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4:汉朝_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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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约法三章:刘邦率军破秦入关至初,为争取民心,以废除秦朝苛繁严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与秦的法律相比,大大简省,使“兆民大悦”,是两汉的立法开端。②九章律: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朝统治者意识到汉初的约法三章不足以御奸治国,因此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法典,即《九章律》。参照、借鉴了李悝《法经》和秦律,并进行修正和扩充,在继承《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6篇外,增加《户律》(户籍、婚姻、赋税)、《兴律》(徭役、防备)、《厩律》(畜牧、驿传)3篇,合9篇。是汉代基本律典,汉代法律体系的主干,两汉承用,对后世影响巨大。③傍章律:叔孙通受汉高祖刘邦的命令制定,就《九章律》未涉及的问题而制定的18篇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因其“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有依傍于律令之意,故称《傍章》。④二年律令:刘邦去世不久的吕后二年通行的律令,共28种,包括27篇律和1篇令,与《秦律》相比,相同的有《置吏律》《田律》《效律》《金布律》,相似的有《爵律》《关律》,清晰地反映了法律领域汉承秦制的轨迹,也有未见于《秦律》的新律,如《均输律》《告律》《钱律》等,清晰地说明了汉律的发展和更新。⑤决事比(比):经中央政府确认,可用作断案量刑根据的典型案例,即判例。源于秦代的廷行事,形成方式:由特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而来;由官府汇编整理的判例集或含有案例的召令册而来。汉代“比”的数量很多,由于其形式灵活,又能阐发律令精神,随时修正和充实律令,因此为汉司法官所乐用,对促进汉代法律发展起很大作用。⑥诸儒章句:汉代法律注疏的一种,如东汉的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就等引用儒家经典注释汉律,主要是学理上注疏,即所谓章句。在儒家思想成为汉代法律主要指导思想的情况下,各家对法律的注疏可谓汗牛充栋,这些注疏本没有法律效力,但经皇帝确认便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判案依据。⑦箠令:令是皇帝在律之外,应时随变而发布的召令,属变通性的法律形式。《箠令》是汉景帝元年,针对笞刑过重且不统一、不规范的弊端而定的法令,对笞刑的刑具“箠”的规格及笞刑执行方式等作限制性规定,更加强调笞刑的教化功能,提高了受笞者的存活率。其颁布是景帝刑制改革深入的表现之一,使汉代刑制向文明的方向又迈进一步。⑧上请(先请):赋予一定范围内的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他们犯罪后不得擅拘、擅决,必须奏“请”皇帝裁断,以维护官僚贵族的特权,也是对儒家提倡的宗法道德的维护。始于汉高祖七年,经宣帝、平帝、东汉光武皇帝等,将范围逐步扩大到县长、郡首、皇帝宗室、王公、列候及其子嗣、廉吏等。⑨阿党附益之罪: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朝廷指派监督诸侯的官吏)不举奏,后引申为与诸侯结党营私;附益指在朝的官员阿媚诸侯,欲增益诸侯王,帮助其获得非法利益。犯此罪者一般重处死刑,余者或减死刑一等或免除官爵。⑩亲亲得相首匿:汉代随儒家经学正统地位的确立而逐步得到承认和确立的一种制度,就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互相包庇犯罪可减免刑事责任。汉宣帝时以诏令形式正式确定,认为亲属之间(祖孙三代亲属和夫妻)互相隐瞒犯罪行为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不应追究。是对儒家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令文中的直接体现,意义在于维护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国家的家庭伦常关系,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该原则被唐律所吸收,进一步发展为同居相为隐。①疑狱奏谳:奏谳是汉代创制的疑狱逐级上报复审制度,谳即评议刑罪,在秦代就有萌芽,到汉代得到系统化、制度化,要求对疑狱,地方官吏不能确定的必须逐级上报,直到皇帝,当然也有越级上报的案例。对统一适用法律,慎重处理案件,减少冤狱有重要作用,对整顿司法秩序有积极效果,但到东汉时期逐步有名无实,流于形式。②春秋决狱:引用儒家《春秋》等经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依据,是汉代出现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司法实践中用于定罪量刑的还有《诗》、《书》、《礼》、《易》等经典,也称引经决狱或经义决狱。最早可追溯到汉初,汉武帝时期,由于儒术的独尊地位和统治者的提倡,开始盛行,大儒董仲舒将任职诸侯王相时期引经断罪的案例232事编成《春秋决事比》,对当时司法活动产生重要影响。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据案件的事实探究行为人的动机,实际上更侧重于“论心定罪”,即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来判案:动机善良而违法的,可以减免责任,动机邪恶即使行为合法,也要予以处罚。《春秋》决狱与承袭秦律而制定的《九章律》相比,量刑相对宽缓,对调节社会矛盾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随意性,对司法有负面影响。《春秋》决狱与据律断案并存于司法活动中,是礼法并用的早期表现之一,在《春秋》决狱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一些符合儒家礼制精神的法律观念,如原心定罪、父子相隐等,为后世封建法典吸收,从而促进中国封建法律的礼法结合。③录囚: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制度,汉代首创。西汉时期就有州太守与郡太守定期巡视辖区录囚的制度,皇帝录囚始于东汉,汉明帝、和帝等都在京城洛阳诸狱录囚,有时平冤后还会追究当事法官的刑事责任。是受儒家天人感应、仁政恤刑等学说影响的后果,对于及早发现冤案,改善司法状况,稳定社会秩序都有重要作用,为后世沿袭。④矜恤:对老幼废疾者或妇女犯罪,可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的原则。从汉初、汉惠帝、汉景帝至汉宣帝甚至到东汉光武帝几个时期,经历一个渐进完善的过程。使老幼废残和妇女等弱势群体在一定范围内的犯罪得到减免,既不会对封建统治造成重大危害,又可标榜统治者的仁慈,缓和社会矛盾,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和精神进步的表现,对减少滥杀,培养尊老爱幼,怜恤残弱的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⑤试析汉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答:⒈汉朝立国之初,天下凋敝,国库空虚,财源枯竭,人民四处流亡,无以为生,弃乱思治成为时代的要求,秦帝国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也促使统治者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寻找新的统治方略,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顺应此时的时代和统治要求成为汉初的治国方略,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⒉汉文帝即位后,黄老思想得到更好的贯彻,社会经济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社会稳定,风气良好,为汉文帝的刑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环境。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废肉刑,定刑期;规定岁刑刑期。⒊汉景帝在汉文帝改革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刑制改革,于汉景帝元年颁布《箠令》,针对笞刑过重且不统一、不规范的弊端,对笞刑的刑具“箠”的规格以及笞刑执行方式等作了限制性规定,更加强调笞刑的教化功能,提高了受笞者的存活率。⒋文景帝改革刑制后,汉代的刑罚体系主要变化在于身体刑和徒刑,肉刑在很大程度和范围上得到废除,徒刑的使用逐步占据重要地位,赎刑的使用也规范扩大起来。⒌总的来讲,汉文、景两帝的刑制改革,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存了劳动力,适应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封建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奠定基础,使汉代刑制向文明的方向迈进一大步。⑥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代法制有哪些变化。答:⒈法律原则方面。a上请原则(见上)。b矜恤原则(见上)。c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见上)。⒉审判制度方面。最主要的体现是《春秋》决狱(见上)。⒊司法领域方面。A录囚(见上)。B大赦:体现封建国家对犯罪进行普遍宽赦的制度,赦前之罪,不论举发与否,都一律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西汉时期受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将赦免制度化、规范化,凡登基、册后、灾异等凶吉之事,皇帝都会颁布大赦令,且赦免对象广泛且频繁。对缓解社会矛盾有一定作用。C秋冬行刑:汉代形成,除了对罪大恶极者处决决不待时外,死刑的执行均在立秋之后,冬至之前这段时间。这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下形成的特殊的司法制度。发端于阴阳思想的则时说,董仲舒将其充实、发展,认为其是顺天行诛、天人感应的重要体现,且能增强司法领域的威慑力。⑦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代法律原则有哪些发展变化。答:汉代早期法律原则主要有特权原则、自首减罪原则、诬告反坐原则等,但随着儒家法律思想对法律影响的逐渐加深,还形成一系列体现儒家思想和精神的新刑法原则:⒈上请原则(见上)。⒉矜恤原则(见上)。⒊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见上)。⑧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汉代诉讼审判制度有哪些变化。答:主要体现在以儒家的经典精神或原则设立司法审判的制度。⒈春秋决狱(见上)。⒉录囚(见上)。⒊大赦:体现封建国家对犯罪进行普遍宽赦的制度,赦前之罪,不论举发与否,都一律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赦免古已有之,但偶尔一用,且适用范围有限制。西汉时期受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将赦免制度化、规范化,凡登基、册后、灾异等凶吉之事,皇帝都会颁布大赦令,而且赦免对象广泛且频繁。大赦制度对缓解社会矛盾有一定的作用。⒋秋冬行刑:汉代形成,即除了对罪大恶极者处决决不待时外,死刑的执行均在立秋之后,冬至之前这段时间。这是深受儒家思想影响下形成的特殊的司法制度。秋冬行刑发端于阴阳思想的则时说,董仲舒将其充实、发展,认为其是顺天行诛、天人感应的重要体现,且能增强司法领域的威慑力。⑨试析春秋决狱。答:⒈《春秋》决狱也就是引用儒家《春秋》等经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依据,是汉代出现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司法实践中用于定罪量刑的还有《诗》、《书》、《礼》、《易》等经典,所以也称“引经决狱”或“经义”决狱。《春秋》决狱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汉儒通过皇权力量要求法官断案时遇到律无正条或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件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使其成为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的一种法律形式。⒉其起源最早可追溯到汉初,到汉武帝时期,由于儒术的独尊地位和统治者的提倡,开始盛行,大儒董仲舒将任职诸侯王相时期引经断罪的案例232事,编成《春秋决事比》,对当时的司法活动产生重要影响。⒊《春秋》决狱与承袭秦律而制定的《九章律》相比较,量刑相对宽缓,对调节社会矛盾有一定积极作用。其基本精神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根据案件的事实探究行为人的动机,实际上更侧重于“论心定罪”,即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来判案:动机善良而违法的,可以减免责任,动机邪恶即使行为合法,也要予以处罚。“论心定罪”这种审判原则是从道德立场出发,过分强调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犯罪客观事实,为司法官任意出入人罪打开方便之门。⒋《春秋》决狱与据律断案并存于司法活动中,是“礼法并用”的早期表现之一,在《春秋》决狱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礼制精神的法律观念,如“原心定罪”、“父子相隐”等,为后世的封建法典所吸收,从而促进中国封建法律的礼法结合。⑩试析汉代法制的特点。答:⒈开始了“礼法结合”的进程。在表现形式上,使礼仪制度载典入律。确立《傍章》、《朝律》等重要法律规范的同时,又确认经学大师门引经注律的“诸儒章句”,使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是礼法结合的早期表现;在内容精神上,开始引礼入法。受儒家三纲五常、亲亲、尊尊、天人感应、仁政恤刑、父子相隐等理论的影响,创设了新的罪名和制度;为维护君权,设立了大不敬、大逆无道、腹诽等罪名,为维护夫权,夫妻同罪而异罚,采取“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原则,为维护父权,制定不孝为重罪,制定《轻侮法》允许为父报仇;在刑法适用上,首创上请制度和亲亲得相首匿、矜恤老弱等原则;在司法上方面创设《春秋》决狱、录囚、大赦、秋冬行刑等制度。⒉体系庞杂,律条繁杂。汉朝居于封建社会前期,在法律体系和法典编纂方面有明显不足。律条结构较为混乱,律文和各种法律规范形式繁多,尤其是汉武帝以后,法网繁密,东汉时律令更是繁多,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具有法律效力的“诸儒章句”,相互抵牾,为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不少困难。第一节:立法概况:㈠立法指导思想:汉初:“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汉中期:“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思想。㈡立法活动:①约法三章。②《九章律》9篇。③《傍律》18篇。④《越宫律》27篇:有关宫廷警卫的法律。⑤《朝律》6篇:有关朝贺制度的法律。㈢法律形式:①律:国家制定颁行的成文法典和单行法规,属于较稳定的法律形式。②令: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③科:“科谓事条”针对某事类的单行法条,是律令的具体诠释或补充。④品:为律令科的附属法规,是他们内容的扩展和延伸。⑤比(决事比)。⑥法律疏释:及对法律条文、术语及如何定罪量刑的解释。第二节:汉代法律主要内容:㈠进一步镇压人民反抗活动,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①首创大逆不道罪:包括谋反、妖言、诽谤、祝祖、罔上、贪赃。②首匿罪:将犯人藏匿的罪行,为首的一般处弃市。③通行饮食罪:给农民起义军送食物,充当向导的行为,处以与盗贼一样的刑罚。④设置沈命法和见知故纵之法:沈命法:如果官吏发现有群盗犯罪没有抓起或没有发现犯罪,对官吏皆处以死刑。见知故纵之法:官吏发现犯罪而不去告发,或在审判中放纵有罪之人,犯官与罪犯同罚,而对该官吏负有监督责任的上级官员也要连坐受罚(监临部主)。㈡维护以君主专制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打击地方割据势力。①树立皇帝的绝对权威,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行为。⒈矫诏、矫制罪:纂改、诈称皇帝诏令,两罪的定罪量型有所区别。⒉废格诏令罪:阻挠皇帝命令的执行,处弃市。⒊大不敬罪:汉首创。非议先帝、上书触讳、非所宜言、阑入宫殿、征召不到、奉诏不恭、坐骑至司马门、犯跸等。⒋祝诅巫蛊罪:祈求降灾于皇帝或以巫术加害皇帝。⒌腹非罪。汉首创。不满于皇帝政令而非议于心。②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统治。⒈酎金不如法。颁布《酎金律》。⒉左官律:不准私自为王侯充当官吏,防治结党营私。⒊推恩令:削弱地方势力,使其无法与中央抗衡。⒋阿党附益之法。⒌事国人过律罪、私自出境罪: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的构成“出界”罪。㈢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①维护父权。严惩不孝罪,倡导以“孝”治天下,汉代“不禁报怨”,允许子弟为父兄报仇;颁布《轻侮法》;保护尊长在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颁布《养老令》、《王杖诏书令》等尊老养老法令。②维护夫权:汉律确认一夫一妻多妾制,禁止乱妻妾位;确立“七去三不去”的离婚原则: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夫妻同罪而异罚。③维护家法等级制度,在继承制度特别是爵位继承上,采用嫡长子继承制,并设立了“非正罪”。㈣保护封建国家和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严禁盗窃官田和盗窃公私田;度田不实罪:对土地统计不实的要治罪;匿田罪。㈤确立起较完备的刑事原则。①汉代早期的刑法原则有:特权原则、数罪以最重者论、自告减刑、诬告反坐等原则。②儒家思想影响所形成的刑法原则:上请原则、矜恤原则、亲亲得相首匿、自告减免原则、诬告反坐、数罪以重者论、特权原则。㈥汉朝的刑罚制度改革。①社会条件:主要原因:文景之治;直接动因:缇萦上书。②内容:⒈汉文帝时期改革:用笞、徒、死三种刑罚代替三种肉刑。⒉景帝刑制改革:减少笞数,颁布《箠令》,对劳役刑作了改革,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③意义:中国封建法典在五刑中取消肉刑,标志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走向较文明的阶段。为封建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保护了劳动生产力。第三节:汉代司法制度:㈠司法机关:①中央司法机关:皇帝、廷尉、丞相府、御史府。②地方司法机关:汉初为郡县两级,东汉后期为州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合一。㈡审判制度:①起诉:“告劾”,分自诉和公诉,不受理的:子告父母、妻告公婆、奴婢告主人;未成年人及罪人的告发不受理;诬人、告不审、轻罪重告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②审判:创制并采取辩告程序。辩告:审讯之使,司法官向当事人交代有关法律条文,要求如实供述。③复审:乞鞫;奏谳,汉朝创制的疑狱逐级上报复审的制度。㈢受儒家理论影响下形成的重要司法制度。录囚制度、秋冬行刑、大赦制度、《春秋》决狱。㈣汉律的主要特点:礼法合一;体系庞大,律法繁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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