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复习资料_江苏市岗前培训教育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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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教与教育的法治化依法治教的目的是要实现教育的法制化。(1)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2)教育法制化的要求:A、主体合法。B、内容合法。C、程序合法。D、救济有道。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国家能为受害主体提供相应的救济渠道,以惩罚不法者的教育侵权行为,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3)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进行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C、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⑺教育以汉语言为基本教育语言的原则;⑻扶持和发展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和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原则。

13、结业证书:在高等教育教育阶段,对于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是有一些课程不及格,没有达到毕业水平的,可以获取结业证书。对于虽然具有正式学籍,但是未完成整个阶段的学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⑹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权利与义务的特点:①教师的权利,往往也就是另一方的义务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③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 转换性特征,教师行驶权利过渡,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④教师 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承 担相应的义务。

22、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资格许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习成绩等发放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他证书

学位是衡量高等教育各层次专门人才的学术水平的等级称号,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

36、高等教育主要分为两大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37、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38、高等学校设立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教育行政部门备案。”7)59:“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8)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9)第61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内容:包括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和教育法制监督等方面。

2、教育法的概念:国家拥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行为,规定社会主体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教育法体系的基本原则⑴依法治教的原则;⑵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人的现代化的原则;⑶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⑷公民教育权利平等原则;⑸教育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⑹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原则;⑺增加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的原则

4、教育法的渊源指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5、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①宪法关于教育的法律规范。②有关教育的法律。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教育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④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⑤地方性教育法规。⑥地方性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有关教育法的司法解释,我国政府加入的及其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教育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6、教育法律体系是教育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系统结构,是指一国现行教育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完整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有机联系的教育法律的整体系统。

7、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

8、我国的教育法体系A、教育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教育法律规范)、B、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教育主体法、D、义务教育法、E、学前教育法、F、中小学教育法、G、高等教育法、H、职业教育法、I、教育行政法。

9、教育法与社会主义道德?道德与法律都是属于社会调整体系的范畴,他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① 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 规定的我国教育的重要内容 ② 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和规范贯 彻于教育立法之中,是教育立法的道德基础 ③ 社会主义道德 是教育法得以实现的伦理道德基础 ④ 教育法的顺利运行和高 效实现,对于社会主义道德目标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道德的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0、教育法与政策之间的关系:(1)党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是我 国教育法的精神内核和灵魂,对教育具有指导作用(2)教育法 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规范化和法制化(3)具体的教育政策应 当符合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的要求。

11、《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1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⑴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⑵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⑶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⑷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⑸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方面确保公民有平等受教育的权义,不受侵犯和剥夺,另一方面在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教育机会、条件、效果平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体现为入学机会平等、竞争条件均等。⑹教育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原则;表现为:A、教育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B、要及时根据社会主义

习任务而中途退学者,只能获得肄业证书。

可制度,包括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14、学位制度:是国家赋予其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对达到一定学

23、教师资格的要求:由四个要素构成,即国籍、思想品德素位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一定的学位,并向其颁发养、业务要素和学历要素。

相应的学位证书的制度。

24、高等学校教师的聘任制度就是高等学校与符合一定条件的15、学位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教师职务所确立的职责、条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11类

件和任期来聘请具有一定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的教职的一项

16、教育制度是指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一国教育活动的各种机制度。

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25、教师资格许可制度1)教师资格要素(1)国籍要素(2)

17、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⑴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⑵学校道德要素(3)业务要素(4)学历要素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⑷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育制度;⑷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⑸国家实行学业证书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申请制度;⑹国家实行学位制度;⑺国家实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认定教师资格程序:(1)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2)有关⑻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制度。

部门依法受理审核(3)颁发证书

18、教育投入的体制:由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个人分担教

26、教师资格的限制:因具有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对教师资格取得 育投入责任的体制。教育投入的“两个提高”和“三个增长”:加以限制。剥夺政治权利、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国家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的。教师资格的丧失:已取得教师资格,因规定事由的出现而引 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起教师资格的取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各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被撤销教师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认定教师资格,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作弊者3年内不得参 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加教师资格认定考试。

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19、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①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自撤销教师责任主体②违法行为③损害结果④因果关系⑤主观过错。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20、《教师法》的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

27、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1)教师聘任关系平等2)聘任关系事业,制定本法。

表现为合同形式3)教师聘任形式多样化,聘任过程实行双向

21、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 选择和择优机制。

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28、教师聘任制度包括 招聘、续聘、解聘、辞聘 等形式。权利:⑴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9、承担违反教师法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停止侵害、排⑵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 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名誉、赔礼道歉、训诫、具结悔过。

⑶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 30、《高等教育法》立法宗旨:《高等教育法》第1条规定:“为权利

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⑷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 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包括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三个方面:①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②⑸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 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③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 的步伐。

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⑹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

31、我国高等教育性质是社会主义性质

利。

32、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在高等教育事义务:⑴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业中的直接体现。第5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⑵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 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面全面发展德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⑶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33、我国高等教育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 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34、高等教育学制: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包括高等教育⑷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 的层次,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等。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35、高等教育的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⑸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

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担任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9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利以及相关其他权利1)高等学校的招生权2)专业设置权3)教学自主权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 5)海外交流自主权6)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7)财产管理自主权

40、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总体要求《高等教育法》第24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质条件《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1、高等学校的法人资格: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42、高校的内部管理机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43、高等学校的权力: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

3、教学自主权

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

5、海外交流自主权

6、学校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

7、财产管理自主权

44、高校教师聘任的原则、①高等学校必须是合法设立的学校,受聘教师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和任职的基本条件。②订立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平等自愿的原则。③聘任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尊重合同双方的权利,明确合同双方的义务。④订立聘任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

45、学生的权利(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5)对学校给于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6)其他权利

46、高等学校学生的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第53条规定:“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2)第54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④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3)第55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4)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5)第57条规定:“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6)第58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

10)第32条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11)第33条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12)第34条规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47、开除学籍的条件:(1)违宪,反

四、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3)违法治安管 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4)代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 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6)违法学校规定,严重影 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 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屡次违法学 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该的。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 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 议研究决定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48、高等学校教师违反高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故意不完成教 育教学任务(行政处分或解聘)、高校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 生,影响恶劣(解聘、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撤销高校教师资

格)、高等学校教师弄虚作假的行为(行政处分,民事刑事责任)

49、职业教育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50、《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51、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

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的原则 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①各级各类学校、有关机构应当依据开放性原则,相互沟通,具备兼容性。②不同类型的学校应建立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和相互选拔、相互吸纳人才的有效机制,为毕业生提供继续深造学习的机会。③各类学校教学内容和方法也可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相互补充。④职业教育和其他教育的沟通还体现在教育整体结构的调整方面。各类教育体系有各自的培养目标,并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方针策略。

52、职业教育学校有哪些? 《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

53、职业培训是以就业、专业或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为目的的非

学历职业教育活动,是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职业学校教育所无法替代的。

54、职业培训的形式:《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专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55、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原则2)实行产教结合原则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 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56、义务教育的概念国家用法律形式对一定年龄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特征: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和公共性。

57、《义务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立法依据:宪法和我国现实情况。

58、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改:2004年6月7日,由教育部起草的《修订稿》上报国务院,2006年1曰14日由温家宝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修订草案。由原来的18条增至95条,修改的内容包括:①教育经费,制定相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经费并落实,教育经费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②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③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向农村倾斜,薄弱学校倾斜,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到农村任教,促进学校均衡发展;④加强学校管理,保证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⑤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供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⑥减少教科书的种类,提高教科书的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⑦学校安全被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⑧公共财政体制的议题是义务教育法修改最重要的内容。

59、民办教育法立法宗旨: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60、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①公益性原则。(重点)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规定,民办教育法作为教育法的下位法,不得与教育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合理回报。”②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③鼓励保护原则。④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原则。

民办学校举办者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利和依据协议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

61、教育侵权行为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62、法律救济的概念一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救;二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地享有权利。特征:事后性;权利性;恢复性与弥补性。

63、教育权法律救济: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

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管辖。程序:起诉与受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督的程序、执行程序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64、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①事后救济的原则。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定,依法再审的程序。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换言之,只有侵害教育权益的不利害关系,而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的公民、法行为发生之后,受害的当事人才能寻求相应的教育权法律救法人和其他组织。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②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③正当程序原则。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65、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主要是由以下各项制度构成的: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我国的法律救济方法主要是两种: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 66、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特点:1,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2,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3,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4,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度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67、申诉的管辖: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68、申诉书的内容:(1)申诉主体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的还要包括指定代理人的有关情况(2)被申诉主体的基本情况(3)申诉要求,指申诉主题认为被申诉主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4)申诉理由(5)附项 69、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律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特征:(1)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是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活动(4)行政复议以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审查内容(5)行政复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复议机关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7)行政复议依法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便民性原则。管辖: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70、行政复议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 71、行政诉讼的概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特点:1,诉讼前提的特殊性;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3,诉讼主体的多元性;4,程序启动的被动性;5,审理对象的限制性;6,举证责任的倒置性。基本原则: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②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③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④不适用调解原则。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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