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乐死在中国的立法的合理性_论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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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在中国的立法的合法性

前言:泰戈尔曾经写道“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这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只有真正尊重生命,才能正确地把握生的快乐与死的安详,是人类对于生命的理想追求。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没有痛苦的死亡”。而安乐死的现代含义则是指那些在目前医学条件下患有的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且非常痛苦的病人,其本人或家属诚恳委托医生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以尽可能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一种临终处置。它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类。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也称积极或直接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也称消极或间接安乐死。在世界范围内,安乐死的纷争由来已久,是一个争议较大的伦理问题。它首次发生在1930年代的纳粹德国。实际上,纳粹分子是在安乐死的借口下,实行种族灭绝政策。纳粹的罪行使人们在讨论安乐死的问题上不能不有所忌讳。所以直到现在只有荷兰和比利时将安乐死合法化,瑞士和美国俄勒冈州允许间接或消极安乐死。

在我国,1980年开始了安乐死的讨论,1986年陕西汉中市发生了首例“安乐死”案件,从此之后,安乐死的话题便引起了中国人民的深刻思考。于是,我们小组就将“安乐死是否要在中国实行合法化”展开了调查。

过程:我们就以下问题展开了问卷调查: 1.如果你得了重病,活着非常痛苦,你愿执行安乐死吗?

2.如果你家人得了重病,活着非常痛苦,在他自愿的情况下,你愿让他实行安乐死吗?

3.你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吗?

我们总共调查了120个人,并就他们的回答做了全面的总结与分析。而且我们查找了有关安乐死的数据和资料,进行了比对与分析。结果:在这次问卷调查中,有71.7%的人愿意在自己身患绝症时,实行安乐死;但只有30.7%的人愿意在自己亲人患有痛症时,同意亲人实行安乐死;有63.3%的人同意将安乐死立法。他们大多基于病人的自我意愿和减轻其痛苦的原则和资源合理分配的考虑,选择站在支持安乐死这一方。但由于深受中国传统教育的影响,不愿看到亲人离去。而其他资料中的数据与调查数据大同小异,均有超过半数的人赞成安乐死合法化。

分析;就个人的自主权利和本身意愿来说,安乐死合法化有他民意基础和合理性,但为什么安乐死迟迟没有合法化呢?这是因为它正面临着巨大的现实问题和伦理困境。

首先,安乐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可能会被一些人利用,用以合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就拿将安乐死纳入法律的荷兰来说,2010年荷兰总共执行了安乐死3200件,其中被警方怀疑带有谋杀的占有72%,有四例被判刑。而中国现今的制度完全没有荷兰成熟,所以就更加 无力阻挡这种行为的发生。生命是无比珍贵的,它经不起意外,对单个人哪怕只是极其微小的概率,对整个人群却会成为必然事件,从而在人群中形成新的罪恶。这就好比我们没有能力阻止大坝溃堤,却挖开了大坝去浇灌农田,而这大坝却注定溃堤。祸患常积于忽微,安乐死合法化是一道坎,越过它所带来的祸患是我们承受不起的。其次,我们无法消灭误诊,而误诊所导致的安乐死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没有误诊,人类现今对疾病的认识也是十分有限的。有些看似是绝症的病会不药而治,有些进了火葬场的人会重新爬起来,有些绝症患者只要坚持下去,就可以等到新药研发。总之,世界是充满偶然和不确定的,并且现在的医疗科技也在迅速发展。即然任何对于绝症的判断都不足以作为最终论断,那么我们怎么能不顾这些可能性而一意孤行呢?

再次,即使安乐死的决定是出于自己的决定,但那些绝症患者的决定是真正理性的吗?他们或许只是暂时因救治无望而绝望,或许是在痛苦来袭时不顾一切做出决定,他们更可能因为害怕拖累亲人选择提前死亡。我们必须知道,绝症患者的“自愿”并不那么真实可靠,也许下一秒他们就开始后悔,而这一切都可能因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而无法挽回。

最后,安乐死的法律制定还不成熟。在荷兰和比利时的立法中,安乐死必须满足以下5个要求:

1.患者所患的是当代医学认为的绝对的不治之症; 2.痛苦是常人无法忍受的;

3.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时做出明确的死亡要求;

4.由除主治医生外的两名具有同等资质的医生作出疾病的第二次复核;

5.必须用人道主义的方法(由除以上的所有的当事人以外的医生执行,被委托的医生有权拒绝执行)。但是不治之症的概念是毫无标准的。正因为安乐死在法律界定的模糊点、不清晰的界点、可以模棱两可的点太多,使安乐死纳入法律后的执行就存在种种困难。

总之,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一个国家想真正实现安乐死合法化必须在经济、政治、法律等的水平空前卓越,而对于现在的中国来说是遥遥无期的。所以当我们面对疾病时,不如想开一点,活得开心一点,让自己的每一天都充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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