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_第一章总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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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使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有所遵循,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凡本公司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 用

第一条 人员增补

当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增补人员时,单位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员增补申请,经公司审批后呈总经理核准,最后交人事部进行处理。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

(一)总经理(董事长)副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任免。

(二)车间主任、副部长、经理、副经理、助理—由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任免。

(三)班长、副班长、机长—由其所在单位主管(主任)提请人事部门任免。

(四)组长、副组长—由其所在单位主管(主任)任免或单位主管(主任)提请部门经理任免。

(五)管理人员任命常务副总经理批准任免。

(六)新进人员审核权限:一般直接员工由车间主任和人事部批准。

第三条 人员招聘

(一)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1)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2)吸食毒品者;

(3)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4)未满十八周岁者。

(二)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体力或杂务劳动、保卫人员、操作工为一个月),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

(三)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申请呈报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核准、批准。

(四)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常务副总和总经理核准。

(五)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管理部办妥下列手续

(1)填写本单位新进职员履历表;

(2)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3)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3 张。

(4)后勤人员需要提供健康证

第三章 服 务

第一条 本单位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企业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尊重企业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单位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单位名义。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爱护企业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 待 遇

第一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另定。

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计时工资结算办法另定

(二)计件工资结算办法另定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单位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1日-30日

(二)员工工资每月10日发放。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通知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

第一条 本单位因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职务或工作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接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限三日报到,其他人员限一日报到。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条 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六条 例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第七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一般集中春节休假;

第八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3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5天。

(四)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5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 丧亡时,可请丧假 3 天。

(五)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 90 天;怀孕而流产者,可请假 15 天。男性员工配偶产假期 7天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六)公假—因公参加各种培训、集会、展览会等,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九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 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一个月。

第十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并送管理部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十一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副总经理、总经理请假者请审批,(二)所有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由其所属主管核准,一天至三天由副总批准,三天以上由其主管签批后呈给总经理核准。

第六章 考核

第一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月一次,应按《公司员工绩效 考核实施细则》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 呈上一级主管审核交由管理部存档,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 及业绩情况予以评核。

第三条 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管理部核定。

第七章 奖惩

第一条 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记大功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其他有利于本企业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细心维护工厂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大功:

(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 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工厂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企业免受损失有事实 为证者。

(6)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7)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企业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第二条 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记大过(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

(3)行为不检,有损企业声誉者。

(4)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企业发生损失者。

(5)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一年内警告二次者除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大过或免职,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在企业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企业业务机密者。

(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

(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企业蒙受损失者。

(10)故意损坏企业财物者。

(11)在企业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在企业内打架斗殴者。

(13)散播有损企业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第三条 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 奖惩金额规定

(一)奖励:

1、嘉奖

2、记功

3、记大功 奖金100-500元 奖金500-1000元 奖金1000-5000元

(二)惩罚: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罚金 50 元 罚金 100 元 罚金 300 元

第五条 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六条 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作记大功一次。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 过二次予以作记大过一次,记大过二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章 离 职

第一条 中级以上干部因故自请辞职,应于辞职前一个月填写离职申请,经批准后,将经管事项书面移交,方可辞职。一般人员应于离职前二周填写离职申请表,经批准后,将经管事项移交清楚后离职。普通工人提前一个月;技术操作工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 前 10 日预先通告。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厂亦可随时解雇,并在 10 前预先通 告。

第五条 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单位发现后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 员工辞职,应于20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 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者,以免职处 理,当月工资不予结算。

第八条 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企业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厂发生 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九章 教育与训练

第一条 本厂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业务、技能或质量教育与训练。

第二条 有关教育与训练,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均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 本厂为教育与训练执行可指派有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 本厂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之有关业务讲习。

第五条 各种教育与训练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员工考核资料 之一。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制度经呈请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管理部呈请总经理(董事长)核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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