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结(二)_民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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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系2011级法学一班民法案例讨论总结

政法系2011级法学一班民法案例讨论总结

参与人:一一级法一班全体同学

时间:2012年11月28日10:00~11:00 地点:外语楼411精品课程录像室 主持人:李定坤

胡亦思 指导老师:袁锦绣教授 记录人:刘成城 分组情况:

第一组:240寝室

组长兼发言人:刘成城

组员:刘慰慰 罗迎 刘泽宇 唐国鹏 李宇翔 第二组:414寝室

组长:陈思岚

发言人:徐范

成员:边伟 周佳慧 陈舟 李素英 黄娇 陈思岚 史悦君 徐范 朱艳红 冯霞 邱梦晨 第三组:245寝室 组长兼发言人:顾闯

组员:陈建华 高军 沈立军 龙开梁 李伦 第四组:413寝室

组长:胡亦思

发言人:陆蒙蒙

组员:黄蓉 陆蒙蒙 钟秀雯 王亚琪 谷彭媛 伍雪平 何林华 周翔 李德霞 康江岸 第五组:239寝室

组长兼发言人:黄曹彪

组员:李定坤 李胜鹏 田晓彤 王政斌 杨远浓

流程

(1)由主持人做开篇辞(2)各组代表发言

(3)同学们就存在的问题提问(4)各组派代表答辩(5)袁教授点评(6)主持人做结束辞(7)礼程

二 案例简介

案例:甲向乙、丙借款。为还欠款,甲与乙、丙约定,以自己的一套住房抵债,将该房产权归乙所有,再由乙承担对丙的债务。经过协商,乙丙均表示同意。乙在向当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了解到该住房被当地人民法院查封,致使乙没有成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也没有偿还丙的债务。

三 讨论问题

(1)本案中,甲以住房抵偿乙、丙的欠款是否构成代物清偿?(2)本案中,由乙偿还甲欠丙的债务是否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3)请对案例中债的发生与变化的步骤做归纳(如什么时候属于债的产生,什么时候属于债

政法系2011级法学一班民法案例讨论总结的履行等,判断的依据是什么,要件)

(4)约定是什么意思(约定是否有效,属于什么合同,该合同的效力或者法律后果)(5)此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的哪些原则?

(6)此案例最后乙、丙该如何继续维护自己的利益?甲该如何继续履行?(乙、丙若提起诉讼,法院该怎么判)

四 各组代表发言

240 刘成城:

法官在审理该案例的过程中,至少需要认真考虑并妥善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甲与乙、丙签订的协议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

(2)对该案中甲与乙签订的协议如何进行法律适用?

回答上诉两个问题之前,就必须了解什么是代物清偿。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现象。它的构成要件如下: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方当事人约定;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本案甲与乙、丙签订的协议是有名合同还是无名合同。当事人甲与乙、丙之间签订的是代物清偿,最后的结果却是乙没有成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乙也没有偿还丙的债务。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代物清偿合同属于有名合同。但本案中甲和乙签订的债务清偿合同既涉及债务亦涉及房屋买卖及债务承担,按照合同法的有关理论,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为混合合同。根据该定义,似应认定本案甲与乙签订的协议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

2、对该案中甲与乙签订的协议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对于有名合同,由于法律规定了统一的规范或有统一的规则,处理该类纠纷时,应直接适用有关的法律规则;对于无名合同,虽然法律尚未为其确定名称并设立规范,但它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为适应交易活动的日趋复杂和满足人们不同的需要,依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无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对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如何为法的适用,有吸收主义、结合主义和类推适用主义三种不同主张。吸收主义认为其应适用关于其主要部分所属的有名合同的规定;结合主义认为就关于混合合同的各部分的规定分析结合以之适用于混合合同;类推适用主义认为应就混合合同的各部分,分别类推适用其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这三种学说,以类推适用主义为通说。根据类推适用主义,本案中甲提交的《债务清偿协议》内容的前半部分“甲向乙、丙借款”似应适用借款合同的规定,后半部分“甲与乙、丙约定,以自己的一套住房抵债,将该房产权归乙所有,再由乙承担对丙的债务。”似应适用代物清偿和债务承担的规则。

根据人民法院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审判理念,对于该案例或类似案件,如果法官机械适用有关法律条文或“自由心证”,均不能达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理想状态,充其量只达到了其中的法律效果而已。这就有必要另寻进路,在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案件的圆满解决,促进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处理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债权法(合同法是其主要组成部分)的“帝王规则”,其巨大的威力和作用在这里将得到充分的彰显。

二、问题的解决: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由于诚信原则主要是一项反映商业道德的法律原则,主要运用于交易关系之中,因此,诚信原则是债和合同法中的重要准则。当事人在行使债权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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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债务时都应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债法中的其他原则,如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正义原则、禁止暴利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当事人应承担附随义务的原则等,都是因诚信原则而产生或发展的,并且要受到诚信原则的指导。诚信原则具有确立行为规范、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衡平、解释、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前述案例中,甲和乙、丙在签订所谓的《债权代物清偿清偿协议》时就都没有体现诚信。其中可能会出现甲急需资金周转,找到乙、丙借款,乙与丙提出了苛刻的条件,即到期若不能归还借款,则甲须将其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屋以借款5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并由乙承担丙的债务。甲因急于借钱,在明知自己的房屋价值远远超过借款金额的情况下,仍同意了乙与丙提出的苛刻条件,其当时的心境值得探究。在房地产市场行情日益看涨的大环境下,甲要将其价值100多万元的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出卖以满足自己资金周转的需求,其不愁在短期内不能实现,又何必辗向乙、丙借款50万元且承担借款利息呢?正如甲自己所想,他在向乙借款时并不是想把房屋的产权抵债转让给乙。那么,乙、丙的真实想法又是什么?笔者认为,和甲一样,乙、丙其实也是怀着非善意的目的与甲签订所谓的《债权代物清偿清偿协议》的。乙、丙心想,我先把现金借给你,到时你还不了,我要你把房屋过户给我,反正我还是赚了。就这样,三个心怀不诚信想法的人撞到了一起,才产生了这样一个既不像借款合同又不像买卖代物清偿的的所谓的《债权代物清偿清偿协议》。

找到了事情发生的根源,笔者认为法官对本案的处理就应该心里有数了。本案中,法官应该分别找甲、乙、丙调解,向他们阐释诚信原则在债和合同法中的地位与作用,讲明本文前面提到的各种解决办法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促使当事人认识到不诚信的行为并不能使自己获得暴利或逃避理应偿还的债务,最终案件以双方达成还款调解协议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三、问题的深入:对诚信原则功能认识的深化

当前我国代物清偿制度并不很完善,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泛滥,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最近一段时间,各大网站纷纷报道浙江温州部分企业老板因向民间借高利贷,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的事件,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与重视。代物清偿由于发生在私人之间、一般没有正式办理抵押担保,特别是高利贷还存在着不可告人的获取暴利的目的,当事人之间恪守诚信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带着非善意的目的去参与交易,必然会种下苦果;交易双方彼此皆不诚信,最终会导致两败俱伤。借款人为了解资金周转的燃眉之急,再苛刻的借款条件都可以答应。借款人在借款时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最终将无力偿还的结果,而仍然愿意铤而走险,其借款的本意也即真实目的可想而知。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贷款人在以高额的利息借款给借款人时,其也不可能对借款人最终无力还债的结局没有任何预见,而仍然“放心”地将款项贷出,其贷款的本意即真实目的也是可想而知。俗语说的好,“无利不起早”,多少人因为贪利而道德沦丧、良知泯灭。因此,在逐利的同时,有必要恪守“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一准则。这里的“道”,当然是指正道,而走正道取财的人最首要的一点就是要讲诚信。笔者建议,国家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时,除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之外,亦应运用道德的手段,诚信作为法律化的道德准则之一,理应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中发挥其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功能与作用。

前已述及,诚信原则具有确立行为规范、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衡平、解释、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笔者认为,除了这些功能之外,诚信在民事审判和调解工作中还具有探求当事人之间交易本意的功能,有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形成准确的“自由心证”。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总是不能完全与事实真相相符,一般情况下只能是大致接近于事实真相,个别情况下甚至背离事实真相,部分情况下事实永远无法查明。然而,法院又不能以此为由不对民事案件作出裁判。为此,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时,除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或有关部门作成的证据之外,亦有必要站在诚信的立场,运用诚信原则综合考量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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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当事人参与交易活动的真实动机与目的,而不被事实的表象所迷惑。正如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条虽然是证明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有力证据,但面对这一证据,法官也不宜轻信之。当今社会生活关系日趋复杂多变,在白纸黑字的借条后面也许隐藏着许多曲折的故事甚至不可告人的秘密。法院执法办案要坚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就没有理由仅凭事实的表象而机械执法、简单办案、草率下判,这也是当今中国能动司法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要求。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以其在民法中的独特地位与作用,在处理代物清偿案件中将大有作为,同时其也将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与调解工作中发挥其他民法基本原则所不具有的独特功能与作用。诚信原则虽然不是具体的应用性的法律规范,但它对民事活动及民事审判、调解工作的指导作用具有取之不竭的潜能,我们要利用好、发挥好诚信原则的功能与作用,去调整好、规范好种类万千、复杂多变的民事活动。414 徐范:

我们小组认为,该案不构成代物清偿。依《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义务,但经协商一致,债务人可以其他标的履行,即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发生效力的要件为:1)必须以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双方当事人有关于代物清偿的协议;4)债权人必须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即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消灭。本案中,甲以享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抵偿对乙、丙的债务,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但乙作为债权人,因为该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没有现实地受领代偿物,因此代物清偿没有实现,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消灭。

而乙与丙之间也不构成债务承担。依《合同法》第79、84条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由第三人承担,但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依据《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符合时生效。本案中,甲欠丙的债务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义务,甲将该债务转由乙承担,须经丙的同意。但该债务承担是以甲与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为基础的,而该债务承担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即以乙现实地取得甲的房产为前提的,现在乙没有能够取得甲的房屋所有权,即该债务承担协议未成就,该债务承担协议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乙不承担甲欠丙的债务。239 顾闯:

我们小组认为,该案不构成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发生效力的要件为:1)必须以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双方当事人有关于代物清偿的协议;4)债权人必须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即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消灭。但是,我们小组认为与前两组不同的地方是,在特定条件下,本案可构成债务移转。假如法院没有查封甲的房子,乙顺利得到房屋。那么根据债务移转之定义与构成要件,债务转移将成立。债务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权利人、义务人通过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合同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债务移转情况下,原债务人对原债务将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其义务将由第三人承担。其构成要件:

1、要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这是合同债务移转的前提条件。

2、被移转的合同债务没有禁止转移的约束。

3、债务移转还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综上,我组认为不构成债务清偿,因为乙没有现实的受领甲的房屋所有权,但可以视为债的转移,因为债权债务的内容没有发生改变,只是主体有所变更。不构成债务承担,因为甲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其条件是乙获得甲的房屋所有权,该条件由于甲的房屋被查封而无法使乙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甲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由于所附条件的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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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而不成立。413 陆蒙蒙:

前面三组都谈的比较好,我们组结论和答案与他们差不多。在这里,我简要的将我们组的情况谈一谈。依《合同法》第79、84条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全部义务或者部分义务由第三人承担,但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依据《民法通则》第62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而代物清偿发生效力的要件为:1)必须以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双方当事人有关于代物清偿的协议;4)债权人必须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即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消灭。故,代物清偿和债务承担均不成立。239 黄曹彪:

前面几组都讲得很好,但还存在局限,我们组做一下补充一下代物清偿的效力。

(一)、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当然成立。但此新债务并非原债务的继续,而是异于原债务之另一个债务。因此,关于原债务之抗辩,在新债务不得主张,此点应该是债权人接受代物清偿主要的利益所在,因为债务人不得以关于原债务的抗辩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在代物清偿更容易实现债权。

(二)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新债务之清偿期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原债权。只有新债务不能履行,或无效或被撤销时,始能就原债务请求履行。因为虽然债权人有两个债权,但债权人既已同意债务人以新债务清偿原债务,即对债务人负有一定义务,也就是说,应先自新的、独立的债权寻求满足,债务人如履行了新债务,则等于同时履行了原债务。

(三)代物清偿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债务没有履行,原债务就并不消灭,所以原债务之担保等从债务自亦继续存在。这是因为当事人签订代物清偿合同,系以清偿原债务为目的,换个角度说,即是债务人对原债务的确认,因而,如代物清偿合同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则原债务之诉讼时效即应中断、重新起算,合同如仅系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原债务之诉讼时效不中断。

(四)新债务与原债务如均已届清偿期,则因新债务不履行时,其原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自然可以请求履行新债务,亦可以请求履行原债务。债务人如履行新债务时,原债务随同消灭;反之,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时,新债务失去了存在的原因亦随同消灭。

(五)如代物清偿合同系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则债权人是行使原债权还是行使新债权,不受限制。

因此,我们认为,该案不构成代物清偿。依《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债是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义务,但经协商一致,债务人可以其他标的履行,即为代物清偿。代物清偿发生效力的要件为:1)必须以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双方当事人约定;3)双方当事人有关于代物清偿的协议;4)债权人必须现实地受领给付。代物清偿具有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即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消灭。本案中,甲以享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抵偿对乙、丙的债务,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但乙作为债权人,因为该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没有现实地受领代偿物,因此代物清偿没有实现,甲与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消灭。

五 同学们就存在的问题提问及代表答辩

徐范:闯爷,刚才你说此案可以构成债的移转,我不赞同,请你解释一下。此外,你也赞成刘成城所说的,甲乙双方当事人均没有遵循诚信原则,这我觉得不妥,我觉得乙是无辜的。请你和刘成城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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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闯:我觉得甲乙之间不构成债务清偿,因为乙没有现实的受领甲的房屋所有权,但可以视为债的转移,因为债权债务的内容没有发生改变,只是主体有所变更。不构成债务承担,因为甲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其条件是乙获得甲的房屋所有权,该条件由于甲的房屋被查封而无法使乙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所以甲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由于所附条件的不成立而不成立。

刘成城:众所周知,法院在查封不动产时,均会在该物品上贴上封条,加盖人民法院公章。从这,我们就可以知道,甲肯定是不诚信的。而乙也应该预见甲并没有经济实力还债,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事乙不可能不知道。

顾闯:举个实际的例子,假设甲有一栋房产在北京,我不知道北京的具体房价行情,可以肯定的是上千万。他拿这个上千万的房子去抵押给以乙,向乙、丙各借200万,乙肯定会同意,他出于自己的的利益就会这么想,我把这栋房子拿下来,一方面可以拿房赚钱且几乎没有风险,另一方面他会给丙200万,净赚600万。直接就可以解决债务。何来诚信可言? 徐范:案例可以随意扩充的吗?假如我向你顾闯借100元,没任何担保,你会借吗? 顾闯:不借!

刘成城:你直接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及其司法解释。徐范:我这就读。

顾闯:大哥敢提,肯定是做足了准备的。

徐范:我手里拿的是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权威且可靠,第四条是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胡亦思:这个问题,我们就不深究了,这是实务问题,不是学术问题。我们来探讨一下此案例最后乙、丙该如何继续维护自己的利益?甲该如何继续履行?乙、丙若提起诉讼,法院该怎么判?

刘成城:若甲是(私营)企业法人代表,他的企业将会被查封,进入破产程序,然后乙丙作为债权人可以得到部分赔偿。甲若为自然人,他就只能在监狱里守着铁窗过下半辈子了,因为中国没有个人破产法,只能有刑法调整。正如浙江吴英案。

六 袁教授点评

1.同学们讨论的很深入,绝大部分同学都做了充分准备,但也有一部分同学没有做准备或准备不充分。这个案例也比较简单,没有达到我预期的效果。我要你们讨论保证中的担保合同相关知识点,这是个缺陷,考虑到你们这是第一次参加精品课程,不足也是可以体谅的。

2.在下一阶段,对于民法的学习,你们应以后该长期坚持,不断巩固。这只是一个起点,以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希望你们将理论和实践结合,在讨论中对民法知识点加深认识和理解。

3.整体说来,讨论会还是比较成功的,我希望以后有更多的同学能过能够站在这个讲台上阐述自己的观点,提高你们的表达能力,更希望以后多多举办此类活动,在讨论中提升你们的能力。

4.在问题设计方面,希望主持人能加以改进,将所有问题提前告诉同学们,提高问题质量。

七 民法精品课程总结

在这次民法案例分析中,面对一个并不适合作为探讨的案例,同学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知识点积极参与其中,难能可贵。下面我就此次民法案例分析做一个总结。

第一,问题探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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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紧紧把握六个问题:即(1)本案中,甲以住房抵偿乙、丙的欠款是否构成代物清偿?(2)本案中,由乙偿还甲欠丙的债务是否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3)请对案例中债的发生与变化的步骤做归纳(如什么时候属于债的产生,什么时候属于债的履行等,判断的依据是什么,要件)(4)约定是什么意思(约定是否有效,属于什么合同,该合同的效力或者法律后果)(5)此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的哪些原则?(6)此案例最后乙、丙该如何继续维护自己的利益?甲该如何继续履行?(乙、丙若提起诉讼,法院该怎么判)这六个问题,各小组或多或少均谈到了。特别是第一、三小组分别还谈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债的移转等问题,说明大家还是能把握重点,积极配合,全力以赴。

第二,在法条结合方面。

本次讨论涉及的法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7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 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84.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 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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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

(一)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二)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其他方面。

此次研讨会局限性很明显。首先,我们违背了老师的要求,这是本次讨论最失败的地方。可以说,案例与保证几乎没有任何关联。其次,有些同学在评论中没有注意形象。在庄严肃穆的环境下,一些不该发出的不和谐的称号脱口而出,与研讨会的格调极不相称。再次,学术讨论应该具备的品质在此次讨论中没有得到良好的展现。学术研讨不是聚众斗殴,有部分同学情绪失控,造成了不应有的气氛。这个方面应该加以改进。

总结陈辞制作人:刘成城(114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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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结(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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