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印章规定_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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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教育学院学生社团印章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印章的刻制和使用,维护社团的良好形象,根据院团委的有关规定,社团联合会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社团刻制印章应事先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递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刻制印章的目的、印章的使用范围、印章小样以及印章的管理办法),经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刻制印章,社团联合会文秘部负责做好印章的备案工作;
第二条 社团印章所刊图案不得含有五角星、团徽、党徽等图案,社团印章所刊名称应为社团在院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名称,按照“张家口教育学院××××社团(协会)”的样式进行完整描述;
第三条 社团印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社团内部事务。社团在对外发布信息时,必须经院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审核通过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发布。
第四条 社团应规范使用印章,严禁在空白纸张或荣誉证书上加盖印章,由他人随便填写;
第五条 社团印章应有社团负责人专门保管,如因印章保管不善或违规使用而导致的不良后果,院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将对保管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如社团因更名或合并而需要重新刻制印章时,应到社团联合会交回原印章,并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刻制新的印章。
第七条 对于被撤销的社团,由社团联合会负责收缴和销毁其印章;
第八条 如社团发现印章丢失,应及时向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报告并在全校范围内声明作废后,可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
附则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将对相关社团及主要责任人予以严肃处分。
本条例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院团委 社团联合会 200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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