馈赠表面上都是收受他人财物,有时很难区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赠与财物者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赠与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否则属于授受馈赠。3.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主要看受贿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依照《刑法》的规定,受贿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均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情节严重的,也构成受贿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包括因受贿给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受贿情节恶劣,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等情形,如果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受贿情节一般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二。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物方面相同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手段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贪污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的廉政制度,或者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三。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有时容易与敲诈勒索罪相混淆。区别二者除了分析主体,客体的不同外,关键是看客方面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采用了暴力,胁迫手段。索贿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人有求于已时,主动索要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则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四。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共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公司,企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或者说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受贿罪的共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收受干股,合作开办公司,委托投资理财,赌博,挂名领取薪酬等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特定关系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家人,情人等。

3·试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这里所谓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菘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填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5000~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万~3万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起点为1万~3万元。这种挪用公款行为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事情,至案发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还的情况。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界定:一。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从挪用公款的数额,时间,目的,用途,是否归还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对于一般违反财经制度的挪用公款行为,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理。二。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两罪侵犯的客体和罪过形式相同,客观方面都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特点。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而贪污罪则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2.主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3.客观方面的行为

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的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三。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单位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犯罪对象是公款,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非国家单位的资金。四。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违反特定款物专用制度,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刑法》第273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4·试述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至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政党管理活动。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界定:一。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构成犯罪,可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法》第397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条是对滥用职权罪的概括性规定,属于普通法条。适用一般滥用职权罪。对于某些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其他条文中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刑法》第403条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7条规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1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这些法条属于特别法条,与《刑法》第397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在认定相关犯罪时,应正确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特别的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对于符合上述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应按滥用职权罪处理。

5·试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这种结果发生。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政党管理活动。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的界定:一。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指因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决策不当,因业务水平和能力所限对客观条件的变化和处理的相关事务产生错误判断,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工作失误者本意是想把工作做好,但实际上事与愿违,这一点与主观上存在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有本质区别。其次要区别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玩忽职守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给予行为人相应的行政处分。二。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有严重危害后果。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次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政党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再次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三。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二者侵犯的客体,造成的后果,构成的主体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其一,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是出于过失,滥用职权罪是出于故意。其二,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是以不作为或作为方式表现出的不履行或不正确改造职责的行为,而滥用职权是以作为方式表现出的胡乱,随意使用职权或逾越职权的行为。四。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刑法》除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特别的玩忽职守犯罪。如《刑法》第400条第2款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抻人员脱逃罪,第406第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8条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19条规定的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本罪与这些犯罪之间存在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对于符合特别法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不能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6·试述刑事抗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贪污提出抗诉的机,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判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人民检察院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使人民法院依法正确适用刑罚,对保障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检察院履行抗诉职能,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虽然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实质上讲,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从而保证无罪的人受追究,有罪的人依法受到惩处。罪行的轻重与所处的刑罚相适应,以切实保护被害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法律手段。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抗诉的方式,监督人民法院贪污行使审判机,维护司法公正。由于刑事案件本身具有的复杂性,以及司法人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原因,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出现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活动中,若发现并确认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引起对案件的二审或再审,从而及时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案件得以合法,正确的处理。刑事抗诉作为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方法,具有以下特征:1.刑事抗诉的监督性,即刑事抗诉是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2.刑事抗诉的专门性,即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刑事抗诉职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使。3.刑事抗诉的特定性,即刑事抗诉的对象只能是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4.刑事抗诉的程序性,即刑事抗诉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出。5.刑事抗诉对审判的制约性,即刑事抗诉一经贪污提出,必然引起案件的二审或再审,阻止判决,裁定的生效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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