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行政诉讼法_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中国政法行政诉讼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二)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三)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

一、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

1、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3、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一)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二)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五)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其他情形

1、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

2、联营、合资、合作方的原告资格

3、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

4、合伙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

5、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

四、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行政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

(二)检察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第三节 行政诉讼被告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含义及其条件 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条件:

1.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组织,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3、被告必须是有人起诉并且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二、行政诉讼被告的一般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25条: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四)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公安机关委托乡人民政府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公安机关,而不是乡人民政府。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行政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有可能由新设立的行政机关取代被撤销的行政机关,有可能是被撤销机关并入另一个行政机关,那么新设立的行政机关或接受合并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

三、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

(一)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的确定

(二)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的确定

(三)行政机关组建机构的被告确定

(四)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

(五)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的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六)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第一,撤销后职权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继续行使该项职权;

第二,撤销后,并入其他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合并后成立一新的机关,原行政职权由所并入机关或新成立的机关行使;

第三,撤销后分立为几个行政机关,原职权由其中一个或几个继续行使。

但不管哪种情形,被告都是由继续行使被撤销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如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七)机关越权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四、行政诉讼被告适格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复议机关预期不作为时被告资格的确定

(二)被告资格的转移

(三)特殊的被告资格:村(居)委会和公立学校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

2、须有相互独立的诉讼存在。

3、各个诉之间或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4、各个诉均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5、在法律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二、行政诉讼共同诉讼的种类

(一)必要的共同诉讼

(二)普通的共同诉讼

第五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其特征有:

(一)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一般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四)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主动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参加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一)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4、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

5、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1、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

2、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3、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个被诉,另一个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六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特征:

(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二)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一)法定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人

三、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中的律师代理

(一)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二)被告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三)律师能否提前介入,参与诉前行政纠纷的处理 本章思考题

1、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是什么?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条件有哪些?

3、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有哪些?

4、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有哪些?

5、试论述公立学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第二十七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概念

第一种观点:事实与材料说

第二种观点:材料与手段说

以上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

(1)证据究竟是一种材料(事实),还是一种手段。

(2)行政诉讼证据的范围究竟只是那种能够正确反映案件事实的真实材料,还是包括了当事人主观愿望上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材料。

(二)行政诉讼证据与其他诉讼证据的区别

第一,举证责任的分担不同。

第二,证明要求的侧重点不同。

第三,证明对象不同。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三)本证与反证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五)定案证据与非定案证据

(六)法定证据与非法定证据

三、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法律预先设定的由有关当事人承担提供证据并用以证明自己行为正确性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责任。

完整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证据提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两部分构成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其理论和实践依据是:

(一)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

(二)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

(三)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一)被告的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根据,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

(二)被告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三)被告负举证责任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

四、举证时限

(一)被告的举证时限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时限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一、提供证据的规则

(一)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动、及时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

(三)在诉讼过程中,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或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四)各类证据的提供规则

二、调取证据的规则

(一)法院的取证规则

(二)当事人的取证规则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同样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根据。

(4)在诉讼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时,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2、原告或第三人的取证问题

3、当事人取证的申请及其审查

三、出庭作证规则

(一)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三)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四)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五)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出事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六)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四、质证规则

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认证规则

(一)审查证据

审查证据的来源、形式、取得的方法、证据之间的关系、内容等

(二)认定证据

1、人民法院不能作为定案根据采用的证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3)未经法庭出示和质证的证据。

(4)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

2、对证据证明效力的认定

3、可以直接认定的证据

4、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5、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概述

证明标准是为了实现法定证明任务,法律规定在每一个案件中诉讼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

现行法律未规定证明标准问题。在如何设定上,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法律程序的价值取向

(二)举证责任的差异,因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的不同而不同

(三)行真敢见的性质和影响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程度 具体来说

(一)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

(二)以优势证明标准和要个证明标准为补充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条件

(一)必须存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况

(二)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必须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

(三)提请证据保全的期限

二、证据保全的启动方式

(一)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

三、证据保全的方法

四、诉前证据保全 本章思考题

1、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分类?

2、行政诉讼调取证据的规则是什么?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4、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5、试论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二十八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诉与诉权

一、诉的概念

行政诉讼理论中的“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诉具有三个要素:

(一)当事人

(二)诉讼标的(三)诉讼理由

二、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二)撤销之诉

(三)变更之诉

(四)赔偿之诉

(五)履行之诉

三、诉的合并和分离

诉的合并是基于各个诉的主体或内容上的联系,人民法院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后决定,依法将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审理的诉讼形式。是人民法院决定共同诉讼的理论依据。

诉的分离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者对已经合并的几个诉再重新分离而单独审理的诉讼形式。

四、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

行政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诉权的种类

1、被害者诉权

2、利害关系者诉权

3、民众诉权 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司法补救的诉讼行为。其起诉条件包括: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示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方式和形式

二、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一)相应案件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二)是否遵循了法律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对起诉期限的规定

(四)是否重复诉讼

三、人民法院的受理

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四、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意义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

(二)原、被告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

(三)起诉受理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处于争议状态,不能取得最终的法律效力

(四)起诉受理后,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能随意中止或终结诉讼,原告也不得擅自撤回起诉

(五)诉讼时效中断,审理期限开始计算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一)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副本,并告知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

(二)审判组织

(三)审查诉讼材料

(四)调查收集证据

(五)确认、变更和追加当事人

(六)确定开庭的地点、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形式:一般应公开审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可不公开审理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1、庭审准备

2、庭审:预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评议阶段、宣判阶段

三、共同诉讼、撤诉、缺席审判、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意义、条件及共同诉讼的几种情形

(二)撤诉 撤诉的概念、种类和意义

(三)缺席审判 缺席审判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四)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一、二审程序的概念

二、上诉的提起与对上诉的受理

(一)上诉的概念和条件

1、上诉人符合法律规定

2、上诉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3、上诉的时间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4、上诉还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

(二)上诉的受理

1、上诉受理后,即标志着案件进入第二审程序

2、上诉受理后,直至宣布判决之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

3、上诉受理后,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 三、二审的审理

(一)审判组织

(二)审理方式

(三)审查对象

(四)审理期限

第五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一、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的主体(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和条件

三、再审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二)再审审判程序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与期间、送达

一、诉讼中止

(一)概念

(二)条件

1、作为原告的自然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需要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能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不能参加诉讼的。

5、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7、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依据

8、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9、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诉讼终结

(一)概念

(二)条件

1、原告申诉撤诉

2、原告自然死亡

3、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4、原告的法人或其组织终止

三、期间与期日

(一)期间: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二)期日

四、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二)方式

1、依条约规定的送达

2、外交途径送达

3、委托使领馆送达

4、委托代理人送达

5、向代表机构送达

6、邮寄送达

7、公告送达

(三)送达回执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诉的合并与分离?

2、诉讼中止的条件有哪些?

3、诉讼终结的条件有哪些?

4、什么是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5、行政诉讼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第二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概述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特点

(一)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具体运用法律规则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特点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性质具有监督性

3、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效力具有终局性

二、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 联系与区别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第二节 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规范

一、行政审判法律依据的含义及其意义

(一)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时,判断所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标准和尺度

(二)意义

1、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法的立法

2、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切实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3、有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促使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法律依据上的进一步协调

二、行政审判法律依据的范围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三、行政审判中参照规章

(一)含义

(二)规则

四、行政诉讼适用的其他规范

(一)司法解释

(二)国际条约及其他国际法规范

(三)除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 审判规范之间的冲突及处理

一、行政审判中的行政法律规范冲突

(一)层级冲突

(二)同级冲突

(三)新旧冲突与种属冲突

(四)地域冲突

(五)人际冲突

(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二、法院选择适用规范的规则

(一)层级冲突,上位法优先

(二)同级冲突,由有权机关决定或裁决

(三)新旧冲突,新法优先

(四)种属冲突,特别法优先

(五)地域冲突,以属地为原则

(六)国际条约的位阶和适用

本章思考题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特点是什么?

2、行政诉讼选择适用规范的规则是什么?

3、行政审判法律依据的范围是什么?

4、试论述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行为的法律适用的联系与区别。

第三十章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一节 行政诉讼判决概述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

(一)概念

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

(二)内涵

1、行政判决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断和处理

2、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司法意志的体现

3、行政判决是对行政争议的处理结论

二、行政判决的种类

(一)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强制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

(二)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三)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四)肯定判决、否定判决与部分肯定判决部分否定判决

(五)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

(六)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

(七)终审判决与非终审判决

三、行政判决的效力

(一)维持判决的效力

(二)撤销判决的效力

(三)变更判决的效力

(四)履行判决的效力

四、行政判决书的制作 第二节 行政判决的适用条件一、一审判决的适用条件

(一)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3、符合法定程序

(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适用条件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示的情形

(三)确认判决的适用条件

1、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

2、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但不具有可撤销性

(四)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

5、滥用职权

(五)变更判决的适用条件

(六)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二、二审判决的适用条件

(一)维持原判适用的条件

(二)改判适用的条件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裁定

一、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二)特点

1、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

2、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3、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

4、裁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二、裁定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一)依裁定作出的形式: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

(二)依裁定的内容:

1、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

2、管辖异议裁定

3、中止或终结诉讼裁定

4、移送或指定管辖裁定

5、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的裁定

6、财产保全的裁定

7、先予执行的裁定

8、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9、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

10、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

11、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裁定

12、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

三、行政裁定的形式

四、行政裁定的效力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决定

一、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

(一)概念

行政诉讼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表示。

(二)特点

1、就决定所解决的问题而言,它解决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

2、就决定的功能而言,它旨在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为案件审理和正常的诉讼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3、就决定的效力而言,决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行为,不能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二、行政诉讼决定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

(一)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

(二)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三)有关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

(四)审判委员会对已生效的行政裁判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

(五)审判委员会对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

(六)有关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

三、行政诉讼决定的形式 本章思考题

1、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和内涵是什么?

2、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3、行政诉讼裁定的种类及其适应条件?

4、行政诉讼决定的种类及其适应范围?

第三十一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节 涉外行政诉讼概述

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或者第三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依法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作为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并作出裁判的诉讼。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

(一)涉外行政诉讼是解决涉外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二)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

(三)涉外行政诉讼争议的标的是中国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涉外行政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五)涉外行政诉讼必须依照中国法律进行

第二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一)基于国际法的规定

(二)基于宪法的规定

二、对等原则

(一)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外国对我国公民或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情况下,它不适用于权利的赋予

(二)所谓诉讼权利的限制,是指我国公民在该国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低于该国公民的普遍标准

(三)对等原则并未赋予我国人民法院首先限制该国公民和组织诉讼权利,相反,从立法宗旨上来说,我国立法是不允许这样做的三、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

四、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五、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第三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一、法律

(一)《行政诉讼法》

(二)《民事诉讼法》中适用于行政诉讼部分的规范

(三)其他法律规范

二、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三、国际条约和惯例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惯例

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适用

一、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适用的概念

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在涉外行政诉讼适用法律过程中,当不同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及其他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选择适用法律规范。

二、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适用的原则

(一)条约优先

(二)特别规定优先

第五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参与人

一、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涉外行政诉讼第三人

四、涉外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第六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期日和送达

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期间和期日

(一)期间

(二)期日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送达

(一)涉外行政诉讼送达的方式

(二)送达回证 本章思考题

1、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3、试论述涉外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二章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

(一)民事诉讼请求与行政诉讼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相关联

(二)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成立取决于行政诉讼能否成立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中原告同时提起的赔偿诉讼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比行政诉讼原告范围广泛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一定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六)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与民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

(一)节省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成本

(三)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序

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种类

(一)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相同的诉讼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原告不同、被告也不同的诉讼

五、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二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原告

二、被告

三、第三人

第三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一)起诉与受理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裁定驳回民事诉讼,也可裁定准许民事调解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可一并裁判

(三)对主诉行政诉讼部分先行裁判 本章思考题

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是什么?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方式有哪几种?

第三十三章 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

第一节 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特征:

(一)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

(二)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予的赔偿

(三)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轻轻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四)责任主体是国家,但行政赔偿业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二、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

(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三)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

(四)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

第二节 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国家赔偿责任的否定阶段——国家无责任时期

(二)国家赔偿责任有限制肯定阶段——国家责任的初步确立时期

(三)国家赔偿责任的全面肯定阶段——国家责任时期

二、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民事责任还是国家责任之争

(一)国家赔偿责任归属于民事责任

(二)国家赔偿归属于国家责任

二、代位责任与国家自己责任之争

(一)代位责任说

(二)自己责任说

(三)合并责任说

(四)中间责任说

(五)折中说

第四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国家赔偿责任理论基础的不同学说

(一)主权在民说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思想

(三)法律拟制说

(四)公平负担平等学说

(五)国家危险责任说

(六)社会保险说

二、我国建立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理论依据 第五节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归责原则

二、过错加违法或不法归责原则

三、无过错归责原则(危险责任原则)

四、违法归责原则

第六节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主体

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在法律授权或者接受国家机关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公民、法人不能成为国家侵权的主体。

二、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一)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该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三、损害事实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包括两层内容:一是,只有当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产生了相应的损害结果,才可能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其次,受损害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保护的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该项利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利益,即使遭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也不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四、因果关系

行政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极为重要的因素,也是连结责任主体与损害事实的纽带。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损害的事实,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判断,既是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被侵犯而能够得到赔偿补救的范围。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行政赔偿,其特征是什么?

2、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是什么?

3、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4、试论述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第三十四章 行政赔偿范围

第一节 行政赔偿范围概述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

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意义:

(一)行政赔偿范围决定了一个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宽窄,确定对公民救济程度的大小

(二)对相对人来说,行政赔偿范围决定其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三)对法院来说,行政赔偿范围是解决行政赔偿纠纷案件的权力界限

二、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

(一)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

(二)对公共行政范围的界定

(三)政治体制的制约

(四)国家赔偿理论的制约

(五)国家财力的影响

三、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

(一)确定方式:判例方式、成文法方式和混合方式

(二)设定标准:行为标准和损害标准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一)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

1、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几类行为的可赔偿性辨析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自由裁量行为

(四)对公务员的管理行为

(五)复议终局行为

(六)怠于履行职责

(七)行政合同行为

(八)侵犯其他权利的行为

(九)共有公共设施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

一、物质损害

我国行政赔偿以赔偿直接损失为主,原则上不赔偿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

《国家赔偿法》没有全面肯定精神损害赔偿,仅规定了残疾人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五章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的概念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受违法行政侵害,依法有权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含义: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恒定为相对人一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请求人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是因违法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失的人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赔偿的人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实际损害得人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所受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的人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一)公民

(二)法人

(三)其他组织

四、几种特殊情况

(一)第三人

(二)怠于履行职责的受害人

(三)混合受害人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原则

(一)职权主义原则

(二)行政主体原则

(三)便民原则

三、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

1、单个行政机关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5、经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三)几类特殊情况

5、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6、内部机构和临时机构

7、批准机关 第三节 行政赔偿费用

一、我国的行政赔偿费用制度 关于行政赔偿的费用,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不足

(一)来源得不到保证

(二)赔偿金的支付存在弊端

三、改革

第三十六章 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一节 行政赔偿方式

一、行政赔偿方式概述

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二、支付赔偿金

又称金钱赔偿,是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三、返还财产

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四、恢复原状

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

第二节 行政赔偿标准

一、行政赔偿标准概述

(一)惩罚性标准

(二)补偿性标准

(三)抚慰性标准

二、侵犯人身权的计算标准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计算标准

1、身体伤害赔偿

2、残疾损害赔偿

3、死亡损害赔偿

三、侵犯财产权的计算标准

(一)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返还。

(二)应该返还的财产损害的,予以恢复原状。

(三)不能返还财产或财产损害不能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

(四)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标准。

(五)对财产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与赔偿。第三节 行政赔偿标准有关问题探讨

一、行政赔偿标准的选择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三、人身权损害的赔偿标准

(一)人身自由权

(二)身体健康权

四、财产权损害的赔偿标准

五、其它权利损害的赔偿标准

第三十七章 行政赔偿程序

第一节 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

(一)请求人必须具有行政赔偿请求权

(二)必须由明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四)所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应该赔偿的范围之内

二、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一)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二)申请书的内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

2、如行政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时,申请书应载明他们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具体的行政赔偿要求

4、要求行政赔偿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5、赔偿义务机关

6、申请的年、月、日

三、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四、一并(附带)行政赔偿请求

五、申请人可以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第二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

(一)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申请的期限

(二)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的内容 第三节 行政赔偿诉讼

一、行政赔偿诉讼的提起

行政赔偿案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赔偿请求人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二、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

三、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

四、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

五、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六、执行和期间 第四节 行政追偿程序

一、行政追偿概述

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一)追偿制度的性质

(二)追偿的形式

三、行政追偿条件

(一)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行政追偿的范围和标准

(一)以行政机关支付的赔偿金额或其他相关费用为限

(二)赔偿义务机关因自己身过错支付过金的赔偿金时,超额部发无权追偿(三)追偿数额要考虑过错程序(四)可以协商

五、行政追偿人和被追偿人

(一)行政追偿人

追偿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人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导致侵权赔偿的,该组织是追偿人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行政机关为追偿人

(二)被追偿人

被追偿人是实施造成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职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加害行为导致国家赔偿时,相应行为人均为被追偿人

2、经合议的事项造成损害赔偿时,所有参加合议的人均为被追偿人,但对最终形成的决议表示反对的人除外

3、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实施加害行为的,该行为人为被追偿人;直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成员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侵权损害赔偿的,该受委托的组织为被追偿人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 —— 法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经验谈

2018中国政法大学考研 ——法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经验谈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总谈 对于这部分知识点,我的建议是大家把重点放在行政法即可。而且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林忠东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一)行政性(二)程序性(三)救济性(四)被动性(五)监督性1、复议监督:层次、被动、间接、事后2、监审监督:平行、主动、直接、事前第二节具体监督内部1、一般监督2、专门......

12年司考大纲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理解: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作者:李彩莲[摘要]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这就使得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得不到有效的司法监督。随着经济的发展,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也越......

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与复议的程序衔接关系: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上诉。法律规定可先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可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在......

《中国政法行政诉讼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中国政法行政诉讼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政法 中国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政法 中国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